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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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18GC2020FJ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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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龙山街道办公服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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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18GC2020FJ727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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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龙山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龙山街道永丰蓝领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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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李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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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2号海螺商务楼北楼4-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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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刘闺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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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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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0年0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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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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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34608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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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郭庆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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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191907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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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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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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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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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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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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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芜湖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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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34771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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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吴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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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061286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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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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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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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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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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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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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索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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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3494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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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龙晓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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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101184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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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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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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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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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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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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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安徽蓝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工程量清单 芜湖殷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低于双控值的单位: 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多辉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子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县培伟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漫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禹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虎邦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质子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卓韦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子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锐燊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臻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梦锦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西郊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卓胜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扬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京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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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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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参与平均值计算的十家单位:安徽中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润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西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衍坤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汉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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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4座六楼三号窗口),联系人:王工、金工,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