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信息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8/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0-440104-47-01-04234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穗环管影〔2023〕8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你单位报送的《广东省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信息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省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信息化工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020-440104-47-01-042349)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洪桥街道东风中路305号。为进一步提高广东省应急指挥中心在常规地面通信系统失效等极端条件下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提高应急指挥中心的综合应急处置水平,打造天地一体化的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在广东省应急指挥中心五层楼顶建设Ka、Ku卫星固定站各1个,Ka卫星固定站位于Ku卫星固定站西侧约8m。Ku、Ka卫星固定站相关参数如下:对应卫星高度均约36000km,等效口径4.5m、3.7m,占地面积30m 2 、20m 2 ,方位南偏东-26.58°、南偏西8.40°,天线仰角60.02°、62.55°,发射功率40W、10W,额定功率300W、70W,上行频率14~14.5GHz、28~30GHz,下行频率12.25~12.75 GHz、17.8~20.2GHz,极化方式正交线极化、圆极化。

项目总投资35367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及运营期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相关标准要求的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做好施工建筑垃圾处理处置。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控制电磁辐射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要求设置围栏和监控系统,张贴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加强巡视管理,确保项目站址边界和评价范围内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处的电磁辐射场强值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的控制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优化发射机冷却空调、电机等设备布局,项目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加强与相关单位和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心、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处、信访处、应急处,越秀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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