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1109-1188
二、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 2048800人民币 | 上海凯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101室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1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 AB SCIEX | 1 | 2048800人民币 | SCIEX TripleQuad45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潘新华,林俊杰,陈同军,顾旭旻,田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以中标金额1.35%支付(如中标金额的币种为外币,则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中行折算价换算成人民币)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7659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1套。中标单位推荐理由:上海凯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及技术评议,且评标价格最低,推荐为中标单位。
2、本公告已于同日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chinabidding.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
3、本项目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截止时间以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chinabidding.com/)规定为准。
4、如对本次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于评审结果公示截止时间前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向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15楼,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62261357*5539)提出异议,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地 址:重庆南路227号
联系方式:638465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
联系方式:62261357*55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62261357*5539
附件信息: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采购项目.doc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采购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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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内 容 |
一、说明 | |
1.1 |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地址:上海市重庆南路227号联系人:徐明霞电话:021-63846590 |
1.2 | 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名称: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利星行广场)15楼联系人:陈瑜、杨辰俊电话:62261357*5539传真:62260898电子信箱:chen_yu@cairui.com.cn |
1.3 | 项目概况:本招标项目的名称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采购项目采购招标。项目任务单号:招2022-1981根据需要补充下列内容: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1套,政府采购编号:0022-W13340评标委员会将以包件为单位进行评标;招标人将以包件为单位进行授标。本次招标的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凡招标文件未作规定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令〔2014〕第1号)执行。 |
二、招标文件 | |
6.1 | 提交对招标文件澄清要求的截止期:同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
8 | 投标语言:中文或者中文和英文(当两种语言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本次招标的评标报告使用中文。 |
10.3 | 备选方案:本次招标不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非本资料表第26.4.3条选择方案1)时所允许提交的付款偏离计划),凡包含备选方案的投标都将被否决。 |
11.2 | 报价缺漏项范围或比重:投标人的报价不应有缺漏项(含删除报价项、漏报或报零)。如有缺漏项,在授标时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已报明价格的项目中(即合同价格将不予增加),但在评标时将把其他有效标中的该项最高报价计入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之中。投标人因报价缺漏项所导致的最大允许加价幅度为其经核准的投标价格(系指对可能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折扣或涨价声明以及暂估价和暂列金额进行了纠正、考虑和扣除之后的投标价格,下同)的百分之十(10%),超过这一比例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直接作否决处理。 |
11.5 | 是否设最高投标限价:205万元人民币,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时,将对其投标直接作否决处理。 ★(1)合同结算时,若因汇率波动或加征关税及由此增加的增值税等造成实际结算金额超出本项目的人民币限价时,招标人不承担超出投标限价的部分,该部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须提供承诺书,详见附件) |
11.6.1 | 从境内供货的投标报价方式:销售价(最终目的地:中国上海市辖区内招标人指定地点)(除另有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境内”均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境外”均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是否要报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是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前发生的仓储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条所规定的全部伴随服务的费用。 |
11.6.2 | 从境外供货的投标报价方式:CIP价(最终目的地:中国上海市辖区内招标人指定地点)是否要报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是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前发生的仓储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条所规定的全部伴随服务的费用。 |
11.9 | 投标报价性质:投标人如果中标,其经核准的投标价格(系指对可能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折扣或涨价声明以及暂列金额进行了纠正、考虑和扣除之后的投标价格,下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
12.1 | 从中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货币:人民币。投标人如果中标,此投标货币即为合同项下的支付货币。 |
12.2 | 从中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货币:美元或其他国际流通货币。投标人如果中标,其投标货币即为合同项下的支付货币。 |
13.1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
13.3 |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其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须提供要求中列明的资格证明文件):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在国家商务部指定的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完成有效注册(由于机电产品交易平台的注册审核需要一定时间,如投标人在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后请尽早登录该网站查询自身是否已经处于有效注册状态,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再来办理注册事宜而影响正常投标)。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人是专业生产本次所需设备的制造商,或经有效授权的代理商。若投标人是本次所需主系统设备的代理商的,应获得制造商或经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
14.3 | 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货物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专用工具以及货物通过性能检验和验收,且正式投入使用后的技术规格中规定质量保证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相关费用应分别填入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3所示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栏内,并计入投标总价。对重要技术要求允许的其它形式的技术支持资料:见本资料表第26.4.8条第(2)款。(本招标文件的提及有重要技术要求是指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下同。) |
