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劳动大厦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维修项目结果公告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维修消防电改造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屋面防水工程平面砂浆找平层混凝土抹30水泥砂浆找平层改性沥青卷材热熔法屋面做防水屋面板安装压型钢板更换彩钢板屋面拆除防水层拆除卷材防水层平面抹灰层拆除垂直运输临时用房建筑材料招标代理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计日工零星工作图纸修改图文件的保管图纸的修改大样图加工图专利技术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组织设计交底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劳务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建造试运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维护工程照管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分包工程技术骨干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高温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生活环境伤病防治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地质勘探现场查勘交货验收抽样检验检验测试安装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随机资料临时道路交通设施修建养护施工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交通运输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超大件超重件场外交通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系统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水路运输水路或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仪器施工测量安全检查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爆破作业地下工程危险作业安全施工救助物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治安管理计划社会治安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材料设备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隐蔽部位覆盖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现场工艺试验现场材料试验试验设备器材试验条件单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进度付款缺陷修补竣工资料必要的条件施工期运行设备和剩余的材料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日常维护部件损坏修复进一步试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图纸会审协调配合施工图设计支付分解报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综合单价合价半成品
金额
82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0/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ldjc22009-cs007
预算金额82.68万元
招标公司葫芦岛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张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嘉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宇宁0429-6782555
中标公司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8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劳动大厦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维修项目结果公告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www.ccgp-liaoning.gov.cn/portalindex.do?method=getPubInfoViewOpen&infoId=-36b213be183ba614474-7cb9
项目名称:劳动大厦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维修项目采购文件工程类竞争性磋商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5目录编制单位:辽宁嘉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编号:HLDJC22009-CS007
6.评标205.开标194.投标183.投标文件162.招标文件161.总则13
评标办法前附表(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2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29.纪律和监督22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17.合同授予20
3.1初步评审273.评标程序27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62.1初步评审标准262.评审标准261.评标方法26
1.一般约定2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3.4评标结果28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73.2详细评审27
7.交通运输42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25.材料和工程设备404.承包人363.监理人352.发包人义务33
13.工程质量5012.暂停施工4911.开工和竣工4710.进度计划47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58.测量放线44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518.竣工验收6217.计量与支付5716.价格调整5615.变更5314.试验和检验52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7624.争议的解决7423.索赔7222.违约6921.不可抗力6820.保险66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35.材料和工程设备824.承包人803.监理人802.发包人义务791.一般约定76
12.暂停施工8611.开工和竣工8510.进度计划84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48.测量放线847.交通运输83
18.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417.竣工验收9316.计量与支付8915.价格调整8914.变更8713.工程质量86
2.投标报价说明981.工程量清单说明9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821.争议的解决9620.不可抗力9519.保险94
目录105响应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103第八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10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01第六章图纸1003.工程量清单99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9项目管理机构115施工组织设计110响应函109投标保证金108
项目名称:劳动大厦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维修项目项目编号:HLDJC22009-CS007一、项目基本情况竞争性磋商公告劳动大厦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维修项目
