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校物业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2/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31208003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骏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学校物业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1208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14 —— 2024-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4名人员提供10个月的宿舍管理劳务服务,对下述物业范围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1为不可变更项,履行时间以此条为准:2023-11-01至2024-08-31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物业管理费按月度支付(每月12990元),乙方在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转账支付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湖南骏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100002671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宿管要求:1、配备4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着制服、标志明显。2、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编排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表,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交校方一份,以务紧急事件能够联系到,24小时值班不因双休与节假日而中断。3、所有聘用员工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不良嗜好,入职时提供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体检合格报告,男性年龄不超55岁,女性年龄不超50岁。4、抓好消防工作,把消防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校方合作在学生宿舍每层楼设置灭火器、紧急备用灯、张贴禁烟标志成立义务消防队,做好学生的防火监督教育工作。5、24小时全面监管。保安与寝管不间断24小时巡逻,保障学生不受侵害,保障宿舍楼内公共设施完好,保障宿舍楼内的治安环境,保障学生人身与物品安全。6、完善各项管理制度(1)来访登记,来访人员经被访人确认后,本校人士可入内,校外人士须在保卫科等待。(2)男女生不得互相串宿舍,女生宿舍安排女性管理人员。(3)按校方规定开关宿舍大门,非规定时间(生病等特殊情况除外)一律拒绝进入宿舍。(4)每天查寝,对外宿、缺寝人员以及熄灯后点蜡烛、讲话者进行登记,及时汇报给校方。(5)发现打架斗殴现象立即上前制止,并第一时间报校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财政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对乙方在校区内按双方约定的各项维护内容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中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为乙方进驻人员免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4)保洁耗材、消杀用品、维修更换配件由物业主管向甲方申领。(5)积极采纳乙方对校区保洁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协助乙方处理有关投诉。(6)要求师生遵守校区内制度,共同维护校区内环境卫生,爱护校区花草树木、公共设施设备。(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各类待遇的按时发放。(2)乙方人员要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教育员工爱护校区内建筑物及室内外各种设施,注意节水节电,节约各种维护材料。(3)乙方应加强管理,督促员工作业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4)因学校工作的特殊性,甲方安排的临时加班由甲方按实际费用支付给乙方,所有员工工作用餐校方按学校教职工用餐政策提供。(5)乙方须加强与甲方沟通与协作,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了解和熟悉校内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和采纳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利用本物业的一切条件,支持和配合甲方的工作。(6)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须自觉接受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乙方质量下降,导致甲方环境质量严重脏乱差,甲方3次以上书面警告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5如甲方连续2个月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物业费,导致乙方不能正常采购清洁用品及工资的发放,影响服务质量,乙方有权终止合同。7.6甲方发现有质量问题,乙方及时解决,如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甲方可请人代为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在乙方的物业费中扣除。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乙方接受甲方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配合采购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工作记录。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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