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静县、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工程)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jrcztxmgk2024-012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瑞驰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XJRCZTXMGK2024-012号、XJRCZTXMGK2024-007号 
二、项目名称:1、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静县;2、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 1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南环路南苑大厦B座 
    被投诉人 2 :新疆瑞驰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迎宾路电子双创孵化基地502室 
四、基本情况
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瑞驰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就1、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静县(采购项目编号:XJRCZTXMGK2024-012号);2、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工程)(采购项目编号:XJRCZTXMGK2024-007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代理公司(新疆瑞驰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向投诉人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投诉事项二:在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静县(采购项目编号:XJRCZTXMGK2024-012号),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六、评审程序及方法 25.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中:评审因素没有明确量化出来,仅凭“内容全面、可实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全面周详、较好、一般、详尽、完整”等模糊表述,未能体现出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的要求。在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工程)(采购项目编号:XJRCZTXMGK2024-007号),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开标 评标 定标说明技术商务部分评标(分)记录明细表中:评审因素没有明确量化出来,仅凭“全面、可实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不足、较好的、一般的、较完整全面”等模糊表述,未能体现出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被投诉人2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函,同日,被投诉人2对投诉人质疑函进行了答复。
内容未包含《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四)款“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静县(采购项目编号:XJRCZTXMGK2024-012号),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25.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中“2供货技术措施、3售后服务方案”;新疆巴州博斯腾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工程)(采购项目编号:XJRCZTXMGK2024-007号)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2供货技术措施、3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采购人已经对相应的商务条件、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设置了对应的分值。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答复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缺少以上第(三)款“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四)款“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内容,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对相应的商务条件、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设置了对应的分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一成立,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0月09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docx (1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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