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长沙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红旗灌区现代化灌区建设项目(一期)已由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长县发改投[2023]458号批准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到长沙县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现需要进行长沙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红旗灌区现代化灌区建设项目(一期)计量及机电设备采购工作,主要包括灌区计量设施、阀门和闸门、远程自动化控制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刷卡放水设备、水雨情测量站等,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清单。
二、相关标准:
1.满足水利行业国家法律及法规、规范及规程要求。
2.《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纲要》(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年11月)、《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发办[2002]17号)、《全国灌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水利部农村水利司,2002年)、《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61-2015)、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SL566-2012)。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采购清单。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要求:12个月。项目进场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
2.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2产品运输到达采购人指定卸货地点后,经采购人指派人员认定产品合格后方可卸货,否则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运输、装卸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和安全责任。
2.施工要求
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需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中标人应服从采购人相关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看管好已建好的设施,如出现因中标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坏,应由中标人无条件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中标人应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好意外伤害保险,如出现安全事故(含群众进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于部分施工项目可能在高边坡施工,承包人在相关项目作业时,必须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严禁下河游泳,防止溺水或坠落等安全事故发生;中标人应按规范规程标准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措施工作,含现场安全警示牌、警示灯、高空作业防护装置、防坠落措施、安全用电防护等。
2.2中标人必须按质按量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整理装订成册(含电子文档)移交采购人。
3.验收要求
3.1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文)要求,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3.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质量保证
4.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按照规范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抽检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方能投入使用,抽检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4.2质保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除项目需求清单中部分产品要求质保五年的产品外,其余产品质保期为两年。
5.售后服务
5.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故障服务受理;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设备使用现场;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24小时内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5.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在产品服务期内,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中标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上门进行免费服务。
5.4质保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6.培训
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六、验收标准:
3.1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文)要求,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3.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的采购预算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各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经验综合考虑设备采购及安装过程中的风险,不得有塌项、漏项,否则投标人自行负责。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清单中的数量、规格仅供参考,投标人应结合图纸报价,如清单有塌项、漏项时,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必须满足下列(但不限于)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的要求(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时,应保证满足新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的要求):《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纲要》(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年11月)、《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发办[2002]17号)、《全国灌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水利部农村水利司,2002年)、《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61-2015)、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SL566-2012)以及其他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强制性文件。
(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含如下费用:安装用的电费(现场不提供电源,采用自发电)、货物通行道路运输费(含国家标准道路运输、乡村道路至施工现场运输)、货物至现场基坑内安装费用(含下基坑道路修整维护、吊装费用)、货物二次转运费用、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用等。
(5)本项目由中标人负责清单内产品的生产、采购(外购和代购产品)、出厂前检验、包装、发运、检验、交货、装卸、验收前保管;专人现场安装调试;负责配合采购人和土建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试运行和验收等有关服务;未进入本采购清单的必须辅助设备、材料、临时工程、税费等在报价时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所有设备运输、施工道路、现场装卸、保管等由投标人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费。
(6)本项目合同供货中标人应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并提供书面供货计划单至采购人处备案,计划外的供货采购人一律拒绝验收和付款。中标人承担采购合同清单与实际供货不完全一致所带来的风险,已到现场材料,如未安装,由供应商自行退回,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费用。 本项目采购清单是在设计图纸上进行估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因设计变更和实际调整等原因造成采购材料数量变化,采购人有权对采购合同清单数量在作相应的调整(合同价款范围内),投标人分项价格表须列明全部所投产品的单价,其他情况采购人不调整合同价。
(7)本项目系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长沙县政府采购验收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项目质量保证期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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