中标
大庄水厂、智慧谷工业园、龙港新区应急供水工程(智慧谷工业园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修改及澄清通知(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9/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4500002802003812
预算金额12500万元
招标公司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康工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惠敏0771-551466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大庄水厂、智慧谷工业园、龙港新区应急供水工程(智慧谷工业园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修改及澄清通知(一)
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3812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大庄水厂、智慧谷工业园、龙港新区应急供水工程(智慧谷工业园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及澄清:
一、关于招标文件修改
1.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3年10月8日9时30分。”
2.本项目计划工期修改为:“计划工期5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5年4月12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
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1条招标条件的内容修改为:“本招标项目大庄水厂、智慧谷工业园、龙港新区应急供水工程(智慧谷工业园标段)施工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以桂水审批〔2023〕71号文批复了初步设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桂发改农经〔2023〕145号文下达了项目投资计划12500万元,项目法人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招标人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4.本项目招标范围中修改为“输水线路总长为2950m,其中隧洞总长745m(洞径2.0m,为有压圆形隧洞),输水管道长2.205km,包括DN1800压力钢管、DN1800球墨铸铁管(K8级)。全段管线主要采用埋管布置型式。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工程
①输水隧洞开挖、支护、混凝土衬砌、灌浆等施工及施工期维护。
②输水管道管槽开挖、管道埋设、管槽回填等施工及施工期维护。
③阀井、镇墩施工及施工期维护。
④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等施工及施工期维护。
⑤施工期安全监测;工程永久安全监测的配合工作。
⑥施工超前地质预报。
⑦监理人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和配合工作。
(2)临时工程
①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施工机械停放和保养场、生活福利区、仓库、存料场、弃渣场、预制管堆放场等施工临时设施,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②主体及临时工程的施工期排水及安全度汛。
③在施工期间,对利用现有地方公路运输造成道路损坏而进行路面修复。
④其他施工临时设施。
(3) 水土保持和施工期环境保护
①水土保持
本合同范围内施工开挖的场地、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拦挡措施、截排水措施、边坡防护措施、弃渣场维护,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整治、植被恢复措施等。
②施工期环境保护
对本合同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的环境保护措施或发包人指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4) 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埋管作业区、材料堆场、弃渣场、表土堆放区、钢筋加工厂、生活住房、运输便道及施工便道等。
土地复垦内容:表土剥离收集与存放场地清理、表土回覆、土地平整、土地翻耕、土壤培肥、植被恢复、水田犁底层、田埂修筑、灌溉与排水工程修复,复垦质量得到土地权属人认可。不包括土地复垦监测、管护期内容。”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1项“资金来源”的内容修改为“自筹资金。”
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2项“出资比例”的内容修改为“100%。”
7.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第5点“招标代理费的支付”中“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修改为“收费标准以中标价扣除暂估的甲招乙供材料费后的金额为计算基数”。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增加以下内容:“8.工程量清单中标记“※”的清单项单价为关键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清单项的控制单价,或低于控制单价的85%,否则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标准,修改为:“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且标记“※”的清单项的投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清单项的控制单价,或低于控制单价的85%。”
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目“主要管理人员配置”的评审标准,修
改为:“根据主要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占比赋分: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主要管理人员占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50%的,得10分;
(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主要管理人员占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65%的,得15分;
(3)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主要管理人员占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80%或以上的,得20分。
本项满分20分。
注:主要管理人员指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外的管理人员,包括施工、计量、材料、资料、财务及统计管理人员,以拟投入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为准,需附上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否则不得分。”
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目“投标人的荣誉”中“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注明的日期为准)承接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修改为:“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签署的日期为准)承接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2.招标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统一修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费”等同于“安全生产措施费”。
13.将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4款中“(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之间增加“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涉及的内容相应修改。
1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4目中(16)修改为:“本标段所涉及的土石方开挖、回填,承包人需做好土石方平衡规划,如承包人施工过程额外增加开挖、运距、土石方类别、施工机械、转运、降水、排水等其他费用,含政府临时性管制政策影响因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10.4目中(17)”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7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本项目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的设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复垦质量得到土地权属人认可,并确保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土地复垦验收。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且未经验收通过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本项目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发包人已提前实施的施工准备期间涉及的临时用地的复垦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4款“智慧工地建设”:智慧工地建设费占建安工程费的2.67%,包含在各项单价中,不单独计列。修改为:“智慧工地建设费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7.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2 款(17)点的内容修改为:“智慧工地建设费,包含在合同价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1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以下内容:
“5.1.5样品报送与封存
承包人需要报送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样品,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拟选用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选定的样品应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储存环境条件,特别是主要安装工程材料样品至少封存到完工结算审定完成后(根据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电线电缆、PVC管等材料)。”
