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果园镇卫生院长沙县果园镇卫生院扩建项目(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长沙县果园镇卫生院长沙县果园镇卫生院扩建项目(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项目.pdf 分项报价表PDF(2).pdf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625007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果园镇卫生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果园镇卫生院扩建项目(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625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交货完毕并投入使用。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将货物免费运至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乙方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20503.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278.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湖支行(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501754936000012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项目质保期及运维期三年,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十日内需提供所投主要设备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承诺提供三年原厂售后服务。质保期和运维期均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且正常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产品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乙方须向厂商购买,该部分购买费用包含在投标价格内。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及时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或升级等服务。当出现重要或紧急情形时,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现场支援和备品备件服务。其中,免费是指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费用。 (4)质保期满不能视为甲方对合同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性缺陷应由乙方所负责任的解除。产品寿命期内出现潜在性缺陷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产品和同一批次的产品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保期满后,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验收标准 ①验收须按相关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甲方代表有权参与有关的验收试验,乙方应向甲方验收代表提交主要零部件、原材料、原始资料和检查记录等资料,供甲方验收时审查。 ②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5.3.2 验收要求 ①验收由双方代表在甲方的指定地点根据上述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中标单位应自检合格后申请竣工验收。设备安装后,要求乙方提供该安装竣工资料电子版进行存档。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证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邦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券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0)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鉴于甲方主体的特殊性,如出现财政款项拨付不及时,暂无法支付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延期支付。延期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该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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