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芜湖鸠江跨境电商智能关锁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0/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h15cg2024fw4585
预算金额135.89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芜湖鸠江跨境电商智能关锁项目 | |
项目编号 | WH15CG2024FW4585 | |
标段名称 | 芜湖鸠江跨境电商智能关锁项目 | |
标段编号 | WH15CG2024FW4585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北京中路芜湖广告产业园 | |
联系人及电话 | 谢昌轩 0553-5865197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无为市水景怡和花园9栋201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古阳阳 18225530106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4年10月29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合肥创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 98 号大学城科创园 5 号楼 9 层 | |
投标报价 | 1358900 元 | |
授权代表 | 刘伟 | |
服务期 | 60天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鸠江跨境电商智能关锁项目 服务范围:完成所有硬件设备采购及相关配套定制软件服务 服务要求:通过建设自动化的物流监管系统实现芜湖三个监管区联动,物流运输全程风险管控,进一步加快通关时效,提升芜湖跨境电商监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优化海关人力资 源配置。此次优化升级监管系统应遵循不重复建设的原则,本项目将在水港、空港物流辅助系统基础上进行升级优化,不改变原有企业-海关数据传输模式、网络架构,将系统功能升级对现场业务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次新的监管模式上线后, 将通过“智慧口岸”的建设思路实现口岸联动业务,及“数据联通+卡口联动+单证互认+在途监管”的新业务模式。 服务时间:60天 服务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采购人要求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采购合同-水运口岸物流辅助系统海关业务端项目;2、合肥空港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3、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监控展示类系统优化完善项目开发技术支持服务采购项目。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广东朗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1109E | |
投标报价 | 1392000 元 | |
授权代表 | 朱珵 | |
服务期 | 60天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鸠江跨境电商智能关锁项目 服务范围:完成所有硬件设备采购及相关配套定制软件服务 服务要求:通过建设自动化的物流监管系统实现芜湖三个监管区联动,物流运输全程风险管控,进一步加快通关时效,提升芜湖跨境电商监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优化海关人力资 源配置。此次优化升级监管系统应遵循不重复建设的原则,本项目将在水港、空港物流辅助系统基础上进行升级优化,不改变原有企业-海关数据传输模式、网络架构,将系统功能升级对现场业务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次新的监管模式上线后, 将通过“智慧口岸”的建设思路实现口岸联动业务,及“数据联通+卡口联动+单证互认+在途监管”的新业务模式。 服务时间:60天 服务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采购人要求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智慧口岸信息化项目-东兴北投跨境物流中心进口集散区信息系统二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2、东兴北投跨境物流中心进口集散区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3、东兴互市区智能化途中监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招标公告中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5865197。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