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2017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53-1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5路47-1号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
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的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并且设置的合同签订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2称因投诉人的质疑导致项目的采购未能及时开展,雪季来临急需设备的采购,投诉人质疑内容过于主观,合同签订期限和合同履行期限满足财政部87号令要求。但是被投诉人2该答复才是过于主观、将其揣测强安在投诉人身上,投诉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几乎每个质疑答复都说投诉人质疑内容过于主观,投诉人质疑内容均取自招标文件,内容主观从何而来?针对合同履行期的质疑答复采购方字里行间都是责怪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延缓采购进度,但是究其原因在于招标文件本身设置不合理,没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供应商如何进行质疑投诉?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不仅不符合正常的环卫车辆采购合同期限,并且在疫情肆虐的当下,未将疫情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内,以“急需”为借口忽视客观因素,不符合实际情况,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 招标文件设置的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不合理,本项目采购产品为多功能除雪车1辆、雪铲(装载机用重铲)10、雪铲10、雪刷5,多功能除雪车属于环卫车辆,环卫车辆并非常规消耗品,一般情况下制造商不会提前生产环卫车辆,因为每个用户的需求都不同,企业为了避免货物无法出售,从而导致货物积压,浪费资金成本,正常都是按照用户订单进行生产制造。因此,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需根据本项目需求生产符合的产品,期间包括各种生产流程如设计加工、冲压、焊接、涂装、装配等等,最后还要保证产品质量而不断地进行各种检测方可出厂销售,均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且生产后还需要考虑运输时间等,特别是比较偏远地区的供应商。而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短短7天内完成供货、调试等交货过程是不合理的。只有提前获知本项目采购需求并与被投诉人1达成合作共识、预先生产采购车辆的供应商可以满足,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有利条件,以此能在评分上拉开与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差距,以达到高分高价中标的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同时,过短的合同履行期限也是为本地供应商提供便利。一般来说,中标后,供应商与被投诉人1签订合同盖章还需要时间,外地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时间周期一般都会比本地供应商的周期长,且合同履行期限除生产时间外,还要包括运输时间,外地供应商与本地供应商最大的差距在于路途运输时间,供货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无疑是利于本地供应商而变相提高了外地供应商的响应难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投诉人曾就类似交货期畸短问题向辽阳市财政局、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喀左县财政局提出投诉。
在辽阳市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吸污车等车辆项目中,就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将交货期限作为加分项的内容向辽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财政部门核实调查:认为交货时间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车辆购置、运输等因素,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交货即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对提前交货给予计分,不合理。根据调查结果,辽阳市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园林大队新能源汽车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供货周期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限制供应商合法权利的情形,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提出投诉,经财政部门核实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喀左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购置压缩式垃圾清运车项目,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喀左县财政局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招标文件设置如此畸短的合同履行期限,无疑是增加供货难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签订合同期限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法律规定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按规定签订合同即可,但是招标文件规定“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加快合同生效时间,结合本项目设定的畸短的合同履行期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不符合法律要求,应依法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付款期限冗长,且积压货款,不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条例第八条,与当前促进中企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符。
事实依据:首先,本项目落实对中小企业实行价格优惠扣除政策,但招标文件却规定验收合格2年内付清项目货款,并且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付款延长,即付款期限至少长达2年,付款周期冗长,与当前价格优惠扣除政策不符,积压货款,增加中小企业的资金流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不符合辽宁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四、结合实际,重点扶持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是对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项目,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四是对于授予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采购人要主动缩短付款时限,在履约验收完成后15日内支付款项,不得拖欠。
其次,“验收合格后2年内付清(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付款延长)”的支付方式明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和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现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货物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同时属于《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附件6)第29项“未及时支付资金”禁止事项:“(2)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3)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同时被投诉人1作为政府单位,更应作为表率,实施国家所推行的政策法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尤其是疫情以来,国家持续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有关售后服务要求设置不合理,“在线流程定位”、“专业技术职称”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2仅以质疑内容过于主观且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要求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此答复不满意,被投诉人2并未正面答复投诉人的质疑,质疑内容均取自招标文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诉人的质疑就是过于主观?并且对于其中售后服务要求不明确的内容也并未给予解释答复,试问质疑在线流程定位要求不明确是主观问题吗?招标文件对此类问题予以明确了吗?可以说被投诉人2并未对投诉人的具体质疑内容进行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在线流程定位”、“专业技术职称”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
首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在线流程定位”,但是并未说明投标人应提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在线流程定位是否为线上远程操控的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该要求设置属于增设投标人义务,其次,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维修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并未明确维修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具体名称或属于哪一类别,该不明确的内容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并且提供“在线流程定位”条款被设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则为无效投标,但是招标文件却未明确其具体要求是涉嫌以此模糊的规定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排除强有为竞争对手,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要求“2小时响应,6小时到达;有四驱服务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车辆图片)”要求是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具备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
第一,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要求处规定投标人需响应“2小时响应,6小时到达;有四驱服务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车辆图片)”并将其设为实质性条款,即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具有四驱服务车辆,变相要求投标人具备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增设投标人义务,增设投标人义务和负担,有利于本地供应商获得加分便利,对外地供应商不公平,是以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在开标前是否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也无关,上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同时,参考财政部留言编号:4796-3260953的留言,财政部关于在中标前即具备本地售后服务机构等本地化服务持否定态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是这个要求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应及时予以修改。
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等相关事宜。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投诉人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被投诉人1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被投诉人2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请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调查取证情况
2022年11月21日,采购人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2-211400-00025,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2022年11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2年12月1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2年12月1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2月14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2年12月16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关于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除雪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情况说明》,被投诉人2未就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进行投诉答复。 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组织召开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论证会议。会上,专家认真阅读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现雪季来临,城市除雪任务繁重,急切需要设备的采购,所以要求短期内供货,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有效的保证供货时间与质量,签订合同期限与合同履行期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
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六、交货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但本项目所采购的非市场通用车辆,供应商需要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加工、组装、运输,因此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合同履行期过短,与车辆实际生产销售流程不相适应。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为确保双方权益把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财政不能及时拨款的情况进行说明,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
专家意见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 号)第一部分规定:“……二是合理拟订采购合同。不得要求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七、付款方式及条件:验收合格后2年内付清(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付款延长)”本项目贯彻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期限明显不合理,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有关售后服务设置是为保证售后团队的质量,并不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地售后服务是招标人对于本次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的保障,招标文件有关售后服务要求,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
专家意见为:(1)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 ★五、售后:售后服务需提供如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均视为无效投标。1、在线流程定位(图文并茂)”
又查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4商务条款偏离表”“ 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的要求:维修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有专业维修设备,有四驱服务车辆。”
“在线流程定位(图文并茂)”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在业内并非专业术语,供应商无法根据该项要求作出具体响应。“维修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也存在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被投诉人1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对维修人员提出具体的专业证书要求。
(2)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 ★五、售后:售后服务需提供如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均视为无效投标。7、2小时响应,6小时到达。8、有四驱服务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车辆图片)”
要求供应商“2小时响应,6小时到达”是被投诉人1的实际售后需求,供应商售后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到达即可,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等,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
要求供应商“有四驱服务车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3年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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