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3501]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测量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产房地建筑安装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土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与安装临时给排水通风空调建筑弱电智能化电气设备安装防雷及接地装置工程照明灯具机械设备安装电梯消防工程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喷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采暖工程燃气工程发电机环保消音工程销售中心样板房精装修设备用房管井智能家居装配式建筑评价场外监理分户验收查验配合物业移交超前钻工程节能工程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卫生防疫白蚁防治水土保持环保工程各专项验收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围蔽场平清表驻地办公室临时板房景观绿化旗杆临时设施设施拆除管线迁改市政道路恢复桥梁人行天桥风雨连廊河涌隧道箱涵涵洞市政路交通设施标识安全防卫园林绿化园路园林景观泳池工程室外照明室外零星设施小市政工程主干道弱电管网地下室连接通道市政设施恢复外水工程永久外供水外排水通讯通信设备线路室内外的道路规划道路室外广场停车场泛光照明光亮工程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生活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监督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计材料设备复试专用条件工程计量工地例会平行检验巡视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环境管理工程合同管理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监理规划供电专项工程进行建设管理工程项目整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监理服务控制测量放线施工测量机具征地拆迁控制桩校核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作业指导书进场道路勘察技术资料建筑材料设备旁站监理混凝土视频监控系统查阅检索档案视频监控装置工程变更分段结算配合服务钢筋抽料表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验证工程职业健康安全计划起重吊装模板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爆破脚手架资料收集机电设备安装甲供材料设备工程材料设备控制乙供材料设备系统联动调试开箱检验运输所需通道卸货作业场地设备仓库材料堆放场地材料管理建筑装饰材料质量保证期工作设备采购方案计划委托监理设备采购监理考察报告争议调解调查取证利润补偿承包人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施工设备验收已完工工程工程资料清理质量缺陷修复临时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工程项目沟通与协调施工收口处理施工进度成本资金索赔材料供应设备使用人力资源文明工地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水源保护区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文明施工工程量核定工程款支付审核竣工结算竣工扫尾考核评价试运行回访维护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退场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防水工程交楼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治安保卫安全措施防火工作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6/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112-440117-04-01-870755
预算金额1198.96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王工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何工020-8306159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 房屋建筑 | 服务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 项目编号 | JG2022-13501 |
招标单位 | 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服务 |
建设单位 | 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监理企业-房屋建筑专业监理企业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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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06-23 14:30:00 | 2022-07-14 10:00:00 | |
投标登记 | 2022-06-24 0:00:00 | 2022-07-14 10: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06-24 0:00:00 | 2022-07-14 1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06-24 0:00:00 | 2022-07-14 10: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06-24 0:00:00 | 2022-06-26 23:59:59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2-07-14 9:45:00 | 2022-07-14 10:00:00 | 第07开标室(中心本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07-14 10:00:00 | 2022-07-14 11:00:00 | 第07开标室(中心本部)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07-14 10:00:00 | 2022-07-14 10: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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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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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 项目编号:JG2022-13501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6月24日 0时0分~2022年7月14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1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198.96
- 投标人资格条件: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建筑测量(不分组,工程估值无限制)。[注: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执行。 3.2投标人自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建筑测量组别的专业测量师(根据不同专业组别,从事建筑测量相应工程领域工作)[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3.5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②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③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详见附件一)。 ④投标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⑤投标人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详见附件二)。 ⑥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六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⑦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建筑测量组别的专业测量师(根据不同专业组别,从事建筑测量相应工程领域工作)[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7月14日 10时0分 - 2022年7月14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07开标室(中心本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6月24日 0时0分 - 2022年7月14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7月14日 9时45分 - 2022年7月14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07开标室(中心本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工
- 代理联系人:何工
- 联系方式:020-83061590
- 代理联系方式:13560121758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28866214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公告-从化江埔地块监理6-22.doc公告-从化江埔地块监理6-22.doc
- 招文-从化江埔地块监理-6-22.doc招文-从化江埔地块监理-6-22.doc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书.pdf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 关于基础资料收集完成的证明.pdf关于基础资料收集完成的证明.pdf
- 监理合同.pdf监理合同.pdf
- 【从化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21〕611号).pdf【从化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21〕611号).pdf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穗规划资源业务〔2021〕8009号)(从化项目).pdf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穗规划资源业务〔2021〕8009号)(从化项目).pdf
- 投资项目代码、备案证.pdf投资项目代码、备案证.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招标申请公函.pdf招标申请公函.pdf
- 资金来源证明.pdf资金来源证明.pdf
- 从化项目监理合同-6-22.doc从化项目监理合同-6-22.doc
- SL202206230009-202206231128.GZZB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
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极
本招标项目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管队化大
泰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
44017-04-01-870755号
F0106、F0107)项目已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政革局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
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概况
2.1.1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
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2.1.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
2.1.3工程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58001.9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46321
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1543.5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10137.4平方米。
F0102、F0106、F0107地块为住宅地块,用地面积27213.6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
71439平方米,地下室及其他设备房面积约304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1903平方米,
拟建高层住宅、社会停车库、配套公建、公共厕所、地下室等;最高层数为25层;最
高建筑高度为79.8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10800平方米;
E0302地块为商业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9107.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6429.60
平方米,地下室及其他设备房面积约291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3385平方米,拟
建商业、办公楼、地下室等;最高层数为23层;最高建筑高度为99.7米;最大单体建
筑面积为33600平方米;
建筑规模以具体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等为准。
2.1.4工程投资额: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建安费投资总额约11.69亿元。
2.2招标范围
2.2.1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标段。
2.2.2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工结算阶段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
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等相关工作。除上述工作范围
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本工程开工前期的准
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指定本监理工程的工程管理办法、各参
见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2.2.3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算,至本工程所有保修期结束且按
委托人要求办妥竣工结算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其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服务期共计60个月(指监理人
必须驻场履行监理工作的时间段,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6个月内,
不增加监理服务费);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与本工程质量保修时间一致:竣工结算
阶段服务期以项目监理范围内所有合同完成结算为止。
2.2.4最高投标限价:1198.96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专业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
的业务范围为:建筑测量(不分组,工程估值无限制)。[注: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
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
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3137220.html)确定]。
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
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
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
2
许函(2021)8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
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执行。
3.2投标人自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是指第3.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需同时提供中
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单
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
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建筑测
量组别的专业测量师(根据不同专业组别,从事建筑测量相应工程领域工作)[注:香
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
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
范[2020]1号见链接详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3137220.html)确定]。
3.5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②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
家法律经营。
③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详见附件一)。
④投标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
工程师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投标人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
绝投标的(详见附件二)。
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六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
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l.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
3
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注:因联合惩戒
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
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月日_时_分至2022年月日_时_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2022年月日_时分至2022年_月_日_
_时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4.2.1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
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
注:在投标登记时,投标人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拟投入本项目
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中的人员配备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监
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三),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
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查
核。
4.2.2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_时分。
4.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
引。
(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
4.4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异议的,可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月_日_时_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
(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的规定:时间为:2022年月日_时_分至2022年
月日_时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_开标室。(电子光盘需按规定封
装。投标人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5.2采取电子投标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逾期未上传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开发有
7联系方式
产
房地
招标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20-83061590
N
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228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有限公司
建设
话
联系人:何工B
联系电话:1356012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商务中心桥康汇南塔11楼中中路159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228号
联系人:王工
电话:020-83061590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S
电话:020-28866214
2022年月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项目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
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
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
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竞标而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不与
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企业成本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进行恶性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
法分包监理业务。
三、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
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六、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
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
报,愿意按照《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6号)的规定被
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
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的企业名单》
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的企业名单 |
无。
附件三: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
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
2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
3 | 土建工程师 1 | |||
4 | 土建工程师 2 | |||
5 | 土建工程师 3 | |||
6 | 土建工程师 4 | |||
7 | 土建工程师 5 | |||
8 | 土建工程师 6 | |||
9 | 装修工程师 1 | |||
10 | 装修工程师 2 | |||
11 | 装修工程师 3 | |||
12 | 装修工程师 4 | |||
13 | 装修工程师 5 | |||
14 | 装修工程师 6 | |||
15 | 电气工程师 1 | |||
16 | 电气工程师 2 | |||
17 | 给排水工程师 1 | |||
18 | 给排水工程师 2 | |||
19 | 暖通工程师 1 | |||
20 | 暖通工程师 2 | |||
21 | 土建造价工程师 1 | |||
22 | 土建造价工程师 2 | |||
23 | 机电造价工程师 | |||
24 | 质量、安全工程师 | |||
25 | 图档资料管理员 | |||
26 | 监理员 1 | |||
27 | 监理员 2 | |||
28 | 监理员 3 | |||
29 | 监理员 4 | |||
30 | 监理员 5 | |||
31 | 监理员 6 | |||
32 | 监理员 7 | |||
33 | 监理员 8 | |||
34 | 监理员 9 |
35 | 监理员 10 | |||
36 | 监理员 11 | |||
37 | 监理员 12 | |||
… | ||||
