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4年司法催收律所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9/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LF0124SZ10QY4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4年司法催收律所采购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8月16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更正内容:(一)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中的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更正为:2024年9月23日9:00-9:30(北京时间)。(二)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中的2、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4年9月23日9:30(北京时间)。(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体系与标准综合评分表中的拟派项目团队情况更正为:<类别评分项目权重评分参考及范围<<<<<商务部分(总分55分)拟派项目团队情况15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团队情况进行评分:1.提供至少5人(含)催收团队,每增加1人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2.提供持有律师执业证人员,每提供1人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3.2021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中注明的服务起始时间为准),团队成员具有信用卡诉讼相关项目业绩经验,每有1人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以上累计得分,最高得15分。证明材料:1.提供人员清单,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人员可重复计分,并附投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于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原因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无法提供的可往前顺延一个月,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不提供则整项不得分;2.第2项提供律师执业证证书复印件;3.提供2021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中注明的服务起始时间为准)的信用卡诉讼相关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合同需体现成员姓名,或提供2021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体现团队人员姓名的信用卡诉讼相关裁判文书。4.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四)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体系与标准综合评分表中的代理能力更正为:类别评分项目权重评分参考及范围<<<<<商务部分(总分55分)代理能力<20根据2022年至今投标人代理的已裁判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进行评分(按照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判决书等文书所列明被告数量,1个被告对应1宗/件案件),1个案号对应1宗/件案件):1.信用卡已裁判案件数量少于500宗/件,不得分;2.信用卡已裁判案件数量为500宗/件得4分;3.500宗/件以上,每增加100宗/件,加1分,不足100宗/件忽略不计,最多加16分。以上累计得分,最高得20分。证明材料:1.投标文件提供案件清单(执行案件除外)+承诺书(格式自拟),并以U盘形式(U盘需密封)提供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档,案件清单序号与电子档资料一一对应,案件清单需体现案号、法院名称、被告姓名等关键信息,同时承诺书承诺案件清单序号与电子档资料一一对应,且为真实案件。若案件清单与电子档不一致的,以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档为准。招标人保留核查案件真实的权利,核查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供应商,将被纳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供应商黑名单,并作禁用或退库处理。2.仅统计投标人本人代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如投标人为分所的,则律所总所和其他分所代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不予计数;如投标人为总所的,则律所其他分所代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亦不计数。3.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更正日期:2024年9月5日三、其他补充事宜(一)原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文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为准。原招标文件未变更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二)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招标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招标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8交通银行大厦招标代理机构: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楼邮编:518040联系人:朱小姐电话:0755-88377572转2314邮箱:cailiansz@126.com<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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