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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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种子〕罚〔2021〕4号 |
生产经营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水稻种子案 |
福建丰田种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06413257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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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圣添 |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6日在闽侯县开展执法检查,在位于闽侯县昙石山东大道33号的种子仓库内发现福建丰田种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生产经营的杂交水稻种子:“特优366”(琼审稻2020001)、“荃优851”(国审稻20206219)等涉嫌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闽侯种子仓库内杂交水稻种子进一步进行现场勘验。2021年4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水稻种子事实。当事人是福建丰田种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南平市建阳区辖区,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闽)农种许字﹝2017﹞第0010号)的分支机构, 在闽侯县昙石山东大道33号设有种子仓库,主要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当事人述称水稻品种由福建丰田种业有限公司按照客户需求直接发货给客户,包括客户后期需要的少量补货的水稻品种从闽侯种子仓库中转出仓,主要销往福建省内各地以及省外广西、四川等地。当事人主要负责经营推广福建丰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杂交水稻种子,未经营代销水稻品种,主要向福建省内及周边地区推广。2021年1月至4月经营推广小包装杂交水稻种子共计42公斤,货值1502元。当事人确认生产经营“特优366”和“福两优366”两个杂交水稻种子,但未能提供上述两个杂交水稻品种在本地农业部门备案的相关信息,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国家农业部链接的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上未查询到上述两个杂交水稻品种的备案信息。当事人生产经营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及福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之处罚标准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水稻种子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劣“元优919”水稻种子,并作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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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群众支行指定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30日 |
本案相关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