备注: 1、“岗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 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 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 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 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 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 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 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 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 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 1、“岗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 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 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 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 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 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 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 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 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 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 1、“岗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 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 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 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 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 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 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 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 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 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 1、“岗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 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 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 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 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 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 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 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 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 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 1、“岗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 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 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 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 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 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 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 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 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 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2.1招标项目概况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已由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以2112-440117-04-01-87075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招标公告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建筑规模以具体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等为准。E0302地块为商业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9107.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6429.60平方米,地下室及其他设备房面积约291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3385平方米,拟建商业、办公楼、地下室等;最高层数为23层;最高建筑高度为99.7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33600平方米;F0102、F0106、F0107地块为住宅地块,用地面积27213.6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1439平方米,地下室及其他设备房面积约304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1903平方米,拟建高层住宅、社会停车库、配套公建、公共厕所、地下室等;最高层数为25层;最高建筑高度为79.8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10800平方米;2.1.3工程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58001.9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46321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1543.5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10137.4平方米。2.1.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2.1.1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2.2.3监理服务期:监理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等相关工作。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本工程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指定本监理工程的工程管理办法、各参见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2.2监理范围:2.2.1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标段。2.2招标范围2.1.4工程投资额: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建安费投资总额约11.69亿元。
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执行。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建筑测量(不分组,工程估值无限制)。[注: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3.投标人资格要求2.2.4最高投标限价:1198.96万元。其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服务期共计60个月(指监理人必须驻场履行监理工作的时间段,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6个月内,不增加监理服务费);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与本工程质量保修时间一致;竣工结算阶段服务期以项目监理范围内所有合同完成结算为止。监理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算,至本工程所有保修期结束且按委托人要求办妥竣工结算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②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①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3.5其他要求:3.4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建筑测量组别的专业测量师(根据不同专业组别,从事建筑测量相应工程领域工作)[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2投标人自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⑦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⑥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六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⑤投标人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详见附件二)。④投标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③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详见附件一)。
注:在投标登记时,投标人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中的人员配备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三),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查核。4.2.1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4.2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4.4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异议的,可向招标人书面提出。(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4.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4.2.2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
7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的文本为准。6.发布公告的媒介5.2采取电子投标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未上传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的规定: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电子光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联系人:何工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228号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20-83061590招标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20-83061590联系人:王工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228号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59号西郊商务中心桥康汇南塔11楼联系电话:13560121758
附件一:2022年月日电话:020-28866214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三、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竞标而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企业成本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本公司就参加项目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投标人声明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特此声明。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愿意按照《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6号)的规定被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六、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无。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的企业名单附件二:《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的企业名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附件三: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总监理工程师 |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
土建工程师1 | ||||
土建工程师2 | ||||
土建工程师3 | ||||
土建工程师4 | ||||
土建工程师5 | ||||
土建工程师6 | ||||
装修工程师1 | ||||
装修工程师2 | ||||
装修工程师3 | ||||
装修工程师4 | ||||
装修工程师5 | ||||
装修工程师6 | ||||
电气工程师1 | ||||
电气工程师2 | ||||
给排水工程师1 | ||||
给排水工程师2 | ||||
暖通工程师1 | ||||
暖通工程师2 | ||||
土建造价工程师1 | ||||
土建造价工程师2 | ||||
机电造价工程师 | ||||
质量、安全工程师 | ||||
图档资料管理员 | ||||
监理员1 | ||||
监理员2 | ||||
监理员3 | ||||
监理员4 | ||||
监理员5 | ||||
监理员6 | ||||
监理员7 | ||||
监理员8 | ||||
监理员9 | ||||
监理员10 | ||||
监理员11 | ||||
监理员12 | ||||
… | ||||
备注: 1、“岗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 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 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招标编号:)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施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先认真阅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重要提示2022年6月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招标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总则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一章招标公告6目录
1.6保密161.5费用承担16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1.3招标范围、工程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5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51.1招标项目概况15
1.12响应和偏差171.11分包171.10投标预备会171.9踏勘现场171.8计量单位161.7语言文字16
3.投标文件182.4招标文件的异议182.3招标文件的修改182.2招标文件的澄清182.1招标文件的组成172.招标文件17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0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93.4投标保证金193.3投标有效期193.2投标报价193.1投标文件的组成18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24.2投标文件的递交2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14.投标213.7投标文件的编制203.6备选投标方案20
6.评标235.3开标异议225.2开标程序225.1开标时间和地点(B)225.1开标时间和地点(A)225.开标22
7.2评标结果异议237.1中标候选人公示237.合同授予236.3评标236.2评标原则236.1评标委员会23
8.纪律和监督247.7签订合同247.6履约保证金247.5中标通知247.4定标23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23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258.5投诉25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4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4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4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4
2.1初步评审标准352.评审标准351.评标方法35评标办法前附表29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
3.4评标结果363.3投标文件的澄清363.2详细评审363.1初步评审353.评标程序35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5
三、授权委托书4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7(一)投标函4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5目录4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3(二)近年财务状况表52(一)基本情况表51六、资格审查资料51五、监理报酬清单50四、投标保证金49
七、监理大纲60(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58(七)主要人员简历表57(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56(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55(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54
八、其他资料61
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
1.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另册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28号 联系人:王工 电话:020-8306159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59号西郊商务中心桥康汇南塔11楼 联系人:何工 电话:13560121758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本项目监理服务期暂定为60个月 (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与关键节点按具体开工时间予以顺延)。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计划2022年8月 1 日开工,建设周期 60个月; |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详见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监理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算,至本工程所有保修期结束且按委托人要求办妥竣工结算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其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服务期共计60个月(指监理人必须驻场履行监理工作的时间段,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6个月内,不增加监理服务费);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与本工程质量保修时间一致;竣工结算阶段服务期以项目监理范围内所有合同完成结算为止。 | |
1.3.3 | 质量标准 | 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有关要求,达到一次竣工验收合格。 2、绿色建筑要求:达到住宅一星、商业二星。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2)财务要求:不要求。 (3)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4)信誉要求:不要求。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不要求。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不要求。 (8)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总负责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现场考察。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疑问提交时间:2022年 月 日 时前。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形式:1、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提交。具体要求: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2、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问。投标人登录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进入“我是投标人(供应商)”->“我的投标”->“招标答疑提问”查询项目并提问。 3、投标人可直接从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专区进入,下载项目的答疑纪要;也可以登录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我是投标人(供应商)”->“我的投标项目”->“答疑纪要”。 4、招标答疑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5、招标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文件。 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过答疑纪要专区网上公开发布。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发出即视作收到。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形式:招标文件澄清(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补充公告或项目答疑澄清形式发布。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发出即视作收到。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形式:招标文件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
3.1.1(8)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满足本项目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 |
3.2.3 | 报价方式 | 自行报价(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位后2位)。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情况填写报价。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1198.96 万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必须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充分考虑职责和义务,全面地理解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并按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及内容进行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0 万元。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1)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 收款单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 (2)如采用非电子形式的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非电子形式的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如投标人选择在开标前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至开标室(时间及地点同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的时间及地点)。 (3)如采用电子形式的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操作指引(http://ggzy.gz.gov.cn/fwznxtbzczsc/699986.jhtml)。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 (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 |
3.5.4 |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
3.5.6 |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本招标项目要求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资料,但不作为资格审查内容,只作为详细评审资料。 | |
3.5.7 |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 | |
3.5.8 | 关于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 |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 | |
3.7.3 (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证书证件需为原件清晰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 |
3.7.3 (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手签后扫描上传。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 | |
4.1.1(A) | 投标文件密封包装 | 本项目不适用。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进行加密。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对递交的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要求封装。 招标人名称: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28号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息)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1.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2.递交投标文件的起始时间:(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息)。 截止时间:(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息) 3.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4.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4.2.4(A) |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 本项目不适用。 | |
4.2.5(A) |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 本项目不适用。 | |
4.3.2(A) |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 本项目不适用。 |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本项目不适用。 |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 |
5.2(4)(A) | 开标程序 | / | |
5.2(5)(A) | 开标程序 | 本项目不适用。 | |
5.2(B) | 开标程序 |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 (6)开标结束。 5.2.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或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2.3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
5.3(新增) | 开标异议 | 5.3.1 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2 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唱标结束后的15分钟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答复异议,异议答复是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答复的,开标程序不得结束。5.3.3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公示期限: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款的10%,须在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 □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 2、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 投标人将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的操作方法制作的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刻入光盘(1份),在开标现场(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4.1.2。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接受现场提交的光盘。 3、补救方案 (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 (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 若遇不可抗力发生(如: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现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 (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估法。 | |
