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本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3日。
联系人: 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行政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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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 概况 |
相关 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金属制品与轴承配件项目 |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大道209号 |
凯明(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方正环保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30000万元人民币,新建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从事生产。项目建成后,将具备年产光磨球坯10000吨、冷镦球坯15000吨、轴承钢丝50000吨、合金钢丝10000吨的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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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管网,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排放;锅炉定期排放水用作冷却塔补充用水;表面处理线废水中的总铬、总镍浓度在车间三废水排放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一起经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中水全部回用于表面处理工艺,过滤后的浓水经蒸发结晶系统蒸发变为蒸发残渣,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所有生产废水零排放;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进入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鑫鑫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氯化氢、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以VOCs计(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VOCs标准(今后如江苏省发布相应标准,则按江苏省标准执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界外浓度最高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标准(厂房外监控点);锅炉烟气中烟尘、SO2及烟气黑度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标准,锅炉NOx排放标准限值执行50mg/m3;退火炉产生SO2、NOx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标准要求,退火炉颗粒物排放限值不高于30 毫克/立方米”;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中型”标准。 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