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4wl368)龙海市场299-1号办公用房(二层)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2/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4wl36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杨渊琳
招标代理机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海县龙海市场299-1号办公用房(二层)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4wl368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龙海市场299-1号办公用房(二层)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龙海市场1号楼二层西北角的办公用房承租权,面积约248平方米,以空屋移交;

2.承租期限3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3.37万元;

3.承租方根据标的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二、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标的相应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公司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帐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

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19。

4.报名时间:2025年1月2日上午9:00至1月6日下午16:00。

五、报名方式:

1.报名时须携带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至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5楼511(产权办公室);

2.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录“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nhcq.ninghai.gov.cn:8085/PRESystem/),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六、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5年1月7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3日

宁海县龙海市场299-1号办公用房(二层)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龙海市场299-1号办公用房(二层)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龙海市场299-1号办公用房(二层)承租权,面积约248平方米,以空屋移交;

2.承租期限3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3.37万元;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5年1月2日上午9:00至1月6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5年1月7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nhcq.ninghai.gov.cn:8085/PRESystem/)。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19,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2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51月13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5000元的承租押金,该承租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押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竞得人于20251月14日当日16:00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承租押金及2000元水电押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19。

八、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九、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 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一、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二、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三、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四、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GT-LH-2025-

市场商位租赁合同 (样本仅供参考)

 租 方: 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五年一月市场商位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GT-LH-2025-

甲方(出租方):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商位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一

致,

订立本合同。

一、商位基本情况

乙方承租甲方商位(¨摊位、¨店铺、¨营业房)共___________个(间),

编号为:_________(具体以市场现状为准),经营范围___________(不得擅自

变更经营范围,以市场划行归市为准)。

二、租赁期限、交付时间

1、租赁期限___年,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甲方应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乙方所租商位。

三、租金、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本合同商位月租金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年租金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

计总租金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按以下方式支付:

¨按一次性支付:按规定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付清。

¨按年支付:首年租金按规定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付清,次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赁

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付清,以此类推。

¨ 按月支付:商位确定后当即预付____个月租金,先付后用,后续租金按月支

付,于每月____日至____日前付清下一个月租金。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乙方需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按约履

行本合同,本商位承租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_______元,与首期租金一并缴纳。

2、交易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乙方需向甲方交付交易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按约履

行本

合同,本商位承租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_______元,与首期租金一并缴纳。有以

下用

途:

a、用于《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消费纠纷产生的款项赔付。

b、用于商位设施损坏赔偿和违反商位(门)前三包协议、安全生产等事项

的费用支出。

c、用于承担因未遵守《宁海县国投集团农贸市场经营户自律考核办法》而

产生的罚款。

d、用于经营户抛摊时抵扣水、电等费用。

3、上述保证金被扣除(或抵扣)的,需按市场要求补足金额。如乙方拒绝

提交或未按约补交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商位并没收履约保

证金等。

4、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并在乙方腾空商位后 10 日内,经双方结算扣除(或

抵扣)由乙方所需承担的相关赔偿款、违约金及其它费用等后仍有剩余的,余额

退还给乙方(不计息);不足抵扣的,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疫情期间,根据相关部门对疫情防控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本

市场实际情况对乙方采取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管理措施。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行政机关关于海洋禁渔通告、幼鱼保护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乙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

处理。

3、甲方有权因乙方违反市场开展相关的市场创建行动或市场日常管理不达

标等要求乙方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乙方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5、甲方应依法制定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

信用评价、消防安全、平安建设等经营管理制度,并配备日常经营中的用水、用

电、保洁、安全防范等基本设施,定期开展检查和维护市场设施、设备。

6、甲方应建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安排市场营

业与休市时间,有权拒绝乙方在非营业时间内入场。

7、甲方应依据《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

建设标准》《宁海县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宁海县农贸市场经营户自律管

理考核办法》及市场其他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向市场监管、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按要求领取相关法

定证照,守法经营,同时保证文明诚信经营,确保商品质量,不得销售法律法规

禁止的商品,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并依法纳税。

2、乙方依照《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

设标准》《宁海县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宁海县农贸市场经营户自律管理

考核办法》及市场其他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合法合规经营应受保护。

3、乙方自觉遵守市场交易、食品安全、卫生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

综治、治安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服从甲

方的监督管理。

4、乙方在疫情期间,需遵守相关部门对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服从甲方疫

情防控措施。

5、乙方自觉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可降解塑料袋、环保袋等。

6、乙方不得存在占道经营、超高堆放、损坏设施设备、形象不美观、卫生

环境脏等影响甲方各类市场创建工作开展、推进的情形。

7、乙方自觉搞好环境卫生,落实商位(门)前三包,不能在市场营业时间

内进行现场商品整理、堆放及加工,以及有损环境卫生的,如泥、叶、壳、污水

等均不能落地,保持商位干燥、整洁。

8、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上级各项年度市场创建行动任务,创建期间服

从甲方指导指挥,按创建工作要求,高标准配合完成。

9、乙方为所租赁商位的安全责任人,对该商位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等负责,并遵守市场内各项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出售和储存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物品,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10、商位内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损坏市场公用设施,不得擅自