10.2 | 特别提示 |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我单位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 |
10.3 | 招标失败情形 |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 |
10.4 | 否决投标条款 | 否决投标条款: 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附件或未按要求加盖电子印章及签名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不予解密、开启,并由招标人作无效标处理。 4、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5、按投标报价的算术校核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6、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7、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7.6.1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的,中标无效,该投标人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并通报。 9、投标文件符合列于《评标办法前附表》“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所有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任一情形不符合均为无效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10.5 | 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情况 | 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上传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2、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 |
10.6 | 其他 | 1、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电子版(报价清单、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 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图纸等招标资料全部发布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由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发布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具体在网站主页“服务指南”中“交易活动安排”栏目上以“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进行查询)。 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依法审定中标人。但在签订合同前的任何时候,评委、招标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投标人在招标过程有弄虚作假、虚报资料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6、中标后,中标单位须提交与网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加盖公章)给招标单位。 7、中标人代缴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报价中,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向中标人开具发票。 |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监理进行招标。1.1招标项目概况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工程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响应和偏差本项目严禁分包。1.11分包
(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
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6)投标文件格式;(5)委托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另册);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4招标文件的异议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6)资格审查资料(5)监理报酬清单(4)投标保证金(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2投标报价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其他资料(7)监理大纲
3.3投标有效期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或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6备选投标方案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如有);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B)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A)5.开标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6)开标结束。(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1中标候选人公示7.合同授予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4定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2评标结果异议
7.7签订合同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6履约保证金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5中标通知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投诉
开标记录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导出为准)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年月日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问题澄清通知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名称):(编号:)
......2.1.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
(编号:)问题的澄清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评标委员会:
....2.1.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年月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 排序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则由评委决定随机抽取方式进行随机抽取,确定相等得分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 |
.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文件)一致 | |
.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的规定 | |
.1.1 | 形式评审标准 | 备选投标方案 |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 |
.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机器码 | 投标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系统的检索信息为准)将被否决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以《投标人声明》为评审依据)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总监)与投标登记时一致;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对同一招标项目没有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修正无依据;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或关键字迹清晰、容易辩认;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串通投标情形 | 不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资信业绩部分:40分 监理大纲部分:30分 投标报价:10分 其他评分因素:2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当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名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余下投标价(投标价是指算术复核后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小于或等于5名时,取所有入围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以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点)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业绩部分(40分) | 信誉 (11分) | 1、ISO认证(5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上述五个体系认证证书的得5分;同时具备上述其中四个体系认证证书的得4分;同时具备上述三个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同时具备上述二个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只具备上述其中一个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最多得5分。 2、A级纳税人(6分):获得过市级或以上A级纳税人称号年度次数由高至低排名,第1-3名得6分;第4-6名得3分;第7名及之后的单位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最多得6分。 | |
2.2.4(1) | 资信业绩部分(40分) | 项目业绩及获奖(12分) | 1、监理业绩:自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独立完成过类似质量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6分。 2、获奖监理业绩:自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个得2分,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项得1分;获得市级奖项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多得6分。 | |
2.2.4(1) | 资信业绩部分(40分) | 总监理工程师 (5分) | 1、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要求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2、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3、从事监理年限20年(含20年)以上的,得1分;10-20年(含10年)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上述年限以毕业证书上所载的毕业时间为准)。 4、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加1分,没有的不得分。 | |
2.2.4(1) | 资信业绩部分(40分) | 总监代表 (5分) | 1、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要求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2、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3、从事监理年限20年(含20年)以上的,得1分;10-20年(含10年)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上述年限以毕业证书上所载的毕业时间为准)。 4、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加1分,没有的不得分。 | |
2.2.4(1) | 资信业绩部分(40分) |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5分) | 1、满足本项目监理人员(不含总监和总监代表)配备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监理人员配置要求)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2、监理人员(不含总监和总监代表)中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加1分,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加2分,最多加4分。 | |
2.2.4(1) | 资信业绩部分(40分) | 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2分) | 拟投入的试验检测设备满足本工程监理任务需要的程度:在满足的基础上增加投入的得2分;完全满足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质量控制措施(4分) |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方案为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进度控制措施(4分) |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方案为优得4分;良得 3分;一般得2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投资控制措施(4分) |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方案为优得4分;良得 3分;一般得2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2分) |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方法、针对性强、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方案为优得2分;良得1分;一般得0.5 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组织协调 (2分) | 协调方法清晰合理,有具体措施。方案为优得2分;良得 1分;一般得0.5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分)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案为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监理工作程序和制度(2分) | 有清晰的工作流程图、工作准则。方案为优得2分;良得 1分;一般得0.5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会议制度 (2分) | 建立完善的工地会议制度。方案为优得2分;良得 1分;一般得0.5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的管理(2分) | 管理方法合理有效、有具体措施。方案为优得2分;良得 1分;一般得0.5分;差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2分) | 要求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可操作。优得2分;中得 1分;差得0.5分;无措施不得分。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0分) | 合理化建议 (3分) | 具有科学、合理、可行及具体措施的建议并经评委分析论证认同的。优得3分;中得2分;差得 1分;无措施不得分。 | |
2.2.4(3) | 报价得分(10分) | 以评标基准价作为计算各投标价得分的基础,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0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偏差率,每上偏1%扣0.5分,下偏1%扣0.3分。(最多扣10分) | ||
2.2.4(4) | 其他评分因素(20分) |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投标人诚信得分=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20%。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以投标截止当天广州市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协会网站企业诚信评价专栏上公布的企业60日诚信分得分为准。企业诚信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监理-房建排名为准。 | ||
2.2.4说明 | 说明: (1)类似工程是指《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2)获奖监理业绩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奖奖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奖(包括结构奖)或安全奖等。日期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对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取,不重复计算。 (3)本项目拟派人员应附上其在本单位近一个月(2022年4月至今最近一个月份)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需能反映参保人在该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防控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得分。 (4)纳税等级:纳税信用情况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为准,纳税人登记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子公司)。投标人须提供在上述官网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交上述打印件的不计分)。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的获奖年度(评价年度)为准(须含最新评审年度)。 (5) “A级纳税人”排名出现并列时,则占用下一名次(如:排名相同的投标人有N个,则该N个投标人并列为第n名,下一名按第N+n名计算,依此类推。 (6)投标人的得分[注:投标人得分=资信业绩得分(A)+监理大纲得分(B)+投标报价得分(C)+投标人诚信得分(D)]为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取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2.3投标人得分=A+B+C+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另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具体详见合同条款约定。一、工程概况: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第二卷
具体详见合同条款约定。四、质量目标具体详见合同条款约定。三、监理服务期具体详见合同条款约定。二、监理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工期节点要求3、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所投入人员须提供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建筑测量组别的专业测量师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复印件。2、本表不作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审查依据,只作为综合评分表中“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及“监理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的评审依据。注:1、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五、监理管理人员架构要求
序号 | 专业类别 | 数量 | 基本要求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按招标公告要求 |
2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1 | 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3 | 土建工程师 | 6 | 相近专业毕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
4 | 装修工程师 | 6 | 相近专业毕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
5 | 电气工程师 | 2 | 相近专业毕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
6 | 给排水工程师 | 2 | 相近专业毕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
7 | 暖通工程师 | 1 | 相近专业毕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
8 | 土建造价工程师 | 2 |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
9 | 机电造价工程师 | 1 |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
10 | 质量、安全工程师 | 2 | 专职,工程师以上职称 |
11 | 图档资料管理员 | 1 | 熟悉各种办公软件的使用,满足招标人信息化管理要求 |
12 | 监理员 | 12 | 取得监理培训证或上岗证。土建6名、装修6名 |
合计 | 37 |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详见合同条款。其他要求详见合同条款约定。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投标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年月日
八、其他资料七、监理大纲六、资格审查资料五、监理报酬清单四、投标保证金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监理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其他资料。(6)监理大纲;(5)资格审查资料;(4)监理报酬清单;(3)投标保证金;(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2)无条件接受你方的合同条件,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姓名: 技术职称 : 注册证号: | |
2 | 监理服务期限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按合同约定 | |
4 | 质量标准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5 | 监理人员 | 驻场监理人数: 监理工程师人数: | |
6 | 投标总报价 | 投标总报价(万元): | |
7 |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证 号 |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证 号: | |
8 | 资 质 等 级 及 证 书 号 |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 |
… |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投标人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注:合计费用应与投标书的监理费报价一致。五、监理报酬清单2、如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文本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1、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代收投标保证金,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四、投标保证金
序号 |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合计报价 |
(一)基本情况表六、资格审查资料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其中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中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项目资格审查不需要提供此内容。(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本项目不需要提供。(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本项目资格审查阶段不要求提供)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七)投标人声明格式(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文件。(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用途 | 备注 |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一、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单位可根据评分表自行增加或调整内容):七、监理大纲(格式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自定。八、其他资料十一、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组织机
构代码:9144010319053976XA,电话:020-81035818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广州市从化区江埔
F0107)项目建
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
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
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委托人
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
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其代理
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房地
城宏
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人(公章):广州市城宏房地
2022年月22日
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书
委托单位: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委托单位: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
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条件已具
备,拟进行公开招标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招标管理有关规定,
现委托贵公司代理此项目的招标工作。
特此委托。
宏房地产
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28年6月22日
关于基础资料收集完成的证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由我单位负责实施的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
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已获得有关部门
的批准,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具备招标条件。
特此证明。
开发有
产
光房地)
城
广州市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大★
★
¥
建设用地 | |||
