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滨江城市之星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1/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名称 | 滨江城市之星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 ||
---|---|---|---|
公示编码 | ZJDYLYCGGS2022120825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22-12-08 15:45:15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22-12-12 15:48:22 | 终止 | 否 |
合同签订地:[ 绍兴市上虞区 ]
甲方(出租人):[ 上虞城市之星业主委员会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乙方(承租人):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 ]公司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为发展通信事业,配合乙方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房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将位于[ 上虞滨江城市之星8幢楼顶天面 ]的房屋(“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移动通信基站用房(“机房”)。
1.2房屋状况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及编号:[ ]。
(2)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房屋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4)屋顶(天面)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5)房屋结构、楼面荷载、房屋配套设施(包括车位)、现有装修及设备等情况见本合同附件[ ]。
1.3租赁期内,甲方同时提供房屋所在楼宇的楼顶(“楼顶”)供乙方安装无线发射设备、走线架和传输设备及空调室外机、一体化机房,天线数量[ ]根。
第二条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2.1租赁期为[6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租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甲方应当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
2.2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大写人民币[ 伞万元整 ],¥[ 30000];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 ]。每年度房屋及楼顶使用费(“租金”)为:大写人民币[ 伍仟元 ],¥[ 5000];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 ]。
2.3租金按[ 年 ](月、季、年)结算,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在每[ 年 ](月、季、年)度第(1)个[ 季 ](月、季)的[ / ]日前以[ 转账 ](现金、支票、转账)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
2.4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泰隆银行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上虞城市之星业主委员会 ]
账号:[ 330703012010001005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虞分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 ]公司
账号:[ 121102202922100017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747716322E ]
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20号 ]
电话:[ 0575-82021068 ]
2.5租赁期内房屋及楼顶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房屋及楼顶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费用。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租金总额(含税价)相应变更。
2.6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房屋或楼顶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
2.7发票
2.7.1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当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三十日内送达乙方,送达日期以乙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乙方无法抵扣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2.7.2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甲方应当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2.7.1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当按照第2.7.1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发票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房屋屋面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租金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另行其他任何费用。
2.9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乙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仍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不足部分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
2.10 若甲乙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均为金钱之债的,乙方有权以其到期债务抵销甲方之到期债务,抵销之效力自乙方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基站用电
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房屋及楼顶实际用电及相关电费的缴纳,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乙方使用/临时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
基站供电总容量为[ 5KW ],由甲方解决。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应当经甲方确认,甲方应当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供方便。
乙方应当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
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当提前一日通知乙方。
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每月[ ]日前,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后,乙方按[ ]元/度或甲方总电表电费发票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电表起码为[ ]。
若需临时用电,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用电至其供电报装完成并转接至正常用电方,临时用电完毕后双方应当按实际发生量结清前期电费,甲方同样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否则乙方有权拒付。
(2)乙方接引外电
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应当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对房屋拥有持续、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无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如甲方非房屋所有权人,甲方承诺其转租行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许可。如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排除妨碍,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预缴的相应租金,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和搬迁费用。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对租金酌情减免。
4.2甲方承诺在起租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楼顶交付乙方,保证乙方能够按时使用;否则,租赁期限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4.3甲方同意并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基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使用需要对房屋和楼顶进行施工、装修、改造并安装相关设备,向乙方提供房屋及楼顶结构平面图,提供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进行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临时用电,对工程进行现场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4.4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停车、使用电梯及用电、用水等便利,提供进入机房通道的钥匙,提供乙方光缆从户外进入大楼机房的通道以及接地引下线位置,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4.5租赁期内,甲方所提供的房屋和楼顶应当做好防水防漏,同时房屋及楼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对乙方设备产生干扰和影响。若有干扰和影响,甲方应当及时整改,排除妨碍,并向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6甲方应当为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工作场地、机房通道提供一切便利。
4.7若乙方基站设施分期施工,则在乙方后期施工时(如增设屋顶抱杆等),甲方仍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4.8租赁期内,甲方应当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4.9甲方应当保证房屋和楼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并负责对房屋和楼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维护(至少每[ 年 ]一次,每次定期检修前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和楼顶的机房或通信设备。如房屋和楼顶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如因甲方怠于行使本条前述约定的义务,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全部损失。
4.10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报建、报装等手续。
4.11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及楼顶的,甲方应当提供不少于[ 60 ]日的合理宽限期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等。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按时交纳租金。
5.2因业务开展需要,乙方有权将房屋及楼顶交由乙方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或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使用或与关联公司、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共同使用,但应当通知甲方。
5.3乙方应当确保机房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5.4乙方有权对房屋及楼顶进行施工、装修及设备安装等,且无需通知甲方,但应当确保房屋及楼顶所在大楼现有整体结构不受损坏。乙方对房屋及楼顶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置。
5.5乙方施工、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乙方颁发的《基站临时出入证》和工作证或身份证,严格遵守房屋所在大楼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大楼管理。
5.6发现房屋、楼顶或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如果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未能及时修复,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定期检修,则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检查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5.7因乙方过失造成房屋、楼顶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6.1变更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6.2租赁期内出现征地、拆迁事件或其他政府行为的,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各自的权益进行索赔。甲方应当提前[ 30 ]日告知乙方,维护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由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当于[ 15 ]日内将已预缴的相应租金返还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3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甲方。
6.4若租赁期内出现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相悖之情形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6.5房屋或楼顶之状况严重危及乙方通信安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并承担乙方搬迁的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6.6租赁期内,如房屋及/或楼顶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当提前告知乙方。如由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或楼顶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当退回乙方已付的相应租金、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7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主体变更
7.1如甲方转让房屋,应当提前[ 1 ]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购买该房屋,则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
7.2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承继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当向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如实告知房屋及楼顶租赁情况、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7.3租赁期内,如果乙方组织机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分立、合并等),则乙方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租赁相关服务。
第八条合同续签
8.1租赁期届满后,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房屋及楼顶的权利。就续租事宜,双方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同期物价水平,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2租赁期届满双方尚未续签合同的,如双方未对房屋及楼顶的继续使用提出异议的,则双方租赁关系视为延续,租赁期为不定期,租赁期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直至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为止。
8.3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不续租,乙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搬迁并应当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乙方搬迁完毕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已收租金不予退还/要求退还已交租金外,另一方还有权按租金总额的[ ]%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9.2如因房屋和楼顶相关设施、设备的报建或报装手续未获通过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9.3甲方不得无故阻挠并应当协调确保乙方自由进入房屋、楼顶。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4因房屋权利瑕疵、非法出租房屋及楼顶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如因甲方权利限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当退还已收取租金外,还应当按租金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
9.5如果有人就乙方对房屋或楼顶的使用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全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且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通信设备重新选址及搬迁费用、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
9.6 如甲方违约,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乙方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2.2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本合同有关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2.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5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2.5.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12.5.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2.5.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 上虞城市之星业主委员会 ]
地址:[ ]
联系人:[ 杨主任 ]
电话:[ 13017733787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箱:[ ]
乙方: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 ]公司
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20号 ]
联系人:[ 郑吉强 ]
电话:[ 057582120900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箱:[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质押等形式进行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2.7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5)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
附件二[ ]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甲方:[ 上虞城市之星业主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示期间,如果对本项目采购内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选择等有异议或质疑,请以书面形式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