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海洋观测浮标大修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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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公告
2021年度海洋观测浮标大修服务项目 | 2021-09-03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
乙方:福建吉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SXZB[GK]2021004的2021年度海洋观测浮标大修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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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99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浮标系统回收、布放;浮标系统故障排查、设备检修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排查故障,更新替换老化、坏损组件,使浮标系统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优化调整浮标系统原有结构,提升环境适应能力与观测效率,确保观测数据质量;升级完善浮标系统功能,最大限度发挥观测保障作用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2 | 大修后的“榕海Ⅴ号”(黄岐湾)、“榕海Ⅶ号”(三都澳口)浮标系统,须在位稳定无故障运行30天以上,且观测数据质量达标等,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 49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伍仟元整(¥49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60个日历日。(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通过双方协商后适当延长。);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4.3交付条件: 经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签订合同 2 2套大修后的海洋观测浮标系统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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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双方完成合同签订,采购人支付合同首付款 |
2 | 50 | 2套大修后的海洋观测浮标系统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尾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开始至质保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3.12.1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投标人违约,投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12.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投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投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投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12.3 因投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12.4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投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 | 乙方: | 福建吉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仓山区双湖二路1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15层 |
单位负责人: | 杨小强 | 单位负责人: | 杨红玉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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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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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05023864 |
联系方法: | 1806510000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117010102200114475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