规划许可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0117202101145号穗规划资源地证【2021】6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养州市须和自然资资日期0年十二月十日州业务专用章1011400 | 用地单位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批准用地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84-2021-0000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440184-2021-000015号的变更协谈之一号)用地位置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用地面积地表总面积:伍万捌仟零查点玖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6321平方米,道路面积1543.5平方米绿化面积10137.4平方米.)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0701)、零售商业用地(0501)、餐饮用地(0503)、旅馆用地(0504)、商务金融用地(0505)、其他商服用地(0507),交通服务场站用地(1005)建设规模土地取得方式挂牌出让附图及附件名称附加说明:1、本证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84-2021-0000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440184-2021-008015号的变更协议之一号)核发2、本地块的规划建设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依照稳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8009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3、用地单位须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该地块地上计算客积率建筑面积的30%,地块分期开发,需在首期落实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装配式评价标准规定,按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项目代码:2112-440117-04-01-870755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规划道路中心线 | 界桩坐标表 | 界桩坐标表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规划道路中心 | 界桩坐标表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界桩坐标表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界桩坐标表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界桩坐标表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界桩坐标表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注税:中系数据供日收案号核发单位核发日期 | 太图采用广州业 | 2021140000020820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太图采用广州业 | |||||||||||||||||||||||||||||||||||||||||||
提划道路规划路边线规划道路中心线 | 太图采用广州业 | ||||||||||||||||||||||||||||||||||||||||||||
地图确单位:广州市城市线划能计研究院 | 太图采用广州业 |
R
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2112-440117-04-01-870755
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
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
目
项目类型:备案
行业类型:房地产开发经营[7010]
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
处地块
项目单位: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5U7X7
开发有限
房
T
守信承诺
本人受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手续
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确认拟建项目符合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不属于禁止建设范围。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
承诺: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保证所填
报的投资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填报的项目信息内容和提交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说明:附页为参建单位列表
项目代码:2112-440117-04-01-870755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申报企业名称: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国有控股
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华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建设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
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地块
F0102、F0106、F0107)项目
建设类别:基建口技改口其他建设性质:新建口扩建口改建口迁建口其他
建设规模及内容
用地面积46321平方米,拟建76429.6平方米商业办公面积,71439平方米住宅面积。
项目总投资:250043.00万元(折合万美元)项目资本金:78900.00万元
其中:土建投资:200034.40万元
设备及技术投资:0.00000进口设备用汇:万美元万元;
武花区发展龙
计划开工时间:2023年06月计划竣工时间:
备案机关
太化区发展革局
备案日期:2投资项目备案7
专用章
备注:产开
提示: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在条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的,备案证长期有效。
查询网址:http://www.gdtz.gov.cn/query.action广东省发展和改革会监制
仅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使用
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就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
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
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业资信评分项
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
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宏房
招标单位: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发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6月2日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由我单位负责实施的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
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工作,
兹授权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何晓虹为本项目招标工作的授权代
表,负责办理本项目整个招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事宜,联系电话:
020-81033189-8511、13560121758。请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
房地
广州市城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2日
招标申请公函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实施的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
(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已具备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办法》等相关要求,特向贵单位申请本项目的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
位。现委托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事宜,希给予办理相关
手续为盼!
专此函达。
开发
2
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年6月2日
资金来源证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实施的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
(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已具备招标条件,
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特此说明。
广州市城宏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6月22
11日
合同编号:监理人:委托人:广州市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合同项目建设工程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
第二条监理服务范围第一条监理工程概况委托监理协议书………………………………………………………3目录签约地点:广州市XX区成立日期: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第七条合同文本的份数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第五条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第四条协议书中的词语定义第三条监理酬金
第四条监理服务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第一条词语定义总则专用条件…………………………………………………………………13标准条件…………………………………………………………………6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的提供第十二条委托人代表第十一条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第九条外部关系的协调第五条监理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二)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一)第二十五条监理服务期第十七条监理人的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的服务、工作人员的委派
第三十六条标准条件第三十六条不适用第三十五条标准条件第三十五条不适用第三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合同有效期第三十二条监理人无法履约或部分履约第三十一条监理人的延期服务
第四十四条标准条款第四十四条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监理范围、监理内容调整的约定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员外出考察等的费用第四十一条监理酬金的支付依据第四十条合同款项支付的币种第三十八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
附件4:拟用于本工程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清单附件3:各阶段拟投入本项目驻场监理人员明细表附件2:拟委派本监理人人员一览表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四篇合同附件…………………………………………………………………62第四十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一条监理工程概况广州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与(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全过程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篇委托监理协议书附件7:安全生产协议附件6:履约保函附件5: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
绿色建筑要求:住宅绿建一星、商业绿建二星。(4)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有关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E0302地块为商业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9107.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6429.60平方米,地下室及其他设备房面积约291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3385平方米,拟建商业、办公楼、地下室等;最高层数为23层;最高建筑高度为99.7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33600平方米(具体以具体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等为准)。(3)工程规模:总用地面积58001.9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46321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1543.5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10137.4平方米。F0102、F0106、F0107地块为住宅地块,用地面积27213.6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1439平方米,地下室及其他设备房面积约304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1903平方米,拟建高层住宅、社会停车库、配套公建、公共厕所、地下室等;最高层数为25层;最高建筑高度为79.8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10800平方米;(2)工程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1)工程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2.1监理服务范围第二条监理服务范围(8)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要求。(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6)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整体竣工验收(包含规定要求的全部专项验收)完成,施工总工期暂定60个月。(5)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工程概算
(3)机电与安装工程,包括不限于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弱电智能化工作、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含防雷及接地装置工程、照明灯具)、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梯)、消防工程〔含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如有)〕、采暖工程(如有)、燃气工程(如不具备专业资质,由监理单位自行专业分包)、发电机及其环保消音工程等本项目范围内的机电与安装工程。(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含:①销售中心、样板房及展示区相关附属的精装修工程;②建筑主体地上部分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③商业、配套用房、公建配套设施、地下室(停车场/库)、设备用房、管井、装修标识工程达到验收标准所进行的装修工程;④商业、住宅户内精装修工程(含智能家居,如有)。(1)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含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人防工程、建筑工程(砌筑工程、门窗工程、防火门)、幕墙工程等。3、监理工程内容包括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主体、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以及属于本项目所需、但又处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含与外界连接道路、外供水、外排水、燃气等)的全部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本工程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或发包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制定本监理工程的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1、监理范围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政路施工等)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等相关工作。
5、如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发生建设工地以外的工厂制造需现场监理服务的,场外监理服务费用及相关场外监理所发生差旅费用、交通费等已包含在本工程监理酬金中。4、住宅交付的配合工作,不限于分户验收查验、配合物业移交等全部内容,含在本次监理范围内。(7)完成超前钻工程、节能工程、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卫生防疫、白蚁防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保工程等监理及专项验收。(6)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给排水、围蔽、场平、板房、清表、建设单位的驻地办公室(临时板房、景观绿化、旗杆等)等所有临时设施以及所涉及的设施拆除、管线迁改、市政道路恢复。(5)桥梁(含人行天桥、风雨连廊等,如有)、河涌(如有)、隧道(如有)、箱涵(如有)、涵洞(如有)、市政路(如有)、交通设施和标识、安全防卫工程(门禁)等配套设施。(4)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化、园路、园林景观)、泳池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零星设施、小市政工程、主干道弱电管网工程、地下室连接通道工程(如有)、市政设施恢复、外水工程(含永久外供水、外排水)、通讯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室内外的道路(含规划道路及小区道路)、室外广场、停车场(含机械停车,如有)、泛光照明、光亮工程等全部内容。
本合同中标价(含税)为人民币万元,具体由以下两部分构成:第三条监理酬金其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服务期暂定60个月(指监理人必须驻场履行监理工作的时间段);竣工结算阶段服务期以委托人要求时间为准;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与本工程质量保修时间一致。监理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算,至本工程所有保修期结束且按委托人要求办结竣工结算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交付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2.2监理服务期6、监理人选派人员协助委托人工作的,选派人员按不少于4名计(具体按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选派人员不含在监理组织架构内,其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监理酬金内,选派人员派驻期限与监理合同一致。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四条协议书中的词语定义如遇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不含税价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无需另行向监理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具体的监理酬金计取及支付办法执行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八条。3、本项目包干监理酬金不因建安投资总额的变化而调整。2、履约奖励金(中标价的10%)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不含税奖励金为人民币万元,税款为人民币万元,税率为%;1、包干监理酬金(中标价的90%)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不含税监理酬金为人民币万元,税款为人民币万元,税率为%;
(4)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2)本合同委托监理协议书;(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第五条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双方同意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后开始执行本合同,本合同各条款中以“合同生效”为起算时点的期限均以委托人执行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监理人之日为起算时点计算。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后,双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监理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委托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委托人的决定。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监理人仍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十八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做出正式裁决之前,监理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委托人的决定。(6)监理人中标的本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5)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1)委托人应要求发包人承认本合同对该项目监理事项的效力及认可监理人的监理职权及监理工作。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二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副本与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第七条合同文本的份数(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均告完毕。(2)本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之日起届满60日;
广州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盖法人公章)监理人:(盖法人公章)(5)监理人应确保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监理任务合法顺利开展。如部分专业监理人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则需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任务,且该费用已含在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中,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4)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称):。(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与委托人归于一人以及委托人已取得发包人全部权利的情况下,监理人按本合同相对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为向委托人享有及承担。(2)监理人应同时向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作为项目监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违约造成的赔偿责任)
电话:电话:邮编:510000邮编:住所:广州市中山四路228号7楼住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二篇标准条件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签订地点:2022年月日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委托人”是指向监理人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本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承包人”指除与委托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单位以外,与发包人就本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发包人”指委托人另行委托的对项目投资及建设管理全面负责的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人中的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及发包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义务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金。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委托人义务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或发包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或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或发包人)。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1)工程分包人资质的审核权。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满足本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的提供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十五条约定执行。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委托人(或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十八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整。(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或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发包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及发包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维护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本合同即终止。维护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八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驻地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酬金或者经济利益。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其他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篇专用条件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地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3.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在一般情况下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1.根据监理规范和本工程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的权力,充分行使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总则(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有关约定执行)
