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履行合同的方式:
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
⑴保险期间内,参保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不可抗力非免责事由)、罹患疾病,在宁乡市医保认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有护理需求且请人护理的(住院病种与医保病种挂钩),属于住院期间医疗护理赔偿责任范围。是否发生护理行为由保险公司负责勘查,要求参保对象原则在住院48小时内报案,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
⑵参保对象因如下情形住院的,不考虑护理情形,均在保险赔付范围(护理补贴可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重大疾病指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脏器移植、脑瘫、艾滋病等16种疾病;
②在ICU重症监护室抢救的;
③住院期间医生医嘱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以上的(含一级)。
⑶因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开展门诊血透且请人护理的,视同住院纳入保险范围。
赔付标准
⑴按护理人员在医院护理参保对象的实际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护理补贴保险金至护理人员(不给特困人员本人),日住院补贴金额赔付标准如下:
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级医院赔偿标准
二级及以上医院赔偿标准
80元/天
120元/天
注:①宁乡市范围以外的地区就医参考此标准。
②春节期间(除夕、初一、二)三天护理补贴保险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⑵赔付天数:
每名参保对象住院期间生活护理津贴全年累计赔付天数最高不超过45天(允许45天,天数以居民医保认定的住院天数为准)。
保费预算及盈亏处理:一个年度内参保费用控制在2897820元以内,当年度保费以“签订合同时宁乡市民政局提供的在册人数*中标人均保费单价”为结算依据,当年度合同不再另外增加费用。保险公司按双方确定的理赔标准进行理赔,自负盈亏。
不予赔付情形
⑴违规就医:特困供养对象违反诊疗常规,过度医疗、虚报病情、挂床住院的,不予赔付。
⑵体检疗养等:特困供养对象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单纯的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住院的,不予赔付。
⑶第三方责任:特困供养对象因第三方责任住院治疗的,已由第三方赔付的,不予赔付;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护理津贴由保险公司赔付的,特困供养对象应将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护理津贴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⑷未及时报案:特困供养对象未在72小时内报案,延迟报案或出院后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前期查勘的,对无法核实部分不予赔付。
⑸无护理人员:除"四、主要内容……4、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中第(2)款已列明的情况以外,其他虽然住院但无陪护的不予赔付。
⑹其他情形:市民政局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定不予赔付的其他情形。
其他约定
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宣传由保险公司负责,要求政策宣传到位,到位率100%。
保费半年一付,签订采购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度保费的50%,余款50%在当年度11月20日前付清,保险投保资金由采购人凭发票支付给中标人单位的对公账户 。
参照保险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