1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5.2.1.1(1)点中“由发包人选择的材料服务商供应给承包人(甲招乙供)材料的暂定价格”的内容,修改为:
管材抵达交货地点后,承包人负责卸车。管材的保管及管材堆放区至安装现场的二次运输由承包人负责。管材的保管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自行采购上述材料,也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用于本项目外的工程。
20.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6)点中,“由发包人选择的材料服务商供应给承包人材料的暂定价格”的内容,修改为:
注:投标人报价时不得变动球墨铸铁管管材的暂定价格。
2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5(1)点中违约金100000(元/天)修改为违约金10000(元/天)。
2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条款”13.2.5修改为:“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指南>的通知》要求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2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3.5项增加以下内容:“13.5.5承包人要做好隐蔽工程的影像、数据、质检等资料收集工作,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数据材料和工程量资料上传项目建设管理系统,随时可进行质量、进度、隐蔽工程量的审核。”
2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3)目中“材料、机械价格按投标报价计取,投标报价中没有,参照基准期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管理部门发布的地级市市场价格信息计取”,修改为:“材料、机械价格参照基准期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管理部门发布的地级市市场信息价计取。”
2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4)目的内容修改为:“费率标准按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约定的费率中值计算。”
2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5)目的内容修改为:“若水总〔2014〕429号文配套预算定额缺项的,则参照广西适用水利定额;水利定额没有的,可参照其他行业定额。”
2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1)目的内容修改为:“补充约定如下:本项目无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为球墨铸铁管管材。”
2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1修改为:“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除专用条款第5.2.1项发包人选择供应的材料外,只对专用条款第5.2.9项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球墨铸铁管材进行价格调整。”
2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16.1.2.1(2)中的“DQ—当期价格修改为:“DQ—当期价格,指调价周期(即连续6个月)内公布的6个月份(或全部期刊)的材料指导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材料价格以《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为准,《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除税信息价分上、下限的,以平均值为准;分高、中、低位价的,以中位价为准。调价周期内某月份或某期指导价格缺失材料指导价格的,以有指导价格的月份计算算术平均值。最后一个调价周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钦州市没有信息价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3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1(2)中的“ZD—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招标控制价审核时采用的《钦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修改为:“ZD—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一期的《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除税信息价为准。”
3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3.5.2(2)目的内容修改为:“进度款按照发包人审批确认的当期计量的工程价款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后的85%时暂停支付。”
3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项第(3)点内容修改为:“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结算。若完工结算需审计厅审计的,以审计厅审计意见为准;若无需审计厅审计但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
①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完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完整的完工结算报告和资料,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
②承包人所编制的完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③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④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3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7)目的内容修改为:“若承包人未按渣场规划弃渣,监理人责成其限期清理,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承包人进行清渣,清渣费用直接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若因承包人的违规弃渣行为导致发包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时,罚款及其他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有权视情况对承包人追加1~5倍的违约金。”
3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5)目修改为:“若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的违约行为时,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追究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按照要求修复,同时,发包人有权结合工程实际造价增加追究承包人违约金。
① 一般质量事故,按20万元/次;
② 较大质量事故,按40万元/次;
③ 重大质量事故,按80万元/次;
④ 特大质量事故,按250万元/次。
质量事故的分类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35.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2.2款第(12)点的内容修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根据“水总[2014]429号”文及“办水总函[2023]38号”文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属其他直接费的一部分,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费率为2.5%,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另外支付。”
36.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已经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提示: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广西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的数据接口要求。
37.补充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答疑澄清文件。
38. 根据本次修改内容,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生成答疑澄清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依据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电子招标文件版本编辑限制无法修改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二、关于招标文件澄清
1.问:请明确本项目报价使用什么计价软件编制及采用的定额、信息价采用期数。
答:招标人对投标报价使用的计价软件、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来源不作要求。
2.问:投标人的荣誉部分: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注明的日期为准)承接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请问,提供获奖文件是否可行,请明确。
答:可以。
3.问:招标文件第16页10.2条款:开标会上投标人必须提供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投标保函原件(如有)。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保函原件(如有)。 请问: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标(不见面开标)形式,以上资料如何提交?答:本次招标为不见面开标,相关资料不需要现场提交。
本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21号
邮编:530023
联系人:康工
电话:0771-5622768
传真:0771-5622768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1710室
邮编:530029
联系人:李惠敏、梁美英
电话:0771-5514661
传真:0771-5514661
E-mail:gxgxfgs@163.com
网址:http://www.gxzb.com.cn/
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监督电话:0771-2185092
招标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