(15)“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监理人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4)“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12)“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第一条词语定义5.为保证本工程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1)“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20)“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19)“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18)“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17)“工地例会”指由监理人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16)“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7)“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6)“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5)“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4)“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23)“平行检验”指监理人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22)“巡视”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9)“生产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28)“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34)“施工阶段”指自本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监理人收到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实施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环境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33)“施工准备阶段”指自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至本工程正式开之日工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完成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提交监理规划等监理工作。(32)“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工程中所涉及的包括供水、供电等专项工程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及相关技术督导单位等。(31)“元”指人民币元。(30)“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故。本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37)“质量保修阶段”指自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之日起直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本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的监理工作。(36)“竣工结算阶段”指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按委托人要求完成本工程竣工结算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审核承包人工程结算、配合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结算审核、档案移交等监理工作。(35)“竣工验收阶段”指自监理人收到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包含规定要求的全部分部和专项验收)合格通过之日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组织竣工资料审查、工程项目整改、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档案移交等监理工作。
第四条监理服务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令;(5)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4)如有最新规范等文件,按最新规范文件执行。(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4.1.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4.1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或发包人)。(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或发包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或发包人)。(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或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及发包人。(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或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在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
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及发包人: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3)委托人(或发包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或发包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完成。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10)制定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人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5)委托人、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a.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③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以下各项:②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①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及发包人;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人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②监理工作范围;①工程项目概况;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d.委托人(或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c.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b.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⑧监理人的人员岗位职责;⑦监理人的人员配备计划;⑥监理人的组织形式;⑤监理工作依据;④监理工作目标;③监理工作内容;
(11)制定监理实施细则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及发包人。监理设施。监理工作制度;⑩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⑨监理工作程序;
a.已批准的监理规划;③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为以下各项:②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①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人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①专业工程的特点;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e.委托人(或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d.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c.施工组织设计;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4.1.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2)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④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③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②监理工作的流程;
(5)监理人应对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负主要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4)监理人应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3)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委托人审定后予以签认。(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4.1.3.1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3)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尤其是隐蔽工程)保留相应影像文件;2)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委托人;1)严格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细则》组织现场监理工作。(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6)监理人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统一归档后移交委托人。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5)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按监理旁站管理办法必进行旁站的项目,施工单位可在施工前提前2小时向监理人提出施工申请,经审核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时监理人必须安排相应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现场旁站,并在完成施工后第二天内向现场业主代表提交监理旁站记录。4)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3)监理人建立专门的视频监控系统资料收集、查阅、检索、档案系统,并设置专人专职负责。2)监理人对视频监控系统反馈信息的分析、上报、决策、实施,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流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监理人组织监督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和《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文件的要求,满足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点部位的质量监控、隐蔽工程可视化验收的需要。(10)质量网络视频监控管理内容(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人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2)监理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提交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12)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11)监理人按照基建程序从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资料、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按照与工程同步的原则进行及时收集,保证保管一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4)提交每期工程支付建议给委托人及发包人。3)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报委托人及发包人;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1)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4.1.3.2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7)工程变更的管理(6)监理人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必须在承包人申报计量后2日内完成。(5)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报告。(3)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2)监理人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a.审核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各项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②监理人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①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按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1)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⑥监理人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④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人和委托人及发包人进行协调。d.审核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c.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b.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5)监理人必须按月度提交项目造价变更统计表给委托人及发包人。4)未经委托人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人不得予以计量。3)未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单,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发。②在监理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或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①监理人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或发包人)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人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或发包人)通报,并由委托人(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变更文件上签字;2)监理人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3)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已经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发生变化的,监理人应在原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基础上对变更、新增部分按本条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结算审核,形成分段结算补充报告报送委托人。2)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交所完成的分部工程的结算文件(包括相关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完成分段结算的审核工作并将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如承包人未能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结算文件,监理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裁处。1)为确保本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发包人可能对本工程按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进行分段结算(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监理人在接到发包人关于分段结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7天内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提交相关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监理人应根据经过委托人及发包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9)分段结算工作的管理按委托人及委托人工程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因监理人把关不严,致使该部分工程签证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合理费用的(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价对照为准),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工程签证的管理
⑤设计变更单;④图纸会审记录;③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②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①结算书;4)分段结算涉及到的资料(具体以委托人或发包人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要求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⑩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⑨工程签证;⑧会议纪要;⑦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委托人(或发包人)施工指令;⑥工程洽商记录;
4.1.3.3工程进度控制工作(10)监理人在进行上述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委托人及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含审批流程及表单)。移交资料签收表。其他分段结算资料;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及发包人。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1)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4.1.3.4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于委托人及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及发包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4)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
(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5)持续改进。4)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验证;3)实施工程职业健康安全计划;2)编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1)确定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4)起重吊装工程;3)模板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4)要求承包人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对承包人的专项工方案、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3)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的资源是否满足需要。
(7)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部位,确定危险程度。(6)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测结果。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5)定期组织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5)脚手架工程;
3)监理人建立专门的视频监控系统资料收集、查阅、检索、档案系统,并设置专人专职负责。2)监理人对视频监控系统反馈信息的分析、上报、决策、实施,严格按照安全控制流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和《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文件的要求,满足安全文明监控的需要。(10)安全网络视频监控管理内容(9)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8)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受检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2)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会;1)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1)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4.1.3.5工程材料设备控制工作对于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及时的向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积极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的原始资料。监理人在调查事故情况并分析原因、责任后,并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理人同时应提交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书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11)职业健康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
2)审核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合格供货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1)审核工程总体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和月度材料设备分批使用计划;(2)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5)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4)参加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3)检查承包人为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
8)审核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7)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6)对承包人所定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必须严格把关,发现货不对板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汇报;5)组织承包人认真清点到货材料设备,在安装材料设备过程中及安装后应进行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4)组织承包人拟定准确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供货;3)督促并审核承包人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
4)督促承包人拟定准确的分批次订货计划,及时进行材料的采购及供货;3)协助并督促承包人签订材料供货合同;2)协助委托人(或发包人)选定合格材料供货商;1)协助发包人进行材料管理及采购策划;(3)建筑装饰材料的管理,包括:9)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
②设备采购方案计划;①委托监理合同;(4)材料设备采购监理,包括:7)负责供货单位与承包人的协调。6)对材料变更费用进行预测及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及建议;5)对材料到货、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后进行监督、检验,把好材料质量关;
4.1.3.6工程合同管理工作⑦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⑥设备采购订货合同;⑤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④市场调查、考察报告;③设计图纸和文件;
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与工程资料,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5)合同跟踪和诊断。包括:(4)合同实施监督。包括:监督总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督促委托人及发包人执行其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3)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承包人和委托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分包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的文件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2)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便于各种合同资料的保存与查询。(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9)合同后评估应包括如下内容:(8)合同终止和后评价工作,包括:合同按约定履行结束后,合同即告终止。监理人应及时进行合同后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作为改进以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借鉴。(7)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参与本工程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含招投标修改、澄清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对相关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可能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等内容,向委托人提交关于合同执行过程的可能存在的索赔风险的报告。对收到的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应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如具备反索赔条件,应及时提出反索赔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6)严格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3)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2)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合同诊断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合同差异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向预测。及时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问题,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