项目概况 劳动大厦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维修项目(项目编号:HLDJC22009-CS007)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辽宁政府采购网、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10-08 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采购需求:劳动大厦消防电改造工程采购(详见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人民币826800.00元。预算金额:人民币826800.00元。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对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一、屋面防水工程:1、平面砂浆找平层混凝土或硬基层:1.抹30水泥砂浆找平层2.适用部位:主楼屋顶、眼镜店屋顶、仓库房、后院平房、预防科楼顶;计量单位:100m2;工程量:7.6948;2、改性沥青卷材热熔法二层:1.屋面做防水,SBS防水卷材3+3mm2.适用部位:主楼屋顶、眼镜店屋顶、仓库房、后院平房、预防科楼顶;计量单位:100m2;工程量:8.9575;3、屋面板安装压型钢板:1.更换彩钢板2.使用部位:后院瓦房;计量单位:100m2;工程量:1.369;4、屋面拆除:1.原有屋面瓦拆除2.适用部位:后院瓦房;计量单位:10m2;工程量:13.69;5、防水层拆除卷材防水层:1.原有屋面防水卷材拆除2.适用部位:主楼屋顶、眼镜店屋顶、仓库房、后院平房、预防科楼顶;计量单位:10m2;工程量:89.575;6、平面抹灰层拆除楼地面水泥面层:1.屋面防水原有基层拆除厚度30mm2.适用部位:主楼屋顶、眼镜店屋顶、仓库房、后院平房、预防科楼顶;计量单位:10m2;工程量:76.948;7、垂直运输:1.不含平房计量单位:10m3;工程量:2.474555;8、建筑垃圾外运运距1000m以内:1.垃圾外运2.运到政府指定位置3.运距自定;计量单位:10m3;工程量:2.706315;二、刮大白工程:1刮大白天棚面满刮三遍:1.天棚刮大白三遍2.适用部位:主楼三层、预防科三层;计量单位:100m2;工程量:2.5366;2乳胶漆室内天棚面二遍:1.天棚刷乳胶漆两遍2.适用部位:主楼三层、预防科三层;计量单位:100m2;工程量:2.5366;3刮大白墙面满刮三遍:1.墙面刮大白三遍2.适用部位:主楼三层、预防科三层;计量单位:100m2;工程量:8.7535;4乳胶漆室内墙面二遍:1.墙面刷乳胶漆两遍2.适用部位:主楼三层、预防科三层;计量单位:100m2;工程量:8.7535;5立面抹灰层拆除墙柱面铲除大白:1.原有墙面大白铲除2.适用部位:主楼三层、预防科三层;计量单位:10m2;工程量:87.535;6天棚抹灰面拆除天棚面铲除大白:1.原有天棚大白铲除2.适用部位:主楼三层、预防科三层;计量单位:10m2;工程量:25.366;7垂直运输:计量单位:10m3;工程量:0.338;8建筑垃圾外运运距1000m以内:计量单位:10m3;工程量:0.33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策相关规定等。
四、获取采购文件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供应商需具有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截止时间:2022年10月08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提交售价:0元方式:在线下载。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时间:2022年09月22日至2022年09月28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公告期限地点: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间:2022年10月08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六、开启地点:葫芦岛市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其他补充事宜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八、质疑与投诉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5号名称:葫芦岛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1、采购人信息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为确保交易信息的一致性,请供应商在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ldggzyjyzx.com.cn/)进行报名,投标供应商须登录“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主体交易登录”→“免费注册”→同意→填写信息并确认→进入系统完善信息→提交审核。
邮箱地址:jctb8888@163.com联系方式:0429-3152555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港大厦9楼名称:辽宁嘉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1504096499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022年09月22日辽宁嘉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电话:0429-3152555项目联系人:王宇宁3.项目联系方式
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1 | 采购人 | 名称:葫芦岛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联系人:张女士电话:15040964999 |
2 | 代理机构 | 名称:辽宁嘉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港大厦9楼联系人:单博电话:0429-3152555 |
3 | 项目概述 | 1、项目名称:劳动大厦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维修项目。2、项目地址:劳动大厦3、项目内容:消防电改造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4、施工范围: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5、本项目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6、资金来源:资金总额826800.00元,已全面落实。 |
4 |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 详见公告。 |
5 | 领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 详见公告。 |
6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磋商地点 | 详见公告。 |
7 | 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 |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会。 |
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9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826800.00元最高限价:826800.00元 |
10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10,000.00元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缴纳保证金时请注明本项目名称及编号)。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þ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通过邮箱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本项目保证金账号(邮箱地址:jctb7777@163.com),再致电告知采购代理机构。5.保证金退还方式: 电汇 未中标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6.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429-31525557.其它:交完保证金后,请将银行回执单复印件传送至辽宁嘉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邮箱:jctb8888@163.com(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11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 3人组成。 |
12 | 响应文件份数 | 备份文件(U 盘) 1 份(备份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按照辽宁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及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
13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13.1 |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式 |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认成交候选供应商 |
14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5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单位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为中标金额的1%,在投标报价中应给予考虑。支付形式:电汇、现金支付时间: 同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间 |
16 | 履约担保 | 本项目无履约担保。 |
17 | 财务要求 | 提供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本单位财务报表(一年内新注册企业可不提供)。 |
19.1 | 工 期 | 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 |
19.2 | 付款方式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到审定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一年)过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拨付。 |
19.3 | 质保期 | 验收合格后一年。 |
