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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曾路(科技大道)改造工程检测答疑补遗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7/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荣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虎曾路(科技大道)改造工程检测答疑补遗文件

【信息时间:2023-07-25】【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虎曾路(科技大道)改造工程检测答疑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虎曾路(科技大道)改造工程检测”公开招标项目答疑通知如下:

提问 1

质疑:

虎曾路(科技大道)改造工程检测项目: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含直辖市或自治区)及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投标单位须承诺在中标后, 以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 6 号为圆心,半径 10 公里范围内有检测场所,若范围内没有检测场所需派专职检测人员驻场, 驻场人员不少于 8 人,并须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及人员配置。 此条半径为10公里明显为某检测机构设定,不满足需驻场8人,我单位检测场所在重庆范围内,需要检测时一般都能2小时内达到现场,为什么非要驻场人员。体现公开公平原则建议删除此条

3.2条报价;7小条、.投标人需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印发 《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件 (渝建质量〔202261 号)。投标人因执行《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质量 [2022] 61 号文)所产生的二维码订单、数字化监管等全部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部分费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件(渝建质量 [2022] 61 号文)”。其中所产生的二维码订单、数字化监管等全部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部分费用。(一)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质量[2022]61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与收样工作管理的监督提示有如下规定:1.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二维码标签是指用于在见证取样环节,植入、绑扎或粘贴在送检样品上的唯一性标识,用于记录、存储、上传见证取样各环节数据。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试块、试件及材料取样、制作、养护记录等。4.取样人员应按照本导则规定,对取样过程中取样地点、人员、时间、以及试块、试件及材料的封样照片、标签、信息进行记录,并与试块、试件及材料二维码标签进行关联。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第十八条要求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实施见证。四、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对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按上述规定,试件二维码标签的植入、绑扎或粘贴,是取样过程中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负责,并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执行,故招标文件中要求,所产生的二维码订单、数字化监管等全部费用等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应包含在检测投标报价中。建议所产生的二维码订单、数字化监管等全部费用改为由施工单位承担。

2.2.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企业场所,投标单位在以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6 号为圆心,半径10 公里范围内有检测场所的得4 分。此项最多得4 分。满足本条款要求的单位只有:XX单位,本项目明显是为个别单位专门设置的加分项,排除其他单位,严重违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渝建管〔2021147号文件中“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检测业务动态监控,严禁出现检测机构在区内“占山为王”、政府部门搞地方保护等乱象问题。”的要求。有违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文中第16 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条款。建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设置合理的条款,不然我们会继续向上级反应次项目的条款设置太不合理违背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公开公平性。

答:①该部分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设置,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②此部分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作调整。

③该部分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设置,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 2

质疑:

虎曾路(科技大道)改造工程检测项目: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含直辖市或自治区)及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投标单位须承诺在中标后, 以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 6 号为圆心,半径 10 公里范围内有检测场所,若范围内没有检测场所需派专职检测人员驻场, 驻场人员不少于 8 人,并须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及人员配置。 此条半径为10公里明显为某检测机构设定,不满足需驻场8人,我单位检测场所在重庆范围内,需要检测时一般都能2小时内达到现场,为什么非要驻场人员。体现公开公平原则建议删除此条

3.2条报价;7小条、.投标人需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印发 《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件 (渝建质量〔202261 号)。投标人因执行《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质量 [2022] 61 号文)所产生的二维码订单、数字化监管等全部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部分费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件(渝建质量 [2022] 61 号文)”。其中所产生的二维码订单、数字化监管等全部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部分费用。

(一)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质量[2022]61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与收样工作管理的监督提示

