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游泳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皮划艇训练及比赛器材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游泳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皮划艇训练及比赛器材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0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00-10948
项目名称:沈阳市游泳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皮划艇训练及比赛器材采购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第三章 货物需求一、总则 皮划艇队训练器材采购明细如下:
第四章 评标方法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 开标及评标”、“七 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标程序 ★1、资格审查 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 ★4、同一品牌产品 4.1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品牌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8条第(1)款执行。 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4.3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比较及评价;报价相同的,按本章第8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本章第8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4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4.3条规定处理。 ★5、比较及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5.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 0.5 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6.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6.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1)非联合体投标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 / (10-20%) (2)联合体投标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 / (2-3%)。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6.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1)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 /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6.3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 / (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 6% (6-8%)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7、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8、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三、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附件1资格审查表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
注:1、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符合性证明材料及符合性审查表中) 2、《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产品、服务证明材料(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符合性证明材料及符合性审查表中)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附件3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基本评分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30天内交货完毕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政策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15日 09时00分至2024年10月21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11月0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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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三马路61号
联系方式:024-256327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沈阳多力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金科名苑3-23-2
联系方式:024-24238333
邮箱地址:2740174323@qq.com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万泉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多力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03365101020000013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天一
电 话:1579987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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