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7/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即日起我区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与主体
凡我区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各类专业工程的拆除活动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洋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二、备案内容与材料
备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方案概要、运输计划、现场监管、源头减量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工程施工编制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
(三)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施工范围在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并汇总报市城管局。
(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开展前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作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材料,同时记录在案,并需补齐材料重新申请备案。
(三)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同时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线办理流程:登录洋河新区官网-点击在线办事-点击法人服务-点击按部门-点击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登录网址:http://yanghe.suqian.gov.cn/
(四)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处理方案的,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变更并重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XXX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
洋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8日
一、备案范围与主体
凡我区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各类专业工程的拆除活动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洋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二、备案内容与材料
备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方案概要、运输计划、现场监管、源头减量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工程施工编制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
(三)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施工范围在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并汇总报市城管局。
(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开展前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作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材料,同时记录在案,并需补齐材料重新申请备案。
(三)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同时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线办理流程:登录洋河新区官网-点击在线办事-点击法人服务-点击按部门-点击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登录网址:http://yanghe.suqian.gov.cn/
(四)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处理方案的,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变更并重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XXX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
洋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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