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乙方:兴邦(漳州)温室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KJ[GK]2019008的福建省三明市国家抗稻瘟病水稻育种创新(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资源保存温室、人工气候室、室外接菌室等田间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B0507 | 钢结构工程 | 钢结构工程 | 1 | 项 | 国内 | 1886719.48 | 1886719.48 | 兴邦 | 兴邦 | 无 | ||||
合计: | 1886719.48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捌万陆仟柒佰壹拾玖元肆角捌分(¥1886719.48)。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新建1280㎡资源保存温室1栋。165.64㎡人工气候室和室外接菌室1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由使用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 2.资源保存温室与人工气候室、室外接菌室的钢结构框架安装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 3.资源保存温室与人工气候室、室外接菌室的外遮阳系统和顶部覆盖材料安装完成(尚未调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 4.乙方在完成全部工程(包括建筑结构主体和标书项目的全部内部设施设备等)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成果完工单及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 5.质保期(壹年)结束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5%。。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合同签订前由乙方按中标金额的10%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质保期结束后为止。
10、违约责任
1、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而且乙方必须及时补送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同时承担因退货所引起的相关问题及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责任。 2、若乙方不按照招标要求按质按量完成项目的(除甲方书面同意以外)或未能按照甲方的产品计划按时完成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逾期供货的,每逾期 1 个日历日,应支付合同总价 5‰违约金,逾期超过 5 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乙双方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本合同一式 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送三明市采购办、招标代理机构各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 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 乙方: | 兴邦(漳州)温室制造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虬江街道办柱源村委会 | 住所: | 漳州市金峰经济开发区芗城高速出口旁边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文锋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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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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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59173470 |
联系方法: | 13041034488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沙县支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漳州金峰支行 |
账号: | 138 401 010 400 202 57 | 账号: | 161 080 100 100 123 451 |
签订地点: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