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永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3#、4#宿舍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金额
5500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7/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500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工15357916127
招标代理机构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潘工13905651131
标书截止时间2023/07/17
投标截止时间2023/08/11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合肥永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现对“1#、2#、3#、4#宿舍楼工程”进行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报名。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1.1项目名称:合肥永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3#、4#宿舍楼工程建设项目
1.2项目编号:GHGC-DL2023-091
1.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5合同估算价:5500万元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实施地点: 合肥市  
2.2工程概况:合肥永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3招标范围:合肥永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3#、4#宿舍楼工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5000平方米。主要以土建、安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
   2.4工期: 90日历天;
2.5标段划分:  共划分2个标段  
一标段:合同估算价约2650万元。
二标段:合同估算价约2780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企业业绩:自2018年6月1日以来完成至少1个单项合同金额为18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施工业绩(时间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B类证书;
3.4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投标人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2023 年 7月 13  日起至2023 年 7 月 17日 11 时  30分前携带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B证、(原件)、邀请函(须招标人盖章)和授权委托书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铂金汉宫7栋13层招标代理部)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费用1000元/标段,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 2023年 8 月   1 日10 时    30 分,
5.2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铂金汉宫7号楼14层会议室。
5.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小时内。
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中标公示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
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
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ahgh.com。
七、联系方式 :
招 标 人:合肥永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李工 
电  话:  15357916127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招标代理机构 :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潘工          
电  话:13905651131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铂金汉宫七号商务楼13、14层
八、特别提示
8.1以投标人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处理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为投标人内部成员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确认,同一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只能同一人代理,否则不予受理。
8.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不诚实信用,按有关诚信承诺处理。
8.3定标前由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及考察,如发现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出租、出借资质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处理。
8.4合同履行期间,经查实承包人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将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建市[2014]11号给予严厉打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给予清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提请监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8.5本工程适用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3年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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