1)费用索赔的处理(10)合同管理中的其他监理工作,包括:4)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3)合同管理工作评价;2)合同执行情况评价;1)合同签订情况评价;
d.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c.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b.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①监理人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a.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③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处理:c.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b.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a.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②当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予以受理:
④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f.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上述的第d、e项的程序进行。e.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商;d.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上述②款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c.承包人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b.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在监理人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b.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a.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①监理人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2)合同争议的调解⑤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或发包人)的额外损失,委托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人(或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①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3)合同解除的相关工作③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人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②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委托人及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e.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人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d.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e.合理的利润补偿;d.承包人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c.承包人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的合理费用;b.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a.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②当发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人应就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d.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c.检查和验收已完工工程,移交工程资料和对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b.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a.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③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人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发包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发包人和承包人:f.施工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2)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等;1)有关政策文件、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1)项目信息是预测项目未来、决策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追溯项目实施过程的依据,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源,监理人要全面掌握信息源,灵活运用信息处理工具,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监理人必须进行管理的工程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4.1.3.7工程信息管理工作④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e.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人应得款项或偿还发包人款项的证明。
8)监理日记、巡查、旁站记录、工程照片、事故处理资料、关键的检查资料;7)各种报验、验收、报告、报表、计量、支付、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质量、进度状况记录等资料;6)各种材料报验、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5)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4)与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及工程有关单位之间的往来文件;3)招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
(2)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信息采集、编排、查阅、归档保存的管理办法,由专人实施。监理资料的管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3)安全、文明生产控制资料等。12)监理制度、规定与管理办法等内部文件;11)消防验收、防疫验收、环保验收、装修室内辐射/空气等专项验收资料;10)工序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分部(或子分部)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资料;9)监理通知、会议记要、备忘录、合同执行情况、监理月报、监理报告、总结、评估等;
(1)建立项目沟通与协调管理系统,健全各项制度,并本着“严格守法、遵守公德”的原则,以维护各相关方的利益为前提,应用先进、实用的方法和手段,有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4.1.3.8工程项目沟通与协调4)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7)妥善处理各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配合,要求各承包人提出需要配合的问题,如施工场地的要求、施工用水、用电、交叉作业的相互影响,施工收口处理、建筑成品保护要求及需要采取的配合措施等。(6)在质量、工期方面的事项委托人与发包人意见不一致时,在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监理人应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5)定期组织召开委托人、发包人、设计、监理、质监站、安监站、承包人参加的工地现场会,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前一天,就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技术、材料等需要协调的问题等议题征求意见,分送有关单位,以便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与会各单位,并督促执行。(4)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沟通与协调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按程序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各相关方,实现共享,提高沟通与协调的效果。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协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充分利用各方优势为本工程建设服务。(3)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明确沟通的具体内容、对象、方式、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奖罚措施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确保沟通计划落到实处。(2)制定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按内容划分主要有: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资金、环保、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供应、设备使用、人力资源、文明工地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按时间划分主要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半年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等。
4.1.3.10提交监理月报(3)对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如对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监理。(2)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程序等,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粉尘控制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1)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及制度提交委托人、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监理人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4.1.3.9环境管理工作
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3)工程进度,包括:(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1)本月工程概况;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1)工程量审核情况;(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包括: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4)工程质量,包括:
3)费用索赔。2)工程延期;1)工程变更;(6)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8)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包括:(7)本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及相关意见或建议。
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按委托人(或发包人)提供的例会细则执行。会议纪要应由监理人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1)工地例会4.1.3.11施工阶段的其他监理工作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及签认,签认后报委托人、发包人和本监理人总部。
⑦其他有关事宜。⑥本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⑤检讨工作联系单的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④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①委托人及发包人共同同意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相关工作4)对于工地例会上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监理人应积极把关控制,不应随意对相关问题做出定论。工地例会上的相关结论必须以设计变更的方式确定后方可实施。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4)由于非承包人且非上述第2)-②、③、④、⑤项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人进行协商。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⑤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人管理。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③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监理人可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及发包人。当承包人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监理人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后报发包人及委托人,由委托人最后签认。1)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监理人应予以受理。(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工作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6)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5)由于委托人、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人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
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监理人应按本条第4.1.3.6-(10)-1)项的约定处理。③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②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①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4)监理人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3)监理人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
(3)项目的竣工结算;(2)项目的竣工验收、整改及移交;(1)项目的竣工扫尾;4.1.4.1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扫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监理人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要求。工程收尾阶段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4.1.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当承包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人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2)监理人应负责组织系统联动调试、试运行及各专项验收及检测。监理人应参加由委托人、发包人共同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4.1.4.2竣工验收(5)项目的考核评价。(4)项目的回访维护;
(2)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完整、真实准确,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应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于竣工后2周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监理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核准的结算计划中的时间要求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确保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并对其提交给发包人的结算审核结果负责。工程结算以单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监理人应在完成全部合同结算的审核后形成结算汇总。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签认并对由其审核的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负责。(1)结算的总体要求4.1.4.3审核竣工结算(4)根据现场的实际竣工情况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进行复核确认。(3)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对项目进行移交。
6)工程变更图纸、变更指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5)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4)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3)招标图纸及竣工图纸;2)结算书及电子文档;1)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各方间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其它);
(3)委托人结算审核过程中的相关工作11)其它竣工结算资料。10)中间计量资料;9)开、竣工报告;8)工程竣工验收证明;7)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1)工程概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4.4提交监理工作总结3)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对本工程结算提出的意见,向发包人提出解决本工程结算争议的合理建议。2)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相关人员参加发包人组织的针对本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相关会议(如结算工作会议、结算工程量核对会议等)。1)监理人应积极组织并督促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以推动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4.1.5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4)监理工作成效;(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1)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4.2.1项目监理机构4.2项目监理机构(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及委托人。(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1)监理人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7)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6)委托人将监理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监理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如监理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委托人将严格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作出处理。(5)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4)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各阶段人员需求详见合同附件3。(3)监理人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具体人员配置见合同附件2。(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见合同附件3、附件4)。
(14)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13)委托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监理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调用其资源保证落实本项目监理工作。(12)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另行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所聘请监理人员的工资已包括在本合同监理酬金内,此费用由监理人向所聘监理人员支付。必要时委托人有权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直接支付。(10)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9)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8)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3)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上述(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2)除特别指明外,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管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对监理人员某项授权的,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4.2.2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6)监理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要求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15)监理人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事先书面征得得委托人的同意;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5.1监理人应对其派驻的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第五条监理人义务(7)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上述(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令。(5)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指令予以确认。(4)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按上述(3)项约定作出的指令后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有异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但应先遵照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研究承包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令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并通知承包人。若总监理工程师再次决定继续执行原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如仍有异议,可报委托人(或依委托人指示报发包人)裁决。
5.7本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监理人、发包人、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人在事后的否定。5.6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5.5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5.4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代表委托人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5.3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个日内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个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5.2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外部关系的协调5.12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5.11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包干监理酬金的10%。若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履约保函须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履约保函格式提供,并要求开具保函的银行将原件加密后交由委托人直接开启并确认(如委托人在确认中遇到困难无法进行时,监理人须要求开具保函的银行给予配合)。若由于工期后延或导致保函失效,则监理人须提前于保函失效之日至少30个工作日,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延长保函有效期的手续或按原格式补充提交新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并将相应原件正本提交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后续各类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监理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将于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且监理人提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退还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无息)。5.10对于委托人、发包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5.9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8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施工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始终作为委托人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在与承包人的交往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达到委托人满意。同时,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作为项目监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违约造成的赔偿责任)。如委托人与发包人意见不一致,在不违反技术规范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意见履行监理职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本合同约定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的义务但未明确须同时向发包人承担的,如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人有权指示监理人同时向发包人承担该义务。
