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cqjy23-633
预算金额2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GXCQJY23-633 上林县西燕中学校园小卖部经营权公开招租项目

发布时间:2023-08-25 04:22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名称

上林县西燕中学校园小卖部经营权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3-633

挂牌价格

20万元/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825

挂牌截止日期

2023831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上林县西燕中学,校园面积约60亩,学生约1190人,住宿约1190人,教职员工90人(含食堂工人、门卫等)。本次招租的校园小卖部位于校园内,面积约50㎡,由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用途为小卖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上林县西燕中学

注册地(住所)

上林西燕镇西燕街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韦富元

注册资本

855.83万元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1257689394889

经营规模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上林县财政局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上林县教育局

批准单位名称

上林县财政局

批准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西燕中学出租校内小卖部的意见

批准文号

/

批准日期

2023818日、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元/年)

200,000.00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签订合同前,承租方须缴纳押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入财政非税专户。如有违约则按相关约定进行扣减保证金处罚,次年缴纳租金时应补足所扣减的保证金。如经营期间无违约,合同期满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回全部保证金。

租金支付方式

分期

租赁期限

2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签订租赁合同一周内付清首年租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承租人须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个体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承租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能够按时支付租金;

3、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在相关行政部门(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食品经营许可证;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无不良经营记录查询文件;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能够按时支付租金的承诺文件;

6、实地勘察确认书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承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以上标的按现状招租,承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的现状、权证、相关费用等情况。承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3、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当年租金,并于当年最后一个月底前付清下一年租金。签订合同前,承租方须缴纳押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则按相关约定进行扣减保证金处罚,缴纳次年租金时应补足所扣减的保证金。如经营期间无违约,合同期满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回全部保证金。

4、采用全包干的方式承租,由承租方承租及负责挂牌公告对承租方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自负盈亏,出租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补贴。承租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伤赔偿、社保等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不提供食宿场所,承租方工作人员食宿自理。

5、承租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承租方需谨慎认真选聘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规以及校规、校纪,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或收到师生投诉的,出租方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如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校园管理工作,出租方有权与承租方解除服务合同,并不需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撤场。

6、出租方有权在签订合同时经教代会同意对项目方案作适当修改调整。(不影响挂牌公告实质性内容)

7、出租方有权组织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到符合总体要求的承租方正在运营的小卖部、超市考察,考察意见作为最后是否同意续租的参考意见。

8、承租方承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进货渠道为合法进货渠道,如承租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索赔及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9、各意向承租方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便承租方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己承担。

10、经营范围:承租方须以出租方整体配套项目为经营目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副食品、冷饮、日用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日常百货。不得出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变质产品、“危禁”产品,所售食品必须要有CS认证标志,不得现场加工产品。

11、在出租方的监督下,承租方自行组织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承租期限:两年(采用1+1的方式:即成交后签订一年合同;学校成立工作监督小组,由监督小组负责民意调查,民意调查满意度达80%以上,双方合作满意,配合默契,再续一年。如果不达标,学校有权解除合同,依法另聘合格经营者来学校承租,期限以学年度为限。承租到期,承租方须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否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搬出,不作任何补偿,因强制措施搬离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必须自主自行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不得以挂靠方式进行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全部保证金和已交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承租方须以出租方整体配套项目为经营目的,配合学校服务作为经营宗旨,并服从学校管理、监督。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只能经营规定范围内的商品,禁止经营饭堂服务范围内的项目(即不能经营米粉、汤圆、牛杂、炸馍、饺子、粽子、面包、热狗等食品,不允许生产各类熟食品及变相加工其它食品销售)。不允许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农药等有刺激气味、娱乐和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经营活动;禁止经营烟、酒、辣条、瓜子、甘蔗、西瓜、棋牌类等商品。

15、承租方开业前,须自行办理经营的各种证照(即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由出租方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16、严格遵守出租方作息及开放时间,营业期间不得影响学生上课。每天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营业(开放时间:早上6:307:20,中午11401230,下午17001830,如时间有变动以学校通知为准)。承租方须注意道德行为规范,店面从业人员要衣着整洁,注意仪表,配合出租方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出租方和上级部门安全、卫生、文明服务规范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做好门前相关的卫生清洁工作,店门之外不得堆放任何百货、杂物,不得有任何因承租方经营的商品及其包装物散落乱抛造成的环境破坏。门前三包、四周3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归承租方负责打扫。

17、不得出售“三无”产品、伪劣产品、变质产品、“危禁”产品。一旦发现,出租方立即通知整改,若不按要求整改,出租方则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对承租方作出处罚,另外因出售上述产品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8、若师生因食用小卖部的食品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出现其它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另聘合法的公司,不退回履约保证金。

19、承租方须严格保证经营食品及物品的质量,不得经营过期、变质、腐烂等不合格物品,一经发现,取消经营权,并予以没收保证金。

20、承租方日常所需电费用及设备添置费用自理。电费由承租方承担,如逾期拖欠电费的,出租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人民币3万元保证金计收10%数额的违约金。

21、小卖部必须明码标价,货真价实。承租方之销售所有物品价格必须严格控制,价格不得超过其公司校外连锁店之价格(如有)或当地超市零售价格。如违反上述价格规则的,因各检查部门受罚,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22、经营期间,承租方需装修包括水管电线的铺设等应先提供装修方案和图纸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且在安全和不影响房屋主要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责。因承租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未再续约的,其自行投资的固定装修物(不动资产)不能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含天花板装修,水电管线等)。

23、承租方应建立销售台账,对所有合格和被选的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档案并索取所有资质资料,以备学校售卖的食品必须有进货单据票据,并按批次进行登记,随时接受出租方的抽查和相关部门查验。并保留完整的票据,方便出租方对食品来源进行溯源追踪。

24、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转让、转租、分租经营场地,否则收回场地,并没收保证金。

25、成交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租方有权不退回全部保证金。

26、承租方需要在正式营业前购买相关食物中毒的全校学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100万元,以防突发事故。

27、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承租方经营过程中需落实安全用电。

28、承租方在经营过程时,如有要求出租方配合情况,请给予说明。

29、如因上级政策等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合同的,双方则按照上级的文件政策执行,出租方不退还当年的租金。

30、承租方经营价格不高于当地超市的最高零售价出售商品。如承租方调升商品价格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调价。

31、承租期间,一旦发现小卖部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三无及假劣产品、经营烟酒等其它危禁物品或者其它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第一次发现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发现扣减履约保证金5000元;第三次发现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32、承租期间,承租方应平价供应各类商品,在平日检查或学生举报销售商品中有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一经核实(以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为标准),承租方应赔偿购买者10倍于投诉商品价格的赔偿金。并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即300-500/次。

33、承租期间,因承租方不履行自己职责,不配合上级各项检查而造成出租方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第一次发现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发现扣减履约保证金5000元,第三次发现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34、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10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3831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竞租申请承诺书

2、租赁合同

3、实地勘察确认书

4、承诺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或出租方终止挂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吕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70841119377187710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报名链接:https://www.dscq.com/bidDetails/0b7e9347bfb6421b80b1bf341d1bf3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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