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书回复函
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西炬枫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北湖路东4里10号(印染分厂内)
法定代表人:曾秋平
办公电话:0771-2231782 传真:0771-2231783
贵公司2017年10月23日下午以直接递交形式送达的质疑书我司已收悉。
质疑基本情况:
质疑人于2017年10月9月日向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附件1),认为1.南宁恒利印务有限公司2.广西南宁明伟印务有限公司。
被质疑人于2017年10月9日 ,就质疑事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附件2).回复就贵公司在2017年10月9日和多次送来质疑事项和否在法定期限内的答复事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十二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规定现回复如下:
第一次为2017年10月9日,贵公司一男性工作人员持第一次提出质疑书到我公司递交,经审核,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曾秋平,性别为女性,但提交材料的人员为男性且未随质疑书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质疑书内容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提交被质疑的主体、被损害的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我公司人员根据》(桂财采[2006]11号)第七条规定反复、重复的告知提交材料的贵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并说明回去按招标文件P13页质疑的程序、格式及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公示期内提交过来,
质疑书内容应包括: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必要的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6、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非法人亲自提交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权限、期限和事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对于贵公司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未能提供明确请求以及必要证明材料的质疑材料我公司不予接收。贵公司2017年10月9日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一。
贵公司回去后第二次送质疑书过来: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贵公司一男性工作人员又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的质疑书过来,格式、内容等均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提交被损害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我公司工作人员同样我公司人员根据》(桂财采[2006]11号)第七条规定再次反复、重复的告知提交材料的贵公司工作人员并说明回去按招标文件P13页质疑的程序、格式及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公示期内提交过来。
质疑书内容应包括: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必要的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6、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非法人亲自提交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权限、期限和事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先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对于无法核实该男性工作人员真实合法身份提交的不合格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对于贵公司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未能提供明确请求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质疑材料我公司不予接收。贵公司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二。
贵司工作人员回去后第三次交质疑书过来: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贵公司工作人员持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的质疑书材料再次到我公司要求签收,质疑材料仍然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质疑程序规定所需的必要材料要求,我公司人员又再次反复、重复告知提交材料的贵公司工作人员并说明按招标文件P13页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书内容应包括: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必要的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6、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非法人亲自提交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权限、期限和事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六条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故对于贵公司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不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且未能提供明确请求以及必要证明材料的质疑材料我公司不予接收。贵公司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不在法定期限内的材料详见附件三。
我公司已多次告知对方和说明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方都拒绝提供完整证明材料,且多次重复提交同样的质疑与投诉书,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有详细载明质疑的程序和所需的证明材料,贵公司作为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参与本采购项目投标就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质疑、投诉程序应合法合规进行。对于贵公司屡次拒绝提交完整证明材料的行为,故我公司不予接收,我公司已明确多次告知对方回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质疑程序所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直至2017年10月23日下午,贵司送来的还是投诉书,并且投诉或质疑书的格式和程序均不对,经我司工作人员当其面又多次告知并且说明指导贵司工作人员才把投诉书改为质疑书,也才把质疑书格式和程序改成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书的格式的要求,同时我司也才收到南宁市江南区采购办至函方接质疑人送来且改好的质疑书,故不存在我公司故意拖延对方时间而造成质疑期限过期的行为。贵公司2017年10月23日下午提交的不在法定期限内的材料详见附件四.
质疑事项:对评标结果有疑义。
1、报价分:根据招标文件第5页第五条评评分办法(一)、价格分第二点:我公司投标报价为5553元,优惠率10%,价格综合得分我公司应该得分19.9分,南宁恒利印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13812.5元, 优惠率15%,价格综合得分是13.6,广西南宁明伟印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6940.00,优惠率是10.4%,价格综合得分是17.1
答复:评标委员会是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评分依据,对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进行评审,评委仅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印刷质量、售后服务措施、商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其中价格分是按采购文件评分办法的计算公式计算,印刷质量和服务方案分是由各位评委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打分,商务分由评委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其中投标人的价格分仅占综合得分总分的30%,投标报价得分并不能全面代表该投标人的总体得分状况。
2:根据招标文件第6页第五条评标办法(三)商务分经营场地得分:我公司经营场地总面积3000多平方米,应得满分,拥有专用售后服务汽车4辆,应得满分。固定从业人员也达到20人以上,应得满分。(详见评标附表)司拥有一台五色海德堡、一台四色海德堡、一台海德堡四色胶印机、一台桑纳SOLNA四色胶印机等先进的印刷设备。南宁恒利印务有限公司就只有五台打码机,广西南宁明伟印务有限公司的设备有利优比丢开四色胶印机、冠华四色胶印机、彩色四色打码机、多元8开打码机;这几台设备都是二手设备(详见评标附表)。(证据见第 页)。
法律依据:招标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我公司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本项目的专家抽取由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于开标当日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并于当日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评标,专家的组建及抽取符合法律程序。评标委员会是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评分依据,对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进行评审,评委仅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印刷质量、售后服务措施、商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其中价格分是按采购文件评分办法的计算公式计算,印刷质量和服务方案分是由各位评委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打分,商务分由评委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包括经营场地分、车辆分、人员分),成交供应商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总得分排名情况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并且所有评标专家成员在相关材料上都签字确认,整个评标过程实行电子监控并由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办、南宁市江南区发改局、南宁市江南区招标投标办、南宁市江南区公共资源综合服务中心相关监督代表进行全程监督,整个评审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质疑请求:本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的原则,请求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把当时评标时评分细节公开,并对中标单位所提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重新定标或招标。
答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2007)6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评审过程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三)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标工作结束后,不得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得对评标过程中的情况进行公布。评标结果分数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所以我公司无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布本采购项目评标时的评分细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改变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采购人: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