有如下规定:1.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二维码标签是指用于在见证取样环节,植入、绑扎或粘贴在送检样品上的唯一性标识,用于记录、存储、上传见证取样各环节数据。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试块、试件及材料取样、制作、养护记录等。4.取样人员应按照本导则规定,对取样过程中取样地点、人员、时间、以及试块、试件及材料的封样照片、标签、信息进行记录,并与试块、试件及材料二维码标签进行关联。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第十八条要求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实施见证。四、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对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按上述规定,试件二维码标签的植入、绑扎或粘贴,是取样过程中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负责,并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执行,故招标文件中要求,所产生的二维码订单、数字化监管等全部费用等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应包含在检测投标报价中。建议所产生的二维码订单、数字化监管等全部费用改为由施工单位承担。

2.2.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企业场所,投标单位在以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6 号为圆心,半径10 公里范围内有检测场所的得4 分。此项最多得4 分。满足本条款要求的单位只有:XX单位,本项目明显是为个别单位专门设置的加分项,排除其他单位,严重违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渝建管〔2021147号文件中“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检测业务动态监控,严禁出现检测机构在区内“占山为王”、政府部门搞地方保护等乱象问题。”的要求。有违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文中第16 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条款。建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设置合理的条款,不然我们会继续向上级反应次项目的条款设置太不合理违背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公开公平性。

答:见提问1回复。

提问 3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企业场所(4分) 投标单位在以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6号为圆心,半径 10 公里范围以内有检测场所的得4分。 此项最多得 4 分。

注:①以资质证书上详细地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6号的直线距离为准;

②检测场所可以由投标人或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检测场所在以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 6 号为圆心,半径 10 公里范围以内的声明及地图网页截图(截图需显示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 6号、投标单位检测场所、检测场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 6 号直线距离),格式自拟。

疑问:注①中的“资质证书上的详细地址”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上“详细地址”栏写的地址吗?QD

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上“详细地址”为准。

提问 4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2 财务要求 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注:投标人若无法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2019-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疑问:“投标人若无法提供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 2019-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2023718日,投标截止日期为 2023811日。这

个时间段所有企业都应该完成上报 2022 年度报告,那么2022 年的财务数据都应该具有,理应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告。截止开标时间,2023年度已经过了一大半了,2022年财务报告都不能提供的公司极大可能就是财务状况亏损,如果让这种单位中标,是否有能力完成该项目检测?

建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第 2 条财务要求建议修改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注:投标人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以来至 2022 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答:财务要求修改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注:投标人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一成员满足上述财务要求即可。

提问 5

2.2.2 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单位在以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 6 号为圆心,半径 10 公里范围以内有检测场所的得 4 分。此项最多得 4 分。

本加分项目明显是为个别单位专门设置的加分项,排除其他单位,不仅严重违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渝建管

2021147 号文件中“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

力度,强化检测业务动态监控,严禁出现检测机构在区内“占山为王”、政府部门搞地方

保护等乱象问题。”的要求。有违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

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文中第 16 条:“简

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

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

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条款。

故建议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慎重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及社会舆论反应,取消不必要、不合理、踩红线的加分项要求,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招标,直接发包给特定对象。敬请不要简单粗暴地回答为:该部分结合项目建设需要设置!谢谢!

答:见提问1回复。

提问6

招标文件企业场所:投标单位在以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 6 号为圆心,半径 10 公里范围内有检测场所的得 4 分。此项最多得 4 分。满足本条款要求的单位只有:XX,本项目明显是为个别单位专门设置的加分项,排除其他单位,严重违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渝建管〔2021147 号文件中“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检测业务动态监控,严禁出现检测机构在区内“占山为王”、政府部门搞地方保护等乱象问题。”的要求。有违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违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文中第 16 条:“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中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条款。纵观今年高新区市政大项目中标单位不是*****就是*****,全部都设置了场所加分要求。这些项目全是为这两家单位提供优待条件,这还是公开招标吗?贵单位直接委托给这两家单位做算了,何必还在网上假意走个流程,让其他检测单位给他们做嫁衣,无非就是杀人诛心。故建议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合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取消不必要的加分项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答:见提问1回复。

本答疑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答疑文件内容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看,无论各潜在投标人是否查看本答疑文件,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均视各潜在投标人已知晓并理解本答疑文件的所有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荣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3 7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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