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景泰县喜泉镇生命防护工程路灯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48.65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06/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tzc-22016
预算金额49.02万元
招标公司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陈辅康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子龙0943-5568518
中标公司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48.6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景泰县喜泉镇生命防护工程路灯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景泰县喜泉镇生命防护工程路灯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JTZC-22016
二、项目名称
景泰县喜泉镇生命防护工程路灯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汤汪食品科技创业园2#楼 |
48.65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有线路灯 |
瑞驰 |
185盏 |
2630元 |
有线路灯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武生,卢有俊,段守芳,田如意,鞠玮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协议
收费金额:0.7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
地 址:喜泉镇兴泉村
联系方式:0943-55656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西路618号5幢1单元
联系方式:0943-55685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子龙
电 话:1899398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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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招标文件.pdf路灯招标文件.pdf |
景泰县喜泉镇生命防护工程路灯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TZC-22016
采购单位: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3.1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3.2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3.2.2投标人资格要求
3.3招标
3.3.1综合说明
3.3.2招标公告时间
3.3.3招标文件的构成
3.3.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3.5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3.3.6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3.4投标
3.4.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3.4.2投标文件的语言
3.4.3计量单位
3.4.4投标货币
3.4.5联合体投标
3.4.6知识产权
3.4.7投标文件的组成
3.4.8投标文件格式
3.4.9投标有效期
3.4.10投标保证金
3.4.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4.12投标文件的密封
3.4.13投标文件递交
3.4.1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4.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4.16特殊情形的规定
3.4.17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3.5开标
3.5.1开标内容及注意事项
3.6评标
3.6.1评标流程
3.6.2注意事项
3.6.3供应商家数计算
3.7定标
3.7.1定标原则
3.7.2定标程序
3.8发放中标通知书
3.9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1合同授予原则
3.9.2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
3.9.3其他
3.10、质疑与答复
3.10.1综合说明
3.10.2质疑和答复的时限
3.10.3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0.4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
3.10.5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
3.10.6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3.10.7投诉
3.11、招标代理费
第四章项目需求
4.1项目需求
4.2交货时间及地点
第五章评标办法
5.1评标原则及组织
5.1.1原则
5.1.2组织
5.2评标程序
5.2.1投标文件的初审
5.2.2比较与评价
5.2.3评标方法
5.2.4变更采购方式后采用的评标方法
5.2.5评标报告
5.3废标
第六章附件
附件1:合同格式及条款
附件2:投标函
附件4:法人授权函
附件5:开标一览表
附件6:分项报价表
附件7:投标商务、货物偏离表
附件8:售后服务承诺书
附件9: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景泰县喜泉
镇生命防护工程路灯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
加。
一、项目编号:JTZC-22016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项目简介:
(一)采购内容:有线路灯185盏(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二)采购预算:49.025万元。
(三)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
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截止时间前);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采购文件公告期限、获取时间、方式:
(一)采购文件公告期限:2022年5月12日0:00:00至2022年5月18日23:59:59。
(二)获取时间:自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均可获取。
(三)获取方式:登录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官网免费下载获取。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更正会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请拟参与供应商随时关
注查阅。若未能及时查阅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投标截止时间:
(一)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6月2日09:00整(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开标时间:2022年6月2日09:00整(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三)开标地点: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单位: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陈辅康,联系电话:18219762929
联系地址:景泰县喜泉镇
集采机构: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子龙,联系电话:18993985021
联系地址: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163号
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5月11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内 容 规 定 |
2.1 | 综合说明 | 1)项目名称:景泰县喜泉镇生命防护工程路灯采购项目 2)招标内容:有线路灯 185 盏(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3)采购预算:49.025 万元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2.2 | 采购人 | 1)单位名称: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 2)联 系 人:陈辅康 3)联系电话:18219762929 |
2.3 | 代理机构 | 1)单位名称: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联 系 人:王子龙 3)联系电话:18993985021 |
2.4 | 付款方式 | 按照合同签订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付款按合同约定付款。 |
2.5 | 投标人资质 文件要求: (未做说明 的资料复印 件加盖鲜 章,原件携 带备查。) |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提供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等证件的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1 式 2 份,1 份装入投标文件正本,1 份 带至开标现场) 3)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 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1 式 2 份,1 份装入投标文件正本,1 份带至开标现场) |
4)提供 2020 或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新成立企业提供 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截止开标日期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 件) 二、投标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 上资料查询时间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截止时间前为准,如相关失 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 标 项 目提 供 的 文 件、证 书 必 须在 有 效 期 内 ,复 印 件 必须 加 盖 投 标 人公 章 。 | ||
2.6 | 投标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 | 2022 年 6 月 2 日 09:00 整 |
2.7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成。 |
2.8 | 投标有效期 | 60 天 |
2.9 | 投标保证金 数额及交纳 方式 |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投标人应于开标前将 4 000.00 元(肆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进账到 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投标人须要求银行在转账时注明投 标人名称、投标项目编号,以便查询)。不得由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 标商或个人代替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缴纳,否则视为无 效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和开标现场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进 帐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还需提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用来退保证金时用,如果不 提交,保证金是否到账情况,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开户名称: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 |
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账号:662214056218400039 | ||
2.10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1、投标文件份数:制作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_份。(有分包按分包制作、无分包按整包制作)。2、投标文件须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未按该要求制作标书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对投标人产生的不利因素由其自行承担。 |
2.1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区不接受口应满足下列要求:接受 |
2.12 | 答疑会 | 区不召开口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2.13 | 现场考察 | 区不组织口组织考察时间:考察集中地点: |
2.14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口是 |
2.15 | 招标公告的发布 | 本项目时间安排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为准。 |
2.16 | 供应商家数计算 |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执行。详见投标人须知3.6.3 |
2.17 |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的扣除比例:10%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价格的扣除比例:10%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10% |
2.18 | 招标代理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7000元由中标方支付。 |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3.1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和“需方”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本项目是指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
(3)“投标人”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
(5)“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
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和相关变更内容。
(6)“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7)“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
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
文件、资料。
(8)“货物”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
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9)“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
除、修缮等。
(10)“服务”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
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
它义务。
(11)“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
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12)“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
真、电子邮件。
附件9: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
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
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
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
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
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
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
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
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
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
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
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
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
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
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
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
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
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
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
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
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
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
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
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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