2023年 9月 21 日
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3812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大庄水厂、智慧谷工业园、龙港新区应急供水工程(智慧谷工业园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及澄清:
一、关于招标文件修改
1.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3年10月8日9时30分。”
2.本项目计划工期修改为:“计划工期5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5年4月12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
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1条招标条件的内容修改为:“本招标项目大庄水厂、智慧谷工业园、龙港新区应急供水工程(智慧谷工业园标段)施工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以桂水审批〔2023〕71号文批复了初步设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桂发改农经〔2023〕145号文下达了项目投资计划12500万元,项目法人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招标人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4.本项目招标范围中修改为“输水线路总长为2950m,其中隧洞总长745m(洞径2.0m,为有压圆形隧洞),输水管道长2.205km,包括DN1800压力钢管、DN1800球墨铸铁管(K8级)。全段管线主要采用埋管布置型式。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工程
①输水隧洞开挖、支护、混凝土衬砌、灌浆等施工及施工期维护。
②输水管道管槽开挖、管道埋设、管槽回填等施工及施工期维护。
③阀井、镇墩施工及施工期维护。
④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等施工及施工期维护。
⑤施工期安全监测;工程永久安全监测的配合工作。
⑥施工超前地质预报。
⑦监理人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和配合工作。
(2)临时工程
①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施工机械停放和保养场、生活福利区、仓库、存料场、弃渣场、预制管堆放场等施工临时设施,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②主体及临时工程的施工期排水及安全度汛。
③在施工期间,对利用现有地方公路运输造成道路损坏而进行路面修复。
④其他施工临时设施。
(3) 水土保持和施工期环境保护
①水土保持
本合同范围内施工开挖的场地、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拦挡措施、截排水措施、边坡防护措施、弃渣场维护,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整治、植被恢复措施等。
②施工期环境保护
对本合同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的环境保护措施或发包人指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4) 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埋管作业区、材料堆场、弃渣场、表土堆放区、钢筋加工厂、生活住房、运输便道及施工便道等。
土地复垦内容:表土剥离收集与存放场地清理、表土回覆、土地平整、土地翻耕、土壤培肥、植被恢复、水田犁底层、田埂修筑、灌溉与排水工程修复,复垦质量得到土地权属人认可。不包括土地复垦监测、管护期内容。”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1项“资金来源”的内容修改为“自筹资金。”
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2项“出资比例”的内容修改为“100%。”
7.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第5点“招标代理费的支付”中“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修改为“收费标准以中标价扣除暂估的甲招乙供材料费后的金额为计算基数”。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增加以下内容:“8.工程量清单中标记“※”的清单项单价为关键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清单项的控制单价,或低于控制单价的85%,否则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标准,修改为:“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且标记“※”的清单项的投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清单项的控制单价,或低于控制单价的85%。”
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目“主要管理人员配置”的评审标准,修
改为:“根据主要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占比赋分: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主要管理人员占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50%的,得10分;
(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主要管理人员占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65%的,得15分;
(3)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主要管理人员占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80%或以上的,得20分。
本项满分20分。
注:主要管理人员指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外的管理人员,包括施工、计量、材料、资料、财务及统计管理人员,以拟投入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为准,需附上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否则不得分。”
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目“投标人的荣誉”中“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注明的日期为准)承接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修改为:“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签署的日期为准)承接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2.招标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统一修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费”等同于“安全生产措施费”。
13.将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4款中“(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之间增加“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涉及的内容相应修改。
1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4目中(16)修改为:“本标段所涉及的土石方开挖、回填,承包人需做好土石方平衡规划,如承包人施工过程额外增加开挖、运距、土石方类别、施工机械、转运、降水、排水等其他费用,含政府临时性管制政策影响因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10.4目中(17)”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7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本项目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的设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复垦质量得到土地权属人认可,并确保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土地复垦验收。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且未经验收通过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本项目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发包人已提前实施的施工准备期间涉及的临时用地的复垦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4款“智慧工地建设”:智慧工地建设费占建安工程费的2.67%,包含在各项单价中,不单独计列。修改为:“智慧工地建设费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7.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2 款(17)点的内容修改为:“智慧工地建设费,包含在合同价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1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以下内容:
“5.1.5样品报送与封存
承包人需要报送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样品,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拟选用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选定的样品应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储存环境条件,特别是主要安装工程材料样品至少封存到完工结算审定完成后(根据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电线电缆、PVC管等材料)。”
1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5.2.1.1(1)点中“由发包人选择的材料服务商供应给承包人(甲招乙供)材料的暂定价格”的内容,修改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单位 | 暂定价格(含值税价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1 | 球墨铸铁管 | DN1800 | m | 5800元/m | 施工仓库或发包人指定地点 | 承包人卸车 |
管材抵达交货地点后,承包人负责卸车。管材的保管及管材堆放区至安装现场的二次运输由承包人负责。管材的保管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自行采购上述材料,也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用于本项目外的工程。