第十一条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其他文件和资料。(1)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3套;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下述文件、资料: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酬金。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满足本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全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监理人应自行解决食宿,不得与承包人同食同住。监理人不得向委托人索取任何经济补偿。第十五条设备设施的提供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委派。第十二条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1)工程质量与分项分部工程(含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确认质量的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监理人可以行使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下列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的权利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十六条委托人的服务、工作人员的委派监理人应配备足够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4)监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监理人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时不必事前征得委托人的批准,但监理人行使职权时下列事项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3)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质量听证会,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2)对完工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计量权。承包人已完工且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应首先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到现场进行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利应当理解为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职权,监理人必须履行,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6)委托人授权监理人行使的其他职权。(5)监理人根据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制度、实施细则等)对所本工程范围内的技术督导单位、材料设备管理服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出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的(这些变更或调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5)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4)发布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26.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一)其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服务期共计暂定72个月(指监理人必须驻场履行监理工作的时间段);竣工结算阶段监理服务期以委托人要求时间为准;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与本工程质量保修时间一致。监理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算,至本工程所有保修期结束且按委托人要求办妥竣工结算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第二十五条监理服务期监理人对委托人有关人员(包括委托人授权代表)违规干扰其正常监理工作和吃拿卡要等行为,有权向委托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或发包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但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阶段的监理酬金总额。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以监理酬金总额为限。这里的“阶段”是指本合同双方约定划分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5)解除合同。委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宣告解除。于此情形下,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于此情形下,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15000元/次。(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第一次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5000元/次;第二次承担同一违约性质的一般违约责任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为第一次交纳金额的2倍;第三次承担同一违约性质的一般违约责任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为第一次交纳金额的3倍;以此类推,但每次交纳的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一次交纳金额的5倍。(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及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监理人未按本合同附件3、附件4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委托人报告且未得到委托人同意的,而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属于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1次;监理人因此而再次违约的,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监理人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6.4.1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26.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全面且适当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26.3当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酬金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同时,委托人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监理人有关责任的权利。26.2监理人累计承担书面警告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一般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累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3次或者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驻场办公,代行项目总监职责,直至委托人满意其监理工作时方可离场。
(5)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4)项目总监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投入监理人员,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否则视为该岗位空缺。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并由委托人直接聘请,聘请人员所需费用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2.1-(12)项的约定执行。同时,监理人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指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同等级别以上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或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如期到位;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于此情形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承诺的项目总监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如期到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序号 | 违约项目 | 违约金(元/人·次) |
1 |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监 | 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2% |
2 |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代表 | 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1% |
3 |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 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0.5% |
4 |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 | 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0.5% |
(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视为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26.4.2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8)监理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及各种技术专题会,以及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委托人要求必须召开的会议,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7)委托人要求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或未按期到会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合理的,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正常休息日期间,监理人员在现场的人数不得少于总驻场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该期间配备人员必须满足施工现场实际需要,否则,视为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委托人(或发包人)将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监理人的驻场监理人员非工作原因迟到、早退的,每迟到、早退一人次应支付违约金500元。驻场监理人员必须24小时待岗,所有驻场监理人员的手机在监理服务期间必须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以便委托人随时联系,驻场监理人员不得以休息或未到上班时间为由拒绝为委托人、发包人或承包人服务,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项目总监每月请假日数连续超过3日或累计超过4日,视为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其他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连续超过3日或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监理人数的10%,视为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7)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同时定期组织召开质量会议,将质量检查的情况报告委托人及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发包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情形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6)监理人不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2款的约定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的,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5)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且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4)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不进行检查和登记,或者对已进场的材料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建设并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次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委托人保留追究监理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3)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监理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应当在5日内予以批复;须转报委托人及发包人审批的,监理人应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及发包人。由于监理人未及时批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者工程质量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须转报委托人及发包人审批的,监理人未在5日内报委托人及发包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应限期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0)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或发包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即报送委托人(或发包人),或者虽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或发包人)的,监理人应限期改正;以上情形累计出现2次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9)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没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即予签认,致使签认的文件有错误的,监理人应立即纠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于该签证错误因此可能给委托人(或发包人)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果这种经济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1-(6)项处理。(8)由于监理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承包人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含3日)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日(含5日)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日(含10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15)由于下列原因,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合同包干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14)监理人应设立专职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承包人或分包人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发包人报告。对于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理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发包人报告,在委托人、发包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此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界定)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包干监理酬金5%的违约金。(13)监理人同时发生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4.2-(9)、(10)、(11)、(12)项约定的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为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1-(6)项的约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2)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的,应限期改正;累计出现达2次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发包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发包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11)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申请计量事项在正常情况下应在_5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监理人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却同意计量,或者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却同意计量的,应立即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及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酬金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酬金总额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发包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承担赔偿委托人、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①由于监理人上述原因致使工程投资额较原计划投资额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该增加额双倍扣减与之相应比例的监理酬金;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发包人具体约定为:3)其他因监理人自身失误或失职。2)监理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
(19)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与竣工时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相关的工程结算出现偏差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可能给委托人(或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该经济损失是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1-(6)项执行。(18)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或发包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8宗以上,或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总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3宗以上,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7)如果监理人在服务期内未能按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的,委托人有权酌情扣减监理酬金。(16)监理人提供的《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或发包人审核认为未能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和重点,需要退回修改的,若连续两次修改后仍未能达到委托人、发包人要求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④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含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下同)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的,委托人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酬金;若导致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100万元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③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委托人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酬金,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禁止向委托人、发包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26.4.3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22)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支付与缺陷责任期内防水工程的质量情况挂钩。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因施工单位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同时,在缺陷责任期届满时委托人有权仅支付质量保修阶段监理酬金的50%,剩余50%的质量保修阶段监理酬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再支付。(21)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如委托人终审结算金额相较于监理人审定结算金额的核减率大于或等于10%的,则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包干监理酬金1%的违约金;核减率大于或等于15%的;则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包干监理酬金2%的违约金。(20)对于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交分项工程的结算文件,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向委托人及发包人报告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7)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发包人的合法利益。6)禁止向承包人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26.6.1认定方式:以委托人(或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6.6监理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26.5如监理人对委托人(或发包人)的书面违约处理决定拒不签收,视为严重违约一次。(3)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监理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于此情形下,若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致使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或相当于严重违约责任)1次,或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行为致使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或相当于严重违约责任)累计次数达到3次,委托人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的,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于此情形下,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监理人拒不执行,则自向监理人发出更换要求7日后起算,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并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4.1项的约定处理。凡违反以上任一项约定者,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的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时,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4.2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监理人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且上述问题的发生仅为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第二十七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二)26.6.3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2)监理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1)监理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6.6.2送达程序:委托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实际施工工期延长且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及发包人,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相应附加监理酬金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八条执行。第三十一条监理人的延期服务29.3因发包人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向发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和损失,委托人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9.2因委托人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在监理人能够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委托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9.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5‰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九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四条的约定。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第三十四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三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工程保修期届满、竣工结算完成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才终止。第三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非监理人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及发包人,该监理服务期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不得要求任何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第三十二条监理人无法履约或部分履约
