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服务类)【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本项目湖州南太湖新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已由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湖州南太湖新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湖新区审批〔2023〕11号)批准,招标人为湖州市人民政府杨家埠街道办事处,代建单位为湖州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前期设计单位为 / 。本次招标设计费估价约 64.81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杨家埠街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编号A3305300710000162011001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杨家埠街道志合村潘店地块。
2.2项目规模:本项目投资估算约3500万元,本项目最大管径约1.2米,道路等级:小区道路,主要建设内容为志合村潘店地块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内容主要包含场地硬化、道路、室外管道提升改造、室外电力等配套工程。
2.3招标范围:设计人实行设计总负责制、包括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后续配合服务等工作。
2.4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5设计周期:
设计人应根据项目开工日期,有效衔接当地办证报批程序,编制项目总体设计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各项设计工作的起始时间,各阶段设计文件提交要求如下,且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后续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本项目分期实施,其中单期项目设计周期不超过75日历天(方案设计20天;初步设计25天;施工图设计30天),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注:以上设计工期不包含招标人确认时间、政府审批时间及其他子项工作时间(如测绘、地勘、水利、环保、安评等子项工作)。
2.6设计质量要求:各阶段、各专业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符合各审核、审批部门的要求,并满足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设计要求及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合格等级,并保证设计成果通过相关审查;其工程造价指标合理、科学,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浙江省外企业其相应投标的设计资质须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浙备案证明,提供有效的进浙备案证明材料。
3.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浙江省外企业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浙备案证明,提供有效的进浙备案证明材料)。
3.3其他要求:(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1.4投标人资格要求条款;(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单位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须在湖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相关注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jy.huzhou.gov.cn/)—“交易主体登录”,下载获取后缀名为“.HZZF”的招标文件。
4.2 未注册用户可通过招标公告中附件下载获取招标文件进行查看咨询。
4.3注册咨询、技术服务电话:0572-2220028 ;CA数字证书办理:http://ggzyjy.huzhou.gov.cn/art/2016/3/28/art_1229670676_1065.html。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月13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主体登录—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模块,上传“CA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于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6日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州市人民政府杨家埠街道办事处
代建人:湖州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田园东路228号经开大厦
联系人:朱女士、苏女士
电话:0572-2939676
代理机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星洲国际10幢5楼
联系人:邓旭
电话:0572-2567837
电子信箱:253951708@qq.com
监督管理部门:湖州南太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湖州南太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红丰路1568号)
电话:0572-2590110
8.软件技术支持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572-2220028
服务热线:4009980000
CA数字证书客服电话:4000878198
招标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