20.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6)点中,“由发包人选择的材料服务商供应给承包人材料的暂定价格”的内容,修改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单位 | 暂定价格(含值税价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1 | 球墨铸铁管 | DN1800 | m | 5800元/m | 施工仓库或发包人指定地点 | 承包人卸车 |
注:投标人报价时不得变动球墨铸铁管管材的暂定价格。
2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5(1)点中违约金100000(元/天)修改为违约金10000(元/天)。
2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条款”13.2.5修改为:“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指南>的通知》要求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2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3.5项增加以下内容:“13.5.5承包人要做好隐蔽工程的影像、数据、质检等资料收集工作,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数据材料和工程量资料上传项目建设管理系统,随时可进行质量、进度、隐蔽工程量的审核。”
2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3)目中“材料、机械价格按投标报价计取,投标报价中没有,参照基准期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管理部门发布的地级市市场价格信息计取”,修改为:“材料、机械价格参照基准期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管理部门发布的地级市市场信息价计取。”
2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4)目的内容修改为:“费率标准按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约定的费率中值计算。”
2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5)目的内容修改为:“若水总〔2014〕429号文配套预算定额缺项的,则参照广西适用水利定额;水利定额没有的,可参照其他行业定额。”
2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1)目的内容修改为:“补充约定如下:本项目无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为球墨铸铁管管材。”
2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1修改为:“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除专用条款第5.2.1项发包人选择供应的材料外,只对专用条款第5.2.9项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球墨铸铁管材进行价格调整。”
2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16.1.2.1(2)中的“DQ—当期价格修改为:“DQ—当期价格,指调价周期(即连续6个月)内公布的6个月份(或全部期刊)的材料指导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材料价格以《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为准,《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除税信息价分上、下限的,以平均值为准;分高、中、低位价的,以中位价为准。调价周期内某月份或某期指导价格缺失材料指导价格的,以有指导价格的月份计算算术平均值。最后一个调价周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钦州市没有信息价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3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1(2)中的“ZD—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招标控制价审核时采用的《钦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修改为:“ZD—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一期的《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除税信息价为准。”
3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3.5.2(2)目的内容修改为:“进度款按照发包人审批确认的当期计量的工程价款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后的85%时暂停支付。”
3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项第(3)点内容修改为:“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结算。若完工结算需审计厅审计的,以审计厅审计意见为准;若无需审计厅审计但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
①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完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完整的完工结算报告和资料,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
②承包人所编制的完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③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④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3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7)目的内容修改为:“若承包人未按渣场规划弃渣,监理人责成其限期清理,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承包人进行清渣,清渣费用直接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若因承包人的违规弃渣行为导致发包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时,罚款及其他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有权视情况对承包人追加1~5倍的违约金。”
3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5)目修改为:“若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的违约行为时,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追究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按照要求修复,同时,发包人有权结合工程实际造价增加追究承包人违约金。
① 一般质量事故,按20万元/次;
② 较大质量事故,按40万元/次;
③ 重大质量事故,按80万元/次;
④ 特大质量事故,按250万元/次。
质量事故的分类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35.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2.2款第(12)点的内容修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根据“水总[2014]429号”文及“办水总函[2023]38号”文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属其他直接费的一部分,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费率为2.5%,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另外支付。”
36.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已经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提示: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广西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的数据接口要求。
37.补充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答疑澄清文件。
38. 根据本次修改内容,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生成答疑澄清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依据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电子招标文件版本编辑限制无法修改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二、关于招标文件澄清
1.问:请明确本项目报价使用什么计价软件编制及采用的定额、信息价采用期数。
答:招标人对投标报价使用的计价软件、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来源不作要求。
2.问:投标人的荣誉部分: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注明的日期为准)承接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请问,提供获奖文件是否可行,请明确。
答:可以。
3.问:招标文件第16页10.2条款:开标会上投标人必须提供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投标保函原件(如有)。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保函原件(如有)。 请问: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标(不见面开标)形式,以上资料如何提交?答:本次招标为不见面开标,相关资料不需要现场提交。
本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21号
邮编:530023
联系人:康工
电话:0771-5622768
传真:0771-5622768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1710室
邮编:530029
联系人:李惠敏、梁美英
电话:0771-5514661
传真:0771-5514661
E-mail:gxgxfgs@163.com
网址:http://www.gxzb.com.cn/
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监督电话:0771-2185092
招标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
2023年 9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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