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补充征集选聘部分专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各县区财政局,鲁西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充实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队伍,提升政府采购评审服务保障能力,提高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质量,市财政局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选聘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4〕18号)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面向社会补充征集选聘部分专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为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结构,本次补充征集选聘范围为评审需求较大或专家资源相对紧缺的部分专业,主要涉及车辆、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医疗设备、家具用具、图书、消防设备、法律咨询、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等专业。(详见附件5:《2024年补充征集选聘部分专业政府采购目录》。
二、征集原则和条件
本次征集坚持“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德才相配、择优选聘”原则,注重个人日常工作和道德品行的综合评价,强化个人所在单位的推荐和信息确认责任,优先选聘品行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人员。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工作。其中,“相关领域工作”是指从事所选的评审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掌握申请评审专业相关的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3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未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决策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以及被解聘专家资格等情况;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适应远程异地评审等电子化评审工作要求,独立、熟练完成评审工作;
(八)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申报。
三、征集时间和流程
此次征集时间为12月12日—12月20日。请有意向参加选聘的人员于12月20日前按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到市或县(区)财政局报名并提交个人信息(地址详见附件4),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报名
1.申请人于12月20日前携带专家申请表(附件1)、单位推荐确认函(附件2)、社保证明等材料,以及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前往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报名。市、县区财政局对上述证件材料进行初审,县区财政局汇总本县区专家报名信息并报给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于2025年1月11日前后对所有申请人统一组织测评,测评通过后为申请人开设账户。
3.申请人凭开设账户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短信通知个人)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用户登录”—“专家”(身份选择)登录后录入个人相关信息。每名申请人可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目录》自选3个专业。
(二)财政审核
市财政局对申请人上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集中初审确认,确认无异议的初审通过入库审核。
(三)选聘承诺
经过省财政厅审核入库的人员即视为被选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系统内签署专家个人承诺书(附件3),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
(四)能力测试
省财政厅组织拟聘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及测试。通过测试的,赋予专家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抽取资格。
四、征集要求
(一)申请人填报信息应当真实完整。申请人需完整准确填报个人信息,按规定完整上传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照片,认真填写证书编号、颁发机构、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并对信息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将永久冻结其评审专家申请资格。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把关。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单位推荐确认函,真实客观反映申请人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综合表现情况,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和评审专业进行严格把关。如本单位推荐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有关情况将向专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五、其他事项
(一)此前已提出申请,但由于条件不满足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未选聘入库的申请人(仅限补充征集专业),需到财政部门重新提交材料报名,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测评考试。
(二)报名及在线信息填报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审核阶段不接受申请人对已录入系统信息的修改、补充、上传。
(三)选聘及续聘申请人请主动告知与其他在库专家是否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含继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未告知但被发现参与同一项目评审的,按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情形处理。
(四)已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确认函由原社保缴纳单位提供,单位推荐确认函以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各单位内部科(处)室、学院公章(含人事处公章)不予采纳。
菏泽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为充实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队伍,提升政府采购评审服务保障能力,提高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质量,市财政局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选聘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4〕18号)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面向社会补充征集选聘部分专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为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结构,本次补充征集选聘范围为评审需求较大或专家资源相对紧缺的部分专业,主要涉及车辆、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医疗设备、家具用具、图书、消防设备、法律咨询、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等专业。(详见附件5:《2024年补充征集选聘部分专业政府采购目录》。
二、征集原则和条件
本次征集坚持“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德才相配、择优选聘”原则,注重个人日常工作和道德品行的综合评价,强化个人所在单位的推荐和信息确认责任,优先选聘品行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人员。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工作。其中,“相关领域工作”是指从事所选的评审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掌握申请评审专业相关的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3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未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决策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以及被解聘专家资格等情况;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适应远程异地评审等电子化评审工作要求,独立、熟练完成评审工作;
(八)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申报。
三、征集时间和流程
此次征集时间为12月12日—12月20日。请有意向参加选聘的人员于12月20日前按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到市或县(区)财政局报名并提交个人信息(地址详见附件4),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报名
1.申请人于12月20日前携带专家申请表(附件1)、单位推荐确认函(附件2)、社保证明等材料,以及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前往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报名。市、县区财政局对上述证件材料进行初审,县区财政局汇总本县区专家报名信息并报给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于2025年1月11日前后对所有申请人统一组织测评,测评通过后为申请人开设账户。
3.申请人凭开设账户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短信通知个人)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用户登录”—“专家”(身份选择)登录后录入个人相关信息。每名申请人可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目录》自选3个专业。
(二)财政审核
市财政局对申请人上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集中初审确认,确认无异议的初审通过入库审核。
(三)选聘承诺
经过省财政厅审核入库的人员即视为被选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系统内签署专家个人承诺书(附件3),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
(四)能力测试
省财政厅组织拟聘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及测试。通过测试的,赋予专家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抽取资格。
四、征集要求
(一)申请人填报信息应当真实完整。申请人需完整准确填报个人信息,按规定完整上传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照片,认真填写证书编号、颁发机构、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并对信息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将永久冻结其评审专家申请资格。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把关。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单位推荐确认函,真实客观反映申请人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综合表现情况,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和评审专业进行严格把关。如本单位推荐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有关情况将向专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五、其他事项
(一)此前已提出申请,但由于条件不满足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未选聘入库的申请人(仅限补充征集专业),需到财政部门重新提交材料报名,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测评考试。
(二)报名及在线信息填报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审核阶段不接受申请人对已录入系统信息的修改、补充、上传。
(三)选聘及续聘申请人请主动告知与其他在库专家是否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含继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未告知但被发现参与同一项目评审的,按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情形处理。
(四)已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确认函由原社保缴纳单位提供,单位推荐确认函以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各单位内部科(处)室、学院公章(含人事处公章)不予采纳。
菏泽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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