19.4 | 施工要求 | 1、应依据现行国家规定、规范、图示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组织施工。2、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环境。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沟通,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3、中标企业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和搭设临时用房,事先要征得采购人代表同意,按采购人划定的区域进行搭设。对施工现场地下的各种管线及周围建筑物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坏及由此引发的人身安全和事故,中标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4、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可委托监理公司或采购人派工作人员进行工程监督,办理相关事宜。工程竣工必须满足采购人的使用功能需求。5、质量标准:合格。6、工程不得转包和分包。 |
19.5 | 报价说明 | 投标人按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依据辽宁省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行编制报价。 |
19.6 | 合同方式 |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
19.7 | 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 1、合同价、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可参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其它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2、因采购人原因工期调整时,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3、所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应充分考虑在报价范围内,投标人一旦中标,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材料价格不予找差。 |
19.8 | 施工水、电费 | 施工用电、用水由投标人自行负担,包含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
19.9 | 违约责任 | 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竣工一天,投标人须按每日0.3%缴纳违约金。因天气造成无法抗拒的原因除外。 |
19.10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19.11 | 响应文件 | 响应文件的内容按照第八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的格式进行装订。 |
19.12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响应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的格式进行封装。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印鉴。2.投标人应将响应文件胶装成册,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再将正、副本、电子文档(u盘)统封在一个包封中密封。 |
19.13 | 注意事项 | 1、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平台运维服务电话(400-903-9632)进行咨询。2、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 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备份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3、开标时,供应商自行准备投标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数字认证等设备。解密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30分钟止。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5、供应商应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及通知。、因防疫原因供应商不能到达开标现场,请于2022年10月08日13:30时通过腾讯会议网络直播形式参与开标会议,由代理机构与项目单位共同监督唱标。#腾讯会议:756-141-709会议密码:3790 |
20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联系单位:辽宁嘉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29-3152555通讯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港大厦9楼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磋商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3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4。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1。1.3.1本次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招标公告;(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l)资质条件:见公告;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10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的。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招标文件本项目不允许偏离1.12偏离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11分包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2招标文件的澄清(9)其他材料。(8)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5)工程量清单;
3.2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备选投标方案3.5.4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3业绩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财务要求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本单位财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资格性证明材料”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3.5资格性证明材料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投标。3.7.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电子文档(U盘)统封在一个包封中。4.1.1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格式进行封装。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4.2.1投标人应在磋商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
采购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时间)和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1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10)开标结束。
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2中标通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本项目无履约担保。7.3履约担保: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要求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 | 提供磋商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45 分,项目管理机构: 9 分,投标报价: 40 分,其他评分因素: 6 分,投标人最终得分=取所有评委的平均得分,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40分。 | |