第三十八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处理。第三十六条标准条款第三十六条不适用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五条的约定。第三十五条标准条款第三十五条不适用本合同的变更(包括服务范围的变更)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委托人有调整局部服务范围的权利,即部分解除或部分增加服务范围。
(1)在本工程正常施工且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投入相应人员的情况下,每月附加监理酬金=包干监理酬金÷(驻场监理工期+6个月)×80%。38.1.2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内,如因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签证或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实际施工工期延长且致使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累计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服务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即上述三个阶段的累计实际监理服务期≤驻场监理工期+6个月)的,则视为监理人的正常监理服务期,监理人不得要求任何额外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补偿(即按包干监理酬金进行结算);超出6个月(即上述三个阶段的累计实际监理服务期>驻场监理工期+6个月)的,则从第7个月(含第7个月)起视为监理人的附加监理服务期,附加监理服务期的监理服务视为附加监理工作,则委托人按以下标准给予附加监理酬金:本工程实施期间如遇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签证或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发生变化等原因所造成监理服务范围、内容变化增加且导致正常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则委托人按本合同专业条件第38.1.2条执行,除此之外,上述监理酬金在任何情况均不予增加。38.1.1本项目建安费投资总额按116889.34万元考虑,包干监理酬金不因建安投资总额的变化而调整。本合同包干监理酬金(中标价的90%)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不含税监理酬金为人民币万元,税款为人民币万元,税率为%。如遇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不含税价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该监理酬金已包括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检测设备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税金、保险费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所有的服务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本合同执行期间可能遇到的物价或监理收费标准变动等各类因素。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无需另行向监理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8.1监理酬金的计取双方一致同意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按以下约定执行:
38.2监理酬金的支付(2)如出现本合同专用条件第38.1.2条约定的情形时,则按该条约定执行。(1)未出现本合同专用条件第38.1.2条约定的情形时,监理酬金结算金额=委托人审核确认的实际监理服务期×(包干监理酬金÷驻场监理工期)38.1.3在工程实施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本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等相关费用,委托人均不予另行支付。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监理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监理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书面通知终止相应工程监理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实际监理服务期计至委托人书面要求的退场之日止,监理酬金按如下公式计算:本合同所涉及的委托人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均为含税价。(2)当附加监理服务期超过6个月后,委托人在不超出上述每月附加监理酬金标准的前提下另行协商确定附加监理酬金。
38.2.3竣工验收阶段:支付至包干监理酬金的90%(若分期完成验收,则按该期对应工程合同总额所占本合同第38.1.1条约定的建安费投资总额比例进行支付);本期进度款支付条件: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完整的项目竣工资料等,且本项目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均竣工验收(含各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上述各期进度款的支付条件:监理人提供当期形象进度照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每月专项质量分析报告、每月驻场监理人员考勤表、委托人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等。发包人根据施工完成情况每两个月办理一次监理服务费支付,支付金额按以下公式计取:(当期完成的工程计量金额÷本合同第38.1.1条约定的建安费投资总额)包干监理酬金70%。累计支付至包干监理酬金的80%后停止支付。38.2.2施工阶段支付原则如下:38.2.1施工准备阶段: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包干监理酬金的5%;本期进度款支付条件:履约保函、监理人完成对(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体系、承包人资格(资质)、进场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等的审核,提交(各专业)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各专业)施工图会审记录、首次工地会议的会议记录、经批核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细则》等,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其它在施工准备阶段内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工作。委托人按工程节点支付监理酬金进度款,具体方法如下:
(1)住宅地块售楼部及样板房施工专业承包进度控制奖励金(金额为住宅地块工程进度控制奖励金的10%,即人民币元):具体关键节点工期按该项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每个关键节点的进度控制奖励金按该项施工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个数进行平均分配。38.3.1工程进度控制奖励金(金额为合同履约奖励金的20%(其中住宅地块为10%,商业地块为10%),即人民币元(其中住宅地块人民币元,商业地块人民币元)):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各施工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提前完成的,则委托人给予监理人相应的奖励,具体如下:本合同履约奖励金(中标价的10%)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不含税奖励金为人民币万元,税款为人民币万元,税率为%。具体奖励及支付原则如下:38.3合同履约奖励机制和支付方式38.2.5质量保修阶段:结算终审监理酬金的3%是监理人在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履行其监理职责及合同义务的保证金,本项目所有工程保修期满且监理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质保期的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结支付给监理人。38.2.4竣工结算阶段:支付至结算终审监理酬金的97%;本期进度款支付条件: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含配合结算终审工作),同时完成监理酬金的结算终审。
38.3.2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金额为合同履约奖励金的60%,人民币元):上述任一节点的工程进度控制奖励金在达到相应奖励条件时,监理人应在申请当期监理酬金时一并向委托人提出奖励金申请,并提供相应依据资料及证明文件(含形象进度照片),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该节点奖励金与当期监理酬金一并支付给监理人。如监理人在申请当期监理酬金时未提出奖励金申请的,或委托人审核后要求监理人补充依据资料及证明文件(含形象进度照片)而监理人未能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的,视为监理人自行放弃该节点奖励金,且结算时不予计取;如委托人审核奖励金申请后认定不符合奖励要求的,则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5)商业地块装修施工专业承包进度控制奖励金(金额为商业地块工程进度控制奖励金的20%,即人民币元):具体关键节点工期按商业地块各标段装修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每个关键节点的进度控制奖励金按所有标段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个数进行平均分配。(4)商业地块施工总承包进度控制奖励金(金额为商业地块工程进度控制奖励金的80%,即人民币元):具体关键节点工期按商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每个关键节点的进度控制奖励金按该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个数进行平均分配。(3)住宅地块装修施工专业承包进度控制奖励金(金额为住宅地块工程进度控制奖励金的30%,即人民币元):具体关键节点工期按住宅地块各标段装修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每个关键节点的进度控制奖励金按所有标段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个数进行平均分配。(2)住宅地块施工总承包进度控制奖励金(金额为住宅地块工程进度控制奖励金的60%,即人民币元):具体关键节点工期按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每个关键节点的进度控制奖励金按该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个数进行平均分配。
本项目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措施要求进行管理,每月度由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或业主代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如住宅或商业地块当月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则委托人对应住宅或商业地块分别按安全文明控制奖励金0.8%给予监理人奖励(暂按60个月计算),各地块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地块安全文明控制奖励金总额。如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时,安全文明控制奖励金仍未支付完毕,则剩余金额纳入结算;如项目在竣工验收通过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或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受行政主管部门严重处罚的,则委托人将一次性扣回已支付的全部安全文明控制奖励金,剩余安全文明控制奖励金将不再支付。38.3.3安全文明控制奖励金(金额为合同履约奖励金的20%(其中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分别各占10%),人民币元(其中住宅地块人民币元,商业地块人民币元)):上述工程质量控制奖励在相应交楼或接收手续后由监理人申请当期监理酬金时一并提出,并提供相应依据资料及证明文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纳入当期监理酬金一并支付给监理人。如监理人在申请当期监理酬金时未提出该期质量控制奖励申请的,或委托人审核后要求监理人补充证明文件而监理人未能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的,视为监理人自行放弃该期间的奖励金,且结算时不予计取;如委托人审核奖励金申请后认定不符合奖励要求的,则委托人不予支付。每一栋单体自委托人发出的收楼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交楼之日起两个月内,小业主收楼通过率达到90%或以上,委托人按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的5%给予承包人奖励金;每一栋单体的小业主收楼通过率达到80%~89%的,委托人按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的2.5%给予监理人奖励金;小业主收楼通过率低于80%的,委托人不给予奖励金。2)交楼方面(金额为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的40%,人民币元;住宅共8栋单体,每栋单体占比5%):每栋单体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均达到验收标准且小业主收楼通过率符合条件的,则委托人给予监理人相应的奖励,具体如下:1)工程质量方面(金额为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的60%,(其中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分别各占30%),人民币元(其中住宅地块人民币元,商业地块人民币元)):本项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进行管理,每月度由质量监督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委托人进行质量巡检,如住宅或商业地块当月未发生质量事故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巡检达标,则委托人对应住宅或商业地块分别按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的0.5%给予监理人奖励(暂按60个月计算),否则不予支付,各地块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地块工程质量方面的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总额。如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仍未支付完毕,扣除不予支付部分后剩余金额纳入结算。如项目任一期在竣工验收通过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或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受行政主管部门严重处罚的,则委托人将一次性扣回已支付的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剩余工程质量控制奖励金将不再支付。
监理人应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委托人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发票,若因监理人自身原因或所开票据本身之问题造成委托人日后发生税务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四十一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各期进度款付款时,须向委托人提交一式四份付款申请和齐全的支付依据材料(详见本合同专用条件第38.2条)。委托人应及时审核确认并在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支付,同时监理人须提供10天以内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监理人未按时提供发票,委托人有权暂不支付相应费用,直至监理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第四十一条监理酬金的支付依据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第四十条合同款项支付的币种上述安全文明控制奖励金由监理人在申请当期监理酬金时一并提出,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纳入当期监理酬金一并支付给监理人。如监理人在申请当期监理酬金时未提出该期安全文明控制奖励金申请的,或委托人审核后要求监理人补充证明文件而监理人未能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的,视为监理人自行放弃该期间的奖励金,且结算时不予计取;如委托人审核奖励金申请后认定不符合奖励要求的,则不予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四十四条的约定。第四十四条标准条款第四十四条不适用为了使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更合理、有序地进行,委托人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监理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本合同监理范围内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内容,委托人将视监理人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技术管理服务队伍的权利,但不因此免除本合同监理人应有的义务和责任。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不因委托人另行委托了技术督导等技术管理服务单位而减轻或免除监理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并由其负责技术督导等技术管理服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监理范围、监理内容调整的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四十二条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自行负责解决。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员外出考察等的费用
附件3:各阶段拟投入本项目驻场监理人员明细表附件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四篇合同附件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周内未能解决,委托人可先行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人另行签订监理合同。第四十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1:附件7:安全生产协议附件6:履约保函附件5: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附件4:拟用于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监理人(监理人):委托人(委托人):广州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委托人的责任(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监理人的责任(五)不准向监理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附件2: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附件5: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附件4:各阶段拟投入本项目驻场监理人员明细表附件3
投标人(盖公章):3.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我自愿接受业主给予我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业主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备案、审批机构,直至广州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并接受上述部门给予的通报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扣证等处罚。2.本人保证在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全部工程施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参加其他项目的具体工作,不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担任实际职务。1.本人作为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项目总监,我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项目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工作。并承诺在本项目完成后的合同责任保修期内,根据项目实际保修工作需要也能随时到场负责指挥,安排应做的保修工作。本人(姓名),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编号:,受(监理人)委派,拟在(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一职。为加强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保证我公司在中标后严格履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的完成本项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致(业主)广州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以下简称“监理人”)已与广州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方”)就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编号:);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监理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我行同意为监理人出具本保函。致:广州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保函(格式)附件6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我行保证期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监理人提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止,最长不超过年月日。我行还同意在你方和监理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我行放弃你方应先向监理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反合同的约定及∕或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行于3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根据本保函,我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RMB万元)[按合同包干监理酬金的10%计算]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保函的约束。
附件7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地址: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名称:(盖章)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一、工程概述: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免遭损失,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特此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地块(E0302、F0102、F0106、F0107)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生产协议
1、甲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一)甲方职责:协议内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二、工程项目期限:(二)工程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从化大道交汇处
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纳入施工生产全过程。乙方职责: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6、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防火工作等;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安全措施以及防火等的落实情况。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进行项目安全检查等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4、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乙方施工队伍停工整顿。3、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2、乙方在入场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13、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2、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1、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10、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9、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8、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失效。五、合同份数2、乙方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范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1、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违约责任14、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021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盖公章)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2021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盖公章)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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