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737.12万元
招标联系人王先生13700592018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辉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女士1803598350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
新绛县文物保护中心拟对绛州故城瓮城景区环境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山西辉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新绛县文物保护中心委托,于2023年5月26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需求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并完善采购项目内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绛州故城瓮城景区环境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采购人:新绛县文物保护中心
三、采购预算:9737.12万元
四、论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3、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4、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五、专家论证意见
详见附件。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于公示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异议具体内容、事实、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将异议情况反馈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人:新绛县文物保护中心
地 址:新绛县城隍庙1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700592018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辉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路426号大和昌业28层2805室
联 系 人:杨女士
联系方式:18035983505
电子邮件:sxhtzb123@163.com
附件:专家论证意见表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专家论证意见表
表1
项目名称
绛州故城瓮城景区环境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采购人
新绛县文物保护中心
采购项目内容
(1) 绛州故城历史建筑修缮: 城北城门楼 (武靖楼)瓮城楼、牌楼面积476m2;瓮城城墙面积4200m2,瓮城院面面积5300m2;北城墙遗址保护970米北城墙遗址面积 10400m2。
(2) 游客服务设施: 瓮城城内排水工程600米。
(3)旅游交通设施:城墙西侧参观步道1000米及配套管网提升改造。绛州故城历史建筑修缮、游客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旅游交通设施提升改造。
预算金额
本项目总投资11382.7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739.12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800.46万元,基本预备费843.17万元。本项目资金来源除申请上级资金外,其余由县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论证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论证事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3、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4、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论证专家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职称或资格
专业
邹冬珍
运城博物馆
13008011323
340111196610021221
文博研究员
文博
王大奇
运城市文物保护中心
18035911176
140102196608254890
副高
文博
翟初民
运城市科技局
13623441291
142701195607081215
高级工程师
经济
张青
运城市建筑设计院
13509798257
140103196711070623
高级工程师
建筑
秦春仙
运城市规划设计院
13613590886
142727196702150328
高级工程师
建筑

需求论证意见汇总表
表2
专家论证意见
该项目是以新绛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绛州故城北门瓮城为载体,而进行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符合《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内容包括:瓮城北城门楼(武靖楼)、瓮城楼、牌楼、部分城墙修复,城内院面铺墁、城墙遗址保护,排水、供电、游步道等旅游服务设施的完善、建设。项目的实施,可加强北门瓮城本体保护,优化提升瓮城及周边历史环境风貌,有效加强新绛县义旅融合,促进绛州故城整体活化利用,推动当地义旅产业及经济发展。
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新绛县城内,属于人口密集区,同时现存城墙为土质文物,较为脆弱,保护难度大,实施过程中杜绝大型机械操作,全部工程多由人工操作,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的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该项目的实施,能够实现其功能和目标,满足项目需求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其时间、地点明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建议在合同中约定。
论证专家
邹冬珍、秦春仙、张青、翟初民、王大奇

附件信息:
论证意见.pdf
1.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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