2.2.3 | 投标报价得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40。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内容完整性、编制水平(5分) | 1、内容完善、具体、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得5分;2、内容较完善、具体、规范、明确,可操作性比较强,得3分;3、内容欠完善、具体、规范、明确,可操作性一般,得2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 | 1、方案及技术措施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并清晰准确,得5分;2、方案及技术措施较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得3分;3、方案及技术措施一般,得2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1、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且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完善、切实可行,得5分;2、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且质量保证措施比较合理完善、较为可行,得3分;3、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且质量保证措施一般,得2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1、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且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完善、切实可行,得5分;2、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且安全保证措施比较合理完善、较为可行,得3分;3、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且安全保证措施一般,得2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1、环保管理体系和制度且环保保证措施合理完善、切实可行,得5分;2、环保管理体系和制度且环保保证措施比较合理完善、较为可行,得3分;3、环保管理体系和制度且环保保证措施一般,得2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 | 1、工程进度管理体系和制度完善且工期保证措施合理完善、切实可行,得5分;2、工程进度管理体系和制度完善且工期保证措施比较合理完善、较为可行,得3分;3、工程进度管理体系和制度完善且工期保证措施一般,得2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劳动力计划安排(5分) | 1、劳动力组织计划安排和用工平衡表合理,各工种人员的搭配合理,切实可行,得5分;2、劳动力组织计划安排和用工平衡表基本合理,各工种人员的搭配基本合理,比较可行,得3分;3、劳动力组织计划安排和用工平衡表一般,各工种人员的搭配一般,得2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资源配备计划(5分) | 1,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试验、质检仪器配备计划切合实际,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2,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试验、质检仪器配备计划较为可行,得3分:3,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试验、质检仪器配备计划一般,得2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5分) | 1、文明施工措施明确、详细,计划安排科学合理有效,得5分;2、文明施工措施较明确、比较详细,计划安排较合理,得3分;3、文明施工措施一般的得2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9分) | 根据本项目的要求及项目特点,设定管理架构。(9分) | 1,项目组织架构完整,成员职责划分明确,配备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类似工程经验、职称、数量等设置合理、高效、科学,得9分;2,项目组织架构基本完整,成员职责划分基本明确,配备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类似工程经验、职称、数量等设置比较合理,得6分;3,项目组织架构不够完整,成员职责划分不明确,配备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类似工程经验、职称、数量等基本合理,得3分; |
体系认证(6分) | 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份得2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3.2.3投标人得分=A+B+C+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l)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
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
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1.开工和竣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
(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投标人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F01F02F03F04P=PO[A+{B1×—+B2×—+B3×—+…+Bn×—}-1]Ft1Ft2Ft3Ft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
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姓名:。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1.1.2.6监理人:。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
1.1.2.10专项投标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投标人。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称:。
1.1.3.10永久占地:。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3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其他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月。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
(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生效的条件:。1.5合同协议书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和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1图纸的提供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5)其他约定:。(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7联络
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承包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4监理人的指示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监理人员。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4.1.8为他人提供方便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3分包。(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4.1.10其他义务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4.11不利物质条件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5承包人项目经理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投标人。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测量放线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7.2场内施工道路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8.1施工控制网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2治安保卫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4.2施工环保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9.3环境保护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_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11.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11.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11.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3.工程质量。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1.2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13.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1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4.变更13.5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14.2.1变更估价14.2变更程序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14.