15.1 | 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4.1万元元人民币。(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2)账号:9902001777650985(3)联系电话:62261357*5539 |
15.3 | 投标保证金形式和收退方式:当投标保证金采用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其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
16.1 | 投标有效期:九十(90)个日历日 |
17.1 | 投标文件副本的份数:四(4)份投标人在递交纸型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以U盘形式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一般文件或表格应采用Word或Excel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AutoCAD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JPEG或TIF格式,投标文件提供完整的签字盖章PDF文件以及可编辑的WORD文档),和“开标一览表”封装在一起。 |
17.2 | 投标文件的小签:除没有修改过的公开发布的印刷样本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署。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
18.1 | 投标文件拒收条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外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将不予受理(如果仅单独提交的投标声明未按规定密封,则只拒收投标声明,原投标文件仍将受理;内层密封情况不作为判定拒收的条件)。 |
18.2 | 投标文件的提交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利星行广场)15楼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外层信息上应清晰地注明: (填入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文件,招标编号 (填入招标编号) ,在 (填入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 (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如采用挂号信或快递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的外层信封上应清晰地注明下列信息:(1)邮政编码:200050(1)收件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利星行广场)15楼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收件人:本资料表第1.2条注明的联系人采用挂号信或快递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以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投标人不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的,视为其默认开标结果,且对整个开标过程无异议。 |
19.1 | 投标截止时间:2022-12-05 14:30(北京时间) |
五、开标与评标 | |
22.1 | 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日期:2022-12-05 14:30(北京时间)地点: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利星行广场)15楼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会议室 |
23.1 | 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
25 | 评标货币换算:本次招标的评标货币为美元,如投标报价由多种货币构成,评标委员会将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报价货币相对于美元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此时对于人民币报价部分,换算所需的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卖出价即为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现汇买入价;对于美元之外的其他国际通用货币,换算所需的该货币相对于美元的卖出价即为中国银行公布的该货币相对于人民币的卖出价除以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现汇买入价)。 |
26.4 | 评标价量化因素:投标人须知第26.3中的第1)~5)、7)~8)款 |
26.4.1 | 货物进关后运抵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本合同的项目现场为________。投标人应提供:(1)每件包装箱的估计尺寸和运输重量;(2)每件包装箱的EXW(工厂交货)价(对境内供货)、CIF(上海港)价(对境外供货);(3)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3“投标分项报价格式”的规定报明“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在评标时将按投标人须知第26.4.1条的规定,在评标价格中计入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
26.4.2 | 交货期的偏离:所选方案:1)境外供货:免税证明发放后90天内;境内供货:合同签订后30天内。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以投标文件进度安排中具备验收条件的时间节点为准,每延期一周评标价格将在对应包件经核实的投标总价(系指已对可能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报价漏项以及折扣或涨价声明进行纠正、调整和考虑之后的投标总价,下同)的基础上上调百分之零点五(0.5%)。延期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
26.4.3 | 付款条件的偏离:不允许付款条件的偏离 |
26.4.4 |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所选方案:1)投标人应按本资料表第14.3条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报明货物通过性能检验和验收,且正式投入使用后技术规格中规定质量保证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这部分备品、备件的价格应填入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3所示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备品备件”栏内,并计入投标总价。 |
26.4.5 | 中国境内的备品、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中国境内应设有固定的备品、备件供应渠道;(2)一旦接到报修电话或传真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响应,在72h内派遣有经验的维修工程师到现场提供维修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免费,质量保证期后只收取合理成本费);(3)维修工程师赴现场后应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对于一般故障应在2个工作日内修复;其他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在一周内解决或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投标人对上述第(1)或第(2)或第(3)款要求的偏离,其评标价格将在经核准的投标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1(1%)。 |
26.4.6 | 预计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不适用 |
26.4.7 | 设备性能和生产率:所选方案:1)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条款、参数、指标或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均为主要技术要求;本资料表第26.4.8条第(1)款所列明的各项商务要求均为主要商务要求,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投标人承诺的相关条件不满足此类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及承诺的相关条件的不符合项累计达到5项及以上(本招标文件有编号或标志的任一最低层条款均算作一项,下同),其投标也将被否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所有未加注星号(“★”)的要求均为一般技术要求,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满足此类要求,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评标价格将在对应设备经核准的投标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一(1%); |
