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琰衡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HRC[GK]2020006的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垃圾筛分转运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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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60102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垃圾的筛分转运 | 我司完全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180 | 我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34986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玖万捌仟陆佰元整(¥3498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生效后开始履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人员及设备设施按采购要求配备齐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范围 5.1.1项目服务范围: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垃圾的筛分转运。 5.1.2配套设施设置:甲方负责提供山格镇陈腐垃圾筛分整治场地,乙方负责进行筛分整治场地的建设。 5.1.3项目服务内容:本项目为整体打包运营,乙方必须负责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的陈腐垃圾挖运、筛分陈腐垃圾、筛分出的沙土及不可燃物的回填、可燃物的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终端处理。 5.1.4合同期限:6个月。 5.2作业事项 本项目甲方负责安排具体地点作为陈腐垃圾筛分场的建设地点,乙方负责挖运陈腐垃圾至筛分场利用筛分设备进行筛分处理、筛分出的沙土及不可燃物运回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进行回填、筛分场地及垃圾堆放场进行除臭抑尘、筛分出的可燃物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终端处理、沙土及不可燃物回填至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后进行植被种植覆绿。 5.3承包作业服务要求 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垃圾筛分转运项目,需用多长期限、整治处理多少量陈腐垃圾,甲方可根据平和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整体工作部署要求,合理安排服务时间,调整服务期限及整治处理数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陈腐垃圾挖运筛分整治数量必须经过甲方指定的山格镇地磅房称量,由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名确认,依据山格镇地磅房陈腐垃圾挖运整治地磅单作为结算依据,并附上可燃物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终端处理的地磅单于甲方,为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垃圾筛分转运项目的运行提供参考数据。 5.3.1垃圾转运管理要求 ⑴如垃圾转运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须灵活调整运输时间,确保垃圾运输畅顺,不影响垃圾挖运及可燃物外运工作。 ⑵垃圾转运车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禁止乱吊乱挂、禁止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禁止沿途抛撒垃圾和污水滴漏的现象。 ⑶每天作业结束后须对垃圾转运车(含箱体)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清晰。 5.3.2筛分场及筛分设备管理要求 ⑴筛分场管理工作实行定人、定岗专人管理负责制,工作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管理人员应对垃圾转运车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对所有进入筛分场的垃圾转运车要求逐车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⑵进场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垃圾转运车运走垃圾时,密闭设备必须齐全,防止垃圾抛洒,保持场区环境卫生。 ⑶陈腐垃圾必须经过终端处理设备进行筛分。 ⑷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并对病媒或有害生物进行有效防治。 ⑸如遇上级政府重要活动时,应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将陈腐垃圾处理完毕并保持筛分场清洁。 5.3.3应急作业要求 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发生突发、紧急、特殊的应急事件、重大节假日或有特殊任务需要紧急调配垃圾运输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投入时,乙方及其员工必须服从甲方的调遣和指挥并参与应急或加班工作,在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应急作业。 5.3.4项目安全作业要求 ⑴乙方必须负起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劳动管理责任,承包期内发生劳动纠纷、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⑵乙方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因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 ⑶作业人员的制服、反光带、反光帽、袖套等由乙方负责购买配发,并承担所需费用,员工作业时必须穿戴。 ⑷在作业时,须在显眼位置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须实施逆向行驶作业的,须在道路两头设置禁行标志。 ⑸垃圾转运车进垃圾筛分场后要服从场部管理人员指挥,排除轮候,将垃圾卸至指定位置。 5.3.5可燃物垃圾进厂要求 ⑴乙方的垃圾转运车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必须服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指挥,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倾倒干净并将垃圾集装箱复位后方可离开卸料区。 ⑵垃圾集装箱固定材料的配置、集装箱固定操作和到卸料厅内倾卸垃圾时的开盖及挂置地锚安全绳等均由乙方负责。由于集装箱未固定牢固,在运输过程中掉落和倾卸垃圾时发生集装箱或运输车辆掉落垃圾坑造成严重后果的。 5.3.6其他要求 ⑴甲方指定负责人进行监管,陈腐垃圾挖运筛分整治数量必须经过甲方指定的山格镇地磅房称量,由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名确认,甲方根据山格镇地房陈腐垃圾挖运整治地磅单,按照每月实际挖运的陈腐垃圾重量,乘以中标单价,计算出每月承包款。 ⑵乙方每日挖运筛分的陈腐垃圾数量根据实际的现场环境灵活调节,在筛分量不超过筛分设备可筛分的最高负荷下,服从甲方的指挥。 ⑶作业质量标准指应达到的国家、省、市及甲方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4)乙方所使用转运设备、员工工具等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合同期满后,可移动的工具设备归乙方所有。 (5)可燃物转运运距最远不得超过150公里,超出部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甲方负责筛分场地的通水、通电,水费、电费由乙方负责。 5.4安全责任 乙方在履行生活垃圾转运及无害化处理作业职责中,设备及人员等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乙方需为本项目配备的设备及人员 5.5.1配备设备 :3辆垃圾转运车(载质量30T)用于陈腐垃圾及可燃物转运;1辆挖掘机用于陈腐垃圾装车;1辆铲车用于陈腐垃圾进料;1套筛分设备用于陈腐垃圾筛分;2套移动式除臭设备用于除臭抑尘; 5.5.2配备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1人;转运车驾驶员3人;挖掘机驾驶员1人;铲车驾驶员1人;筛分场操作员3人;机械维护员1人;清运辅助员3人;水电维护员1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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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本项目承包款根据考评结果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承包款,付款时中标人须提交以下资料给采购人:①采购人出具上月项目考评报表;②签字地磅单、每月陈腐垃圾挖运筛分整治数量确认单;③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3%, 即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整(¥104958.00元)。说明:(1)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为了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乙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交中标总价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2)提交方式:采用公对公转账形式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或银行履约保函;(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承包期满,甲方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服务期为陆个月, 2020年07月15日至2021年01月14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承包作业权。10.2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双方的原因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协议中断。协议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向政府申请赔偿供乙方因协议中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山格镇卧船山垃圾填埋场垃圾筛分转运项目考核标准
乙方应按上述第5条第5.3点承包作业服务要求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甲方有权按作业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按月考核,发现违反作业要求条款中的一条,每次罚款500元。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平和县山格镇政府采购办及代理公司备案各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琰衡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平和县山格镇迎祥路1号山格镇人民政府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金福路125号、127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丽清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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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96-5207888 |
联系方法: | 1395015144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雷新港城信用社 | |
账号: | 账号: | 9080533010010000008971 |
签订地点: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