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4.3变更的估价原则(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14.5.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投标人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4.5暂估价。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4.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投标人订立合同前天,应当将准备的用于正式签定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15.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5.价格调整14.5.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6.1.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6.1.1计量方法16.1计量16.计量与支付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6.1.3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实体性消耗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非实体性消耗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非实体性消耗的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16.1.4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非实体性消耗部分预付款额度:。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额度:。(1)预付款额度16.2.1预付款16.2预付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款预付办法:。(2)预付办法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16.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的扣回办法:。16.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16.2.2预付款保函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16.3.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16.3.1进度付款申请单
16.5竣工结算16.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三(3%),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三(3%)为止。16.4质量保证金(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6.6.1最终结清申请单16.6最终结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16.5.1竣工付款申请单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17.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7.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17.3.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17.3施工期运行17.3.1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7.2验收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17.5竣工清场(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4.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7.4试运行
18.1保修责任18.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17.6施工队伍的撤离17.5.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9.1工程保险19.保险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5)保险期限:。(4)保险金额:。(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2)投保内容:。(1)投保人:。本工程(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
19.4.1保险凭证19.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19.3其他保险19.2.1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19.2第三者责任险
20.1不可抗力的确认20.不可抗力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19.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21.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0.2.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0.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20.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21.2.1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21.2争议评审(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2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附件: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21.2.2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6)己标价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l)中标通知书;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7)其他合同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_日历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年月_日年月_日
2.4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投标报价说明1.4补充子日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_
第八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图纸3、工程量清单2.5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 | 标段: | 第 1 页 共 1 页 | ||||||||||||||||||||||||||||||||||||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
2 | 措施项目费 | |||||||||||||||||||||||||||||||||||||
2.1 | 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 |||||||||||||||||||||||||||||||||||||
3 | 其他项目费 | - | ||||||||||||||||||||||||||||||||||||
4 | 规费 | - | ||||||||||||||||||||||||||||||||||||
5 | 安全施工措施费 | |||||||||||||||||||||||||||||||||||||
6 | 实名制管理费用 | |||||||||||||||||||||||||||||||||||||
7 | 税前工程造价合计 | |||||||||||||||||||||||||||||||||||||
8 | 人工费动态调整 | |||||||||||||||||||||||||||||||||||||
9 | 税金 | - | ||||||||||||||||||||||||||||||||||||
合计 | 0 | |||||||||||||||||||||||||||||||||||||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 ||||||||||||||||||||||||||||||||||||||
表—04 |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 | 标段: | 第 1 页 共 3 页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人工费+机械费 | ||||||||||||||||||||||||||||||
整个项目 | ||||||||||||||||||||||||||||||||||||||
1 | 030904008008 | 消防专用模块(模块箱)、报警接口安装 模块箱 | 接线端子箱安装 | 台 | 8 | |||||||||||||||||||||||||||||||||
2 | 030904008010 | 消防专用模块(模块箱)、报警接口安装 模块箱 | 模块箱安装 | 台 | 40 | |||||||||||||||||||||||||||||||||