26.4.8 | 其它额外评标因素和标准:除本资料表第13.3条、第26.4.1~26.4.7条以及本资料表“适用于本次招标的额外增加的变动”部分所明确的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判定条件及标准外,在此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所规定的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其他判定条件及标准一并汇总、说明如下:(1)主要商务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必须对本款所列的主要商务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如评标委员会在商务评议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投标货物制造商或投标文件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其投标将被否决:(a)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b)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c)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d)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e)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当招标文件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f)投标人身份不合格(包括不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常贸易国;投标人或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咨询机构有任何关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不独立、不是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g)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1填写和提交“投标书”;(h)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2填写和提交“开标一览表”;(i)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3填写和提交“投标分项报价表”;(j)投标有效期不足;(k)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的币种不符合要求、未提交正本投标保函、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或者投标保函的开具银行或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5.1条和15.3条以及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7的规定;(l)投标文件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字人无单位负责人的有效授权书(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8);(m)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包括逐页小签);(n)投标人(包括投标联合体的各成员)或制造商的资格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证明文件包括:(i)资格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1);(ii)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2);(iii)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3,制造商直接投标时无需填写和提交该资格声明);(iv)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参考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4,制造商直接投标时无需填写和提交该授权函);(v)证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5);(vi)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开具日期应在开标日前三个月之内,其参考格式见附件6-1);(o)投标人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p)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q)除本资料表第11.5条明确允许外,在投标文件中包含价格调整要求;(r)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者在该协议中未说明联合体的牵头人、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及责任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将承担连带责任(仅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项目);(s)承诺的仲裁机构、规则或地点与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第32.2条不符;(t)承诺的适用法律与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不符;(u)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报价计算错误所作的更正;(v)投标报价的币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所采用的报价方式将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按既定规则计算出其评标价格;(w)因报价缺漏项所导致的评标价格加价幅度超过了最大允许比例;(x)在投标截止期前未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完成有效注册;(y)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情况。(2)技术标书的编制要求对于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响应性说明(包括可能存在的正、负偏离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上述技术支持资料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如通过3C认证的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为准,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不一致,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对于非标准和非通用的设备,投标人也可提供此前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合同技术规格及最终的性能检验报告(应有用户代表签名)作为技术支持资料。上述技术支持资料只能用于印证投标人自称符合而实际不符合的情形,不能用于相反的印证。如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议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其投标将被否决:(a)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要求(若有时),或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要求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b)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技术要求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或累计的(若有时);(c)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d)投标人复制或照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的;(e)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他可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情况。 |
26.5 | 中标候选人数量:1家 |
27 | 综合评价法:不适用 |
六、授予合同 | |
31.3 | 中标人确定方法: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36 | 招标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以中标金额1.35%支付(如中标金额的币种为外币,则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中行折算价换算成人民币) |
适用于本次招标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 |
(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可能有的图样、图片和光盘等),如果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发现有缺页、印刷不清楚或对其中内容不理解而未向招标机构提出,由此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2)除本资料表第26.4.3条选择方案1)时所允许提交的付款偏离计划外,招标人将不接受投标人的提出的选择性报价或者带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如有发生时,其投标将被否决。(3)如果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6.2条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的(若在开标前招标机构已通过规定的报备程序选择并实施了两家开标,则上述规定中的 “三个”均改为“两个”),招标人将依照规定重新招标。(4)投标人在其供货清单中如有超出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的附加、辅助或额外的部件、配件、装置、设备或软件,不论其是否标明分项价格,在计算评标价时一律不予扣除。除非投标人在其“投标书”和“开标一览表”中对这一部分价格作出了明确申明,且在唱标时和开标记录中已扣除了这部分价格。(5)投标人不得将可能影响投标产品主要功能或性能的标准配件或随机备品、备件列为选购件,否则将不予认同,在评标时仍将把这部分价格计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之中。(6)投标人的报价不应有缺漏项(含漏报或报零)。如有缺漏项,在授标时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已报明价格的项目中(即合同价格将不予增加),但在评标时将把其他有效标中的该项最高报价计入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之中。