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闽南师范大学水厂净水材料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金额
54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01/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600]zj[dy]2017008
预算金额54万元
招标公司闽南师范大学
招标联系人黄杏村
中标联系人蒲俊之0596-2591433
公告正文
闽南师范大学水厂净水材料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南师范大学

乙方漳州市芗城区卓诚净水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ZJ[DY]2017008闽南师范大学水厂净水材料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 1 540080 28吨、120吨、116吨 2年 按招标文件执行
合计: 54008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零捌拾元整(¥54008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甲方的需求送货,为期两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师范大学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1、聚合氯化铝(产品呈粉状,遇水速溶,产品AL2O3,百分比含量25%-28%。)28吨;2、PAM聚丙烯酰胺助凝剂(能在自来水中充分搅拌下形成水解度27%的溶液,分子量为1200-1800万单位。)120吨;3、消毒剂(学名:次氯酸钠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含量≥10%。)116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8小时内提供所需货品,交货地点:闽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联系人:黄杏村,电话:15959691975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垫付货款,每月按实际送货量结算货款,乙方根据合同提供有效票据,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售后服务保证金。货物验收合格后,如乙方按合同约定履约,期满24个月,甲方无息返还售后服务保证金(乙方应先开具退还售后服务保证金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合同内所有条款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同时,乙方还须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赔偿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4.1.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14.1.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4.1.2.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14.1.2.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14.1.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14.1.3.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14.1.3.2乙方提供系统及所有设备24个月保修服务,保修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14.1.3.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14.1.3.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8小时。 14.1.3.5 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14.1.3.6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1.3.7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14.2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4.2.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4.3合同的转让 14.3.1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7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3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采购项目的配置、时间、服务等方面要求:1、 专业技术要求:公司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净水专业技术,能根据不同季节河水(九龙江)变化情况,向用户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调整净水材料类型及配比浓度,以达到最佳的净水效果。2、 售后服务:乙方必须承担义务送货到校,危险品输送责任由乙方负责。3、 供货方式:根据药品使用情况,分批供货,非一次性供货;供货期:2年。4、 结算方式:每月按照具体使用情况,据实结算。5、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向闽南师范大学提交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的服务承诺履约满2年后,闽南师范大学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先开具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甲方: 闽南师范大学 乙方: 漳州市芗城区卓诚净水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6号商贸广场2幢607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慧娟
委托代理人:
蒲俊之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6-2591433 联系方法: 13960160003
开户银行: 建行漳州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芗城支行
账号:
账号: 1409020309600319351


签订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签订日期:2018年01月25日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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