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2024年自来水厂生产药剂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12日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制造厂 商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投标报 价单价 (元)
投标报价
单项合计
(元)
1
盐酸
可赛/湖北可
赛化工有限
公司
工业优级
质量分数≥31%
20-50 kg/桶
KG
138000
1.72
237360.00
2
聚合氯化 铝
丽水青山/荆
门市洋丰远
大净水材料
有限公司
固体,饮用水级质 量分数≥29%
20-50 kg/袋
15000
2.80
42000.00
3
浏源牌/长沙 鑫兴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
液体,饮用水级,
质量分数≥10%
槽罐车运输
350000
1.00
350000.00
4
亚氯酸钠
登顺/高密市
登顺化工有
限公司
固体,工业级
质量分数≥78%
25-50 kg/桶
20000
18.80
376000.00
5
高锰酸钾
嘉陵/白银昌
元化工有限
固体,药用级
质量分数≥97.5%
6000
23.00
138000.00
6
聚丙烯酰 胺
爱森/爱森 (中国)絮凝 剂有限公司
阴离子型
分子量≥1200万
3000
10.00
30000.00
7
阳离子型
20<离子度<50
1500
22.00
33000.00
8
活性炭
鼎森/石家庄
宏森活性炭
粉末活性炭
碘吸附值≥900 亚甲基蓝吸附率≥105
4000
9.00
36000.00
9
柱状活性炭
碘吸附值≥800 亚甲蓝吸附值≥12020-50KG/袋
14.00
10
次氯酸钠
健发科技/湖
北健发塑化
科技股份有
液体,饮用水级 有效氯≥10%20-50 kg/桶
18000
1.90
34200.00
11
水处理用 盐
雪天/湖南省 湘澧盐化有 限责任公司
固体,卫生消毒
类,优级
氯化钠含量≥
98.5
20-50kg/袋
1.28
25600.00
合同金额小写:1344160.00 (含税)
大写: 壹佰叁拾肆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
价款说明: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税费等,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采购清单内标明的数量,是依据往年水厂正常运营所需量以及预计进水水质变化的估算量,实际每个单品的使用量将在清单范围内有所调整。
3、各个站点的储存条件及日常用量不同,每次的送货量也不一样。采购人将按水厂的实际需求下达采购计划,货物配送以采购计划为准。
(1)自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供货。合同金额满,合同结束。
1.交货时间:甲方下达采购计划单后的48小时内送货到位
交货方式:按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外的货物一律拒绝验收和支付货款)分批次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试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含卸货费用)。
4.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派专门人员对货物进行签收。甲方的签收仅指对货物数量、包装、外观等肉眼可见的部分货物信息进行确认,而不对产品的功能、性能等肉眼不能识别的质量条件进行验收。甲方签署收货单,并不免除乙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运输方式及费用:
1.由乙方自行负责搬运、运输并承担费用及风险,货物经甲方确认收货前,其丢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期交货,否则构成合同违约。
2.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产品到厂区站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采用危化车。
(1)付款方式: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分批次送货,按季度结算,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经现场验收合格,按季度支付到场货物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
(1)甲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法规及时组织到货验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可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由甲方组织按长沙县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验收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对于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乙方仍应承担货物保质期内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1)货物质保期为最后一次供货验收合格后 一年,质保期内货物出现任何非因甲方故意导致损坏、瑕疵的情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限立即无条件采取退换、重做、修理等补救措施,若存在技术缺陷无法及时排除故障,影响了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需免费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承担,维修过程使用的材料材质应与原设备部件保持一致。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费用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全部差额。
(3)乙方按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5)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6)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9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货款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保修期顺延。
(1)合同的中止: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的终止: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若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怠于履行质保期售后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提供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及时退换货,由此产生的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的10%计算)、差旅费、评估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6)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且甲方可迟延支付剩余未付合同款。
(1)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以函件、文书、信息、微信等方式进行通知,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