增设用水及增加用电功率设施设备,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及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11、乙方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追溯电子秤。各种经营器具,如市场配发的计

量工具、保洁用具等财产均由乙方自行保管,市场配备的用器损坏遗失,乙方照

价赔偿,修理费自理,且乙方只有在该市场经营期间并在该市场内具有使用权。

12、乙方存放在市场内的所有商品、经营用具、车辆、钱款等财产及物品均

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13、乙方应自觉遵守行政机关关于海洋禁渔通告、幼鱼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各项规定,如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自负。

14、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转赠、互换、改造(包括装饰装修)

所租商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转租、转让、转借、转赠、互换、改造(包括装饰装

修)的,必须提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范

围进行;承租商位不得拼摊经营。

15、合同终止时,乙方在合同终止日前应将商位腾空完毕,合同终止日后原

租赁商位内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处置该等抛弃物,乙方不得主

张任何权利。

16、如遇市场涉及行业分类、功能升级、创建行动等工程改建,需对商位整

体或局部进行调整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17、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或采

取其他人身攻击行为。

18、乙方应爱护公物、维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设施,否则

照价赔偿。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合同生效后,甲方逾期交付商位的,减免乙方逾期期间的摊位租金。如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或退场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甲方无

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则应双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且租金不予退还,

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1)乙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未正常营业导致商位闲置,经甲方通知 7 日内仍

未正常营业的;

2)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商位,经甲方 3 次口头或 2 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

的;

3)利用商位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

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2 次以上的(含 2 次);

5)将商位擅自转让、转租、转赠、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经营户交换的;

6)逾期 5 天未支付租金的;

7)水、电等费用经甲方通知 15 日内仍未支付的;

8)损坏市场、商位内的各项设施、设备或其他财物,拒不修理或赔偿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或改变商位现有结构的;

10)商位整体或局部进行调整时,不服从甲方统一安排,或擅自变更经营商

品种类的;

11)存在出售或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

大功率电器等任一违规违约行为的;

12)3 次以上(含 3 次)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相关规定,拒不服从甲

方管理的;

13)乙方拒不整改或虽经整改,但整改结果仍不符合达标规定的;

14)乙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以及本合同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占道经营,

乱扔、乱堆、乱叠,乱倒等行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1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做好上级各项年度市场创建行动任务,不服从甲方指

导指挥的;

16)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或采取其他

人身攻击行为的;

17)其他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市场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4、甲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可以解除合

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必须于解除合同当日退出市场,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的剩余

期限的租金及双倍履约保证金。

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日,逾

 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位,并没收履约保证金。6、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腾空商位的,应按商位月租金折算为日租金平均

数的 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

金的还需另行赔偿甲方损失。

7、乙方商位外设摊、扩摊、占道经营和商位内乱堆放的商品的,甲方可以

扣除交易保证金处理或将商品作无主财产处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要求乙方

第一次支付 100 元违约金,第二次支付 200 元,第三次支付 300 元,前述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交易保证金中优先抵扣;对乱丢垃圾及杂物、乱倒污水,每次需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50 元,如因此造成他人滑倒受伤的,乙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通知、送达

1、甲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

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南路 299 号,受

送达人为:

杨渊琳

,联系方式为:

83523885

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送达人为:

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诉讼文书,

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机关。

3、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

以文书签收之日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上述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履行通知

义务,因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导致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

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

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九、其他约定

1、因不可抗力、电网停电或自来水水网停水,造成乙方不能继续营业或经

营商品等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合同期限内,市场或商位如需改建、扩建,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市场建设

的统筹安排和调整。合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变化、土地征收征

用、拆迁、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被市场监管局和

公安机关进行食品安全处罚或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

人)一律取消市场行业延续经营和市场招投标资格。

4、租赁期间,被执法机关进行食品安全处罚或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

市场经营户,以及有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

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租金不予退还。

5、如乙方货运车辆需进入市场区域,需经甲方允许并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

定,禁鸣喇叭、限速 5 公里/小时以下,卸货后应立即停放到场外,商位与市场

经营区域内禁止停放汽车(活水产行业摊位除外)。

6、若乙方为水产类经营户的,禁渔期内租金不减免。

7、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进

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宁海县人民法院

起诉。

9、本合同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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