投标人因报价缺漏项所导致的最大允许加价幅度为其经核准的投标价格的百分之十(10%),超过这一比例时,将对其投标作否决处理。(7)当投标人对其源自中国境内的供货在“境内供货分项报价表”的表下注释中明确说明了其拟投境内产品需交纳的增值税(或增值税占比)时,在计算技术偏离的调整和(或)商务偏离的偏差折价时将从对应设备报价和(或)投标总价中剔除相关税费,否则在计算上述调整和(或)偏差折价时将以原报价为准。(8)凡是投标文件的商务或技术部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之间存在负偏离(即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予以反映,否则在中标后一律不予考虑。但在评标时,如果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之外发现上述负偏离的,则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评估。(9)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某项主要商务或技术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在不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统一放宽该项要求。(10)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进口设备报价中已经包含了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则必须在“开标一览表”的“价格条件”或“备注”栏中明确申明。否则,在最终计算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时,将一律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报价要求以及国际商会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对相关贸易术语的定义进行处理。(11)如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再提出修改其投标文件或承诺,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选择下一家中标候选人中标,或者选择重新招标。此时,原中标人将被视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2)投标人不得将从第三方采购设备的随机备品、备件列为需要另行收费的备品、备件,否则在授予合同时将从授标对象的投标价格中扣除这部分费用,但在计算评标价时这部分费用将不予扣除。(13)本次招标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14)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a)设备的设计、配置方案及说明;(b)质保期结束后第1~5年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报价表(格式见本资料表附件6-2)(c)主要设备的产品样本、认证证书、鉴定报告和试验报告(若需要时) |
内容 | 空头支票 | 印鉴不符 |
次数 | 次 | 次 |
金额 | 元 | 元 |
银行帐号 | 帐户性质 | 货币种类 | 贷方余额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 | 原产地 | 价格条件 | 单价 | 合价 | 主要技术指标 | 遵循的标准、规范 |
条款号 | 内容 |
1.1 7) | 买方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买方地址:中国上海市重庆南路227号邮编:200025电话: 传真:联系人: |
1.1 8) | 卖方名称:卖方地址: |
1.1 10) | 项目现场: |
★7.1 |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
11.1 5) | 目的港:上海/项目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 |
16.1 |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1),2),3),4),5)适用。 |
17.2 | 卖方应按产品出厂标准供应的货物质保期内运行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随机易损件、专用工具和附件、安装必须的特殊专用工具。若对备件有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相关条款。 |
18.2 | 免费质保期为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的1年或以上保持有效。其他相关要求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相关条款。 |
18.4 |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用户的服务要求作出响应,一般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其他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在一周内解决或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如无法在上述时间内解决问题的,须提供相同型号的备用机。卖方有责任对合同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修及修理。质保期内合同货物的维修、零配件的更换以及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卖方提供终身服务,并保证零配件的供应不少于10年。同时卖方应遵守第八章中有关对售后服务条款的要求。 |
20.1.1 |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买方将按如下方式付款给卖方:20.1.1.1 (a)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买方将通过买方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样式见第三章),信用证金额等于货物合同金额的80%,信用证有效期至合同规定最后一次交货后的第21天为止。每批发货金额的80%在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支付。(i)对于“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合同,标有“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运清洁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或空运单(注明收货人为买方),并注明在目的港通知买方。(ii)3份商业发票。(iii)3份详细装箱单。(iv) 3份制造商或受益人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书。(v)2份发货金额80%的以买方为付款人并交买方银行的即期汇票。(vi)1份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2款签发的装运通知的副本。(vii)以买方为受益人,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十(110%)投保的保险单正本1份,副本2份。(viii)3份由卖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b)货物合同金额的20%将在所有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在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60天内T/T支付。(i)3份商业发票。(ii) 1份由采购方的验收报告。20.1.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在议付中发生利息,将由卖方承担。20.1.1.3在每次装运后48小时内,除上述第20.1.1.1(a)(vi)、(b)款规定的单据,卖方通过电邮或传真方式将上述壹套副本单据书面通知买方。卖方还将上述壹套副本单据随装运工具在目的港交给买方。如果由于卖方责任,卖方没有书面通知上述单据或随装运工具在目的港交给买方,卖方将承担延期清关和没有及时提货所引起的所有费用。20.1.1.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买方将按20.1.2款的规定付款。 |
20.1.2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买方将按如下方式付款给卖方:20.1.2.1 货到验收合格后60天内买方支付货款的100%。20.1.2.2 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须向买方开具数额相等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据此付款。 |
★28.1 2) | 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为交货日期前6个月内生产的全新产品,若交付的货物生产时间不符合要求,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补偿金。 |
32.2 |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分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
35.1 | 本合同项下卖方给买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达本专用条款第1条第7)款所示的地址;买方给卖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达本专用条款第1条第8)款所示的地址。 |
36.2 | 互惠协议的标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政府关于所得税和财产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7.4 | 本项目由买方委托的外贸公司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 交货期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 详见本章第二部分“技术规格”。 | 1套 | 境内供货:合同签订后30天内;境外供货:免税证明发放后9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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