3 | 030904008006 | 消防专用模块(模块箱)、报警接口安装 模块 多输入多输出 | 联动模块,安装在模块箱内,送风口、排烟口(多页排烟口)、防火阀等使 | 个 | 193 | |||||||||||||||||||||||||||||||||
4 | 030904008005 | 消防专用模块(模块箱)、报警接口安装 模块 单输入单输出 | 广播模块安装,安装在模块箱内 | 个 | 20 | |||||||||||||||||||||||||||||||||
5 | 030904008011 | 消防专用模块(模块箱)、报警接口安装 模块 多输入多输出 | 隔离模块 | 个 | 60 | |||||||||||||||||||||||||||||||||
6 | 030904001001 | 点型探测器安装 感烟 | 感烟吸顶安装 | 个 | 580 | |||||||||||||||||||||||||||||||||
7 | 030904001002 | 点型探测器安装 感温 | 感温吸顶安装 | 个 | 50 | |||||||||||||||||||||||||||||||||
8 | 030904003002 | 消火栓报警按钮安装 | 消火栓报警按钮安装 | 个 | 96 | |||||||||||||||||||||||||||||||||
9 | 030904003001 | 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 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安装,距离地面1.5米 | 个 | 55 | |||||||||||||||||||||||||||||||||
10 | 030904005001 | 声光报警器安装 | 声光报警器安装,距离地面2.4米 | 个 | 55 | |||||||||||||||||||||||||||||||||
11 | 030904007001 | 消防广播(扬声器)安装 扬声器 吸顶式(3W-9W) | 消防广播安装 吸顶 | 个 | 190 | |||||||||||||||||||||||||||||||||
12 | 030904006002 | 消防报警电话插孔(电话)安装 电话插孔 | 消防电话安装,距离地面1.5米 | 个 | 5 | |||||||||||||||||||||||||||||||||
13 | 030904006001 | 消防报警电话插孔(电话)安装 电话分机 | 总线电话分机 | 个 | 50 | |||||||||||||||||||||||||||||||||
14 | 030904014009 | 消防广播及电话主机(柜)安装 消防电话主机80路以内 | 消防电话主机(柜)安装 消防电话主机80路以内 | 台 | 1 | |||||||||||||||||||||||||||||||||
15 | 030904015001 | 火灾报警控制微 | 火灾显示盘 | 台 | 31 | |||||||||||||||||||||||||||||||||
本页小计 | ||||||||||||||||||||||||||||||||||||||
表—08 |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 | 标段: | 第 2 页 共 3 页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人工费+机械费 | ||||||||||||||||||||||||||||||
机、图形显示及打印终端安装 | ||||||||||||||||||||||||||||||||||||||
16 | 030904013004 | 联动控制主机安装 落地式 1000点以外 | 联动控制主机含UPS | 台 | 1 | |||||||||||||||||||||||||||||||||
17 | 030904014001 | 消防广播及电话主机(柜)安装 消防广播控制柜 | 消防广播主机(柜)安装 | 台 | 1 | |||||||||||||||||||||||||||||||||
18 | 030904014002 | 消防广播及电话主机(柜)安装 广播功率放大器 | 消防应急广播功放安装,定压 | 台 | 2 | |||||||||||||||||||||||||||||||||
19 | 031210001033 | 保护装置安装 浪涌保护器 | 浪涌保护器 安装 | 个 | 17 | |||||||||||||||||||||||||||||||||
20 | 030507002001 | 多线制报警控制器≤8路 | 多线控制器 安装 | 套 | 10 | |||||||||||||||||||||||||||||||||
21 | 031103049001 | 安装电源分配柜、箱 落地式 | 智能电源盘安装 | 架 | 1 | |||||||||||||||||||||||||||||||||
22 | 030411004040 | 管内穿线 穿多芯软导线 二芯 单芯导线截面≤1.5mm2 | 报警联动总线:WDZN-RVS-2x1.5 | 10m | 1089 | |||||||||||||||||||||||||||||||||
23 | 030411004041 | 管内穿线 穿多芯软导线 二芯 单芯导线截面≤2.5mm2 | 报警联动电源线DC24V:WDZN-RVS-2x2.5 | 10m | 620 | |||||||||||||||||||||||||||||||||
24 | 030411004175 | 管内穿线 穿多芯软导线 二芯 单芯导线截面≤1.5mm2 | 消防电话线WDZN-RVVP-2x1.5 | 10m | 350 | |||||||||||||||||||||||||||||||||
25 | 030411004176 | 管内穿线 穿多芯软导线 二芯 单芯导线截面≤1.5mm2 | 消防广播线WDZN-RVS-2x1.5 | 10m | 320 | |||||||||||||||||||||||||||||||||
26 | 030408002002 | 室内铜芯控制电缆敷设 电缆芯数≤14芯 | 多线控制电缆WDZN-KYJY-14x1.5 | 10m | 95 | |||||||||||||||||||||||||||||||||
27 | 030408002001 | 室内铜芯控制电缆敷设 电缆芯数≤6芯 | 控制电缆WDZN-KYJY-4x1.5 | 10m | 26.5 | |||||||||||||||||||||||||||||||||
28 | 030905001006 | 自动报警系统调试2000点以内 | 系统 | 1 | ||||||||||||||||||||||||||||||||||
29 | 030905001010 |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调试 通信分机 | 部 | 50 | ||||||||||||||||||||||||||||||||||
30 | 030905003003 | 防火控制装置调试 电动防火 | 点 | 193 | ||||||||||||||||||||||||||||||||||
本页小计 | ||||||||||||||||||||||||||||||||||||||
表—08 |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 | 标段: | 第 3 页 共 3 页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人工费+机械费 | ||||||||||||||||||||||||||||||
31 | 030412004146 |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 墙壁式 |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 墙壁式 | 套 | 340 | |||||||||||||||||||||||||||||||||
32 | 030411004005 | 管内穿线 穿照明线 铜芯 导线截面≤2.5mm2 | NH-BV2.5 | 10m | 350 | |||||||||||||||||||||||||||||||||
33 | 030404006001 | 低压成套配电柜安装 | 应急照明配电柜、带电池 | 台 | 1 | |||||||||||||||||||||||||||||||||
34 | 030412004255 |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 墙壁式 | 壁挂式应急照明灯具 | 套 | 120 | |||||||||||||||||||||||||||||||||
35 | 030807001023 | 低压阀门 法兰阀门 公称直径150mm以内 | 水泵房DN150止回阀安装 | 个 | 2 | |||||||||||||||||||||||||||||||||
36 | 010802003001 | 钢质防火门安装 | 防火门安装 | 100m2 | 0.1 | |||||||||||||||||||||||||||||||||
37 | 030507007004 | 出入口执行机构设备 自动闭门器 | 台 | 30 | ||||||||||||||||||||||||||||||||||
38 | 030906001005 | 消防工程 措施项目 脚手架搭拆费 | 项 | 1 | ||||||||||||||||||||||||||||||||||
39 | 030906001001 | 消防工程 按系数计取的项目 高层增加费 | 项 | 1 | ||||||||||||||||||||||||||||||||||
40 | 030509001005 | 建筑智能化工程 脚手架搭拆费 | 项 | 1 | ||||||||||||||||||||||||||||||||||
41 | 030509001001 | 建筑智能化工程 高层增加费 | 项 | 1 | ||||||||||||||||||||||||||||||||||
42 | 030417001005 |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措施项目 脚手架搭拆费 | 项 | 1 | ||||||||||||||||||||||||||||||||||
43 | 030417001001 |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按系数计取的项目 高层增加费 | 项 | 1 |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
表—08 |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 | 标段: | 第 1 页 共 1 页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调整费率(%) | 调整后金额(元) | 备注 | ||||||||||||||||||||||||||||||
