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310250034
预算金额179.99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7262068
中标公司湖南中铭科技有限公司178.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1025003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2024年宁乡市城区排水管道疏浚维护采购(玉潭片区)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1025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1799966.95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789570.27
 合计金额小写: 1789570.27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捌万玖仟伍佰柒拾元贰角柒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023-2024年宁乡市城区排水管道疏浚维护采购(玉潭片区)总价为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玖仟捌佰柒拾元贰角柒分(1789570.27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3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城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为2023-2024年宁乡市城区排水管道疏浚维护采购(玉潭片区)服务单位。乙方须协助甲方做好宁乡市排水设施维修服务工作。维修内容:管道、沟渠疏通,渠泥运输及抽水,封、拆管堵,管道修复预处理,管道修复,检查井维护及井盖更换,泵站小修及其他紧急事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协议款项结算手续。工程价款按一季度一付款执行,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发票起6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结算工程款项并扣除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1年)2、开户行和账号本合同签订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3、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一般程序方式进行验收。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湖大支行 (湖南中铭科技有限公司:4305 0178 4736 0000 0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服务质量标准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二)服务质量要求1、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及服务实施方案的相关文件,经甲方认可后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2、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3、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服务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五个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应予顺延。4、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5、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6、在清淤和运输过程中,乙方应当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足额意外伤害险,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乙方应做好施工用电安全工作,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同时应做好下井作业人员的防护和防毒等安全防范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投入的清淤设备、材料等,由乙方负责看守和保管,采购人不承担丢失、偷盗责任。(3)乙方在清淤过程中,不得损坏周围的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4)乙方在清淤时应将池内所有淤泥及渣物全部清除,清出后的淤泥、渣物应及时按市蓝天办有关规定实施并外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确保环境卫生,避免二次污染。(5)清淤施工期内,施工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车辆设备用油费用、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等)由乙方负责。(6)在服务期限内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并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7)乙方在清淤前、清淤过程中、以及清淤后,应及时对清淤现场拍照或视频,形成清淤前后的对比照,且相关资料必须提交至采购人责任部门。7、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到场修复,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人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2、合同工期内,管道疏通清污完成后,供应商须提供疏通清污后的影像资料(一式四份);其中雨水管道提供视频资料,污水管道提供疏通前后对比照片;由采购人进行验收,并以实际发生并经验收认可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权利与义务1、负责提供本协议工程范围内乙方所需的设计图纸。2、负责对乙方施工中安全、质量、进度工作实施指导、检查、监控,监督施工生产各项安全、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3、负责及时组织办理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4、负责办理乙方的工程计量和结算;6.2  乙方权利与义务1、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全面负责并独立完成本协议承担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任务,乙方应按图纸及清单逐一完成,如有未完全成工程量,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未完成工程量的费用。2、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确保本协议承包工程施的质量、工期、安全等。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劳务人员造成自身及第三人人身和(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乙方的施工质量应该完全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的相关要求,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有工程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名誉,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名誉的事,否则甲方将有权解除并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指令应当如期完成,同时,应积极维护施工现场的人员秩序,严禁打架斗殴等,违者处以至少500元每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7、负责协调工作。8、乙方负责乙方劳务人员的食宿以及乙方设备、材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其费用。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每次要求提供足额数量的劳务人员,每违约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累计3次未能提供足额数量的劳务人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严禁劳务派遣人员饮酒作业,每发现一起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不再接受该作业人员的劳务派遣;甲方未能及时发现,作业时所引发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等,经医疗机构检测确认为饮酒所致的,一切赔偿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一)甲方无正当理由到期拒付服务费的,对逾期金额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整改,且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1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且收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 (2)乙方的服务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相关验收未通过的;(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20%的违约金(五)乙方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通阳巷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高新开发区青山路芯城科技园二期16栋408
法定代表人: 陈惠军 法定代表人: 孙海兵
委托代理人: 叶国荣 委托代理人: 胡雄峰
电话: 0731-87262068 电话: 0731-88620610
传真: 0731-87262068 传真:

附件列表
  1. 2023年宁乡市城区排水管道疏浚维护采购(玉潭片区).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