一般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施工措施费) | ||||||||||||||||||||||||||||||||||||||
1 | 031302001001 |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 | 人工费预算价+机械费预算价 | |||||||||||||||||||||||||||||||||||
2 | 031302005001 | 雨季施工费 | 人工费预算价+机械费预算价 |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
3 | 031302002001 | 夜间施工增加费和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费 | ||||||||||||||||||||||||||||||||||||
4 | 031302004001 | 二次搬运费 | ||||||||||||||||||||||||||||||||||||
5 | 031302005002 | 冬季施工费 | 人工费预算价+机械费预算价 | |||||||||||||||||||||||||||||||||||
6 | 031302006001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
7 | 041109005001 | 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干扰费 | ||||||||||||||||||||||||||||||||||||
合 计 | ||||||||||||||||||||||||||||||||||||||
编制人(造价人员): |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 |||||||||||||||||||||||||||||||||||||
注: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 | ||||||||||||||||||||||||||||||||||||||
表-11 |
项 目 | 项目及审核内容 | 格式 |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 响应文件的封皮 | 2 |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 响应文件的目录 | 3 |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4-1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4-2 |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磋商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的缴款凭据 |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项目经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项目经理与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投标保证金 |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5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提供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本单位财务报表(一年内新注册企业可不提供)。 |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响应函 | 6 |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施工组织设计 | 7 |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项目管理机构 | 8 |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 |
其它材料 | 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详见综合评分法) |
封口格式:封面格式:响应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格式1备注:投标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设计。投标供应商在装订响应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响应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 |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封皮格式2
一、资格证明材料目录格式3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三、其它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4-1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授权委托人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4-2
委托人(单位公章):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住址:电话:工作单位: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格式5日期:传真:电话: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受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汇款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汇款开户银行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保证金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采购人名称):响应函格式6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其他补充说明)。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3.如我方中标: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传真:电话: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格式7年月日邮政编码:
附表7.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7.4施工进度计划表附表7.3劳动力计划表附表7.2主要材料、半成品进场计划表附表7.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7.4:施工进度计划表单位:人附表7.3:劳动力计划表附表7.2:主要材料、半成品进场计划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 格 | 单 位 | 数 量 | 进 场 时 间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8.1项目经理简历表(附相关资格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格式8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适应。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投标人应提交施工网络图或施工进度图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形象进度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附相关资格证复印件)项目经理简历表附表8.1附表8.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附相关证件复印件)附表8.2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附相关证件复印件)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毕业学校专业 | 从事工程年限 | |||||||||
级别 | 注册证书编号 | |||||||||
已完成工程项目情况(近两年内)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结构类型 | 施工日期 | 工程质量(获奖情况) | |||||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附表8.3(附相关证件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附表8.2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毕业学校 专业 | 从事技术工作年限 | ||||||
已完成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结构类型 | 施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专业 | 资格证 | 资历和承担过的项目 |
1 项目经理2 技术负责人………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按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9(附相关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大写):总报价(小写):投标人:(单位盖章)
编制时间:造价人员:(签字或盖章)
6
口
6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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