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打桩地基和基础工程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设备性能检测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图纸的修改融资贷款服务环境标志产品食堂食材农副产品永久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修建临时设施计日工零星工作加工图文件的保管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专利技术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组织竣工验收设计交底施工证件易爆材料抽样检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施工方法安全可靠性劳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建造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日常维护拆除水源市政管网劳动保护措施照管工程医疗设施现场查勘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空作业安全气象条件地质勘探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交通运输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道路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施工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桥梁超大件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系统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水路运输水路和航空运输仪器施工测量安全检查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危险品爆破作业地下工程危险作业救助物资劳动保护用具治安管理计划社会治安事故处理废水支护排水设施水土保护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材料设备施工人员覆盖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技术培训钻孔探测现场材料试验试验设备器材工程的质量检查试验和检验工艺试验复核性材料试验单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进度付款尾工缺陷修补整修竣工清场施工期运行场地清理施工堆积物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缺陷修复查验工程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保险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进场的材料临时工程降水施工围堰质量评定试块试件有关材料结构材料压实土拌合料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坡改梯推土机水平梯田保留表土田坎填筑田坎削坡回覆表土人工筑埂植物措施水保林侧柏小鱼鳞坑栽植费苗木费油松封育治理措施疏林补植封禁措施封育管护封禁围栏封禁碑水保宣传碑
金额
128.8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7/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
预算金额140.00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8.8万元
中标联系人王东
中标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
二、项目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三、采购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七、公告期限
相关附件:
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二次报价.jpg 二次报价.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7.8定)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doc (7.8定)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doc
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以北,未央路以西经发大厦A座10810室 | 1,288,041.05元 |
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工程类(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1 | 打桩、地基和基础工程 | 水土保持 | 治理水土流失,包括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 | 180 | 王东 | 陕261202126179 | 1,288,041.05 |
吴高潮、田卫军(采购人代表)、郝罡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 1.769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地址:临潼区秦陵南路28号
联系方式:029-838124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A座902室
联系方式:029-862520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秦工
电话:029-86252018
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22日
相关附件:
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二次报价.jpg 二次报价.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7.8定)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doc (7.8定)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doc
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项目中标(成交)明细综合治理项目中标(成交)明细
受受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项目编
码:码:SXZHZB2022-ZC036-CS)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1288041.05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工程类工程类
序序号号 | 品目名称品目名称 | 标的标的名称名称 | 施工范围施工范围 | 施工施工工期工期 | 项目项目经理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 | 数量数量 | 计量计量单位单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1 | 打桩、地基和基础工程 | 水土保持 | 治理水土流失,包括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 | 180 | 王东 | 2612021261791.00陕 | 项 | 1,288,041.051,288,0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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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 SXZHZB2022-ZC036-CS |
项目名称 | 1207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G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
碳商时间 | 2022年07月21日15:00分 |
碳商地点 | 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75号(蜀汉印象大酒店)二楼会议室牡丹厅 |
供应商名称 | 陕西承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碳商报价(元) | 大写:壹佰贰拾捌万捌仟零肆拾直元廖伍分小写:1288041、05元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高敏 |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西安市临渔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单位名称)的2022
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座口湾小流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
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座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标的名称),属
于建筑业(建筑业):承接企业为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82
人,营业收入为8696.0605万元,资产总额为6020.132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相定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陕西周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07月21日
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190页
温馨提示二〇二二年七月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88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目录因疫情防控原因,凡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开标当天需持48小时有效核酸证明方可入场。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A座9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2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七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03第六章图纸102第五章评审方法90
采购需求:预算金额:140.0000.00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一、项目基本情况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历天。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1项,采购预算:140.0000.00元,最高限价:1289565.00元;项目概况:治理水土流失,包括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详见第四章竞争性磋商内容及服务要求),简要技术要求、用途:自用
(2)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获取采购文件(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6)控股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省外企业须在陕西建设网“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提供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1日15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提交售价:免费获取方式:现场获取地点: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A座902室时间:2022年07月11日至2022年07月15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地点: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75号(蜀汉印象大酒店)二楼会议室牡丹厅。时间:2022年07月21日15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开启地点: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75号(蜀汉印象大酒店)二楼会议室牡丹厅。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提示: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七、其他补充事宜
(9)《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15)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14)西安市财政局市财函〔2022〕867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12)《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29-83812480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28号名称: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1.釆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电话:029-86252018项目联系人:秦工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29-86252018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A座902室名称: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总则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序号 | 条款号 | 编 列 内 容 |
1 | 2.3 |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A座902室联 系 人:秦工电 话:029-86252018邮 箱:sxzh@shaanxizongheng.com |
2 | 3.6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 9.2 |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
4 | 9.3 | 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对本次项目进行磋商,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对本次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响应将会被拒绝。 |
5 | 11.1 | 磋商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最终价格的体现,应按照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合同条款、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并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力量、设备装备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市场价格行情自主报价。组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在施工期间的政策调整、市场变动幅度、自然灾害、停电、停水、停工、窝工、施工现场条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包括人工费、工程费、社保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磋商处理。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最终根据实际工程量与单价(按成交供应商二次磋商总报价的同比例下浮)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总预算。 |
6 | 12.1 | 资格证明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承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2)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提供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承诺书);(4)省外企业须在陕西建设网“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系统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以纸质方式留存。) (6)控股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以上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磋商处理。以上资质在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中各附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关声明或承诺均为原件),资格审查时以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为准,原件备查。未注明要求原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在磋商后的任何时间,磋商小组都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按无效磋商处理。 |
7 | 13.1 | 磋商有效期: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
8 | 14.1 | 正本的份数:壹份;副本的份数:贰份;报价一览表:壹份;电子版(U盘):壹份(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全称)。磋商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胶装。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9 | 15.2 |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需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 封袋请按以下要求标记:(1) 供应商的全称;(2) 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3)正本或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请勿在____(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
10 | 16.1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1日15:00分(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75号(蜀汉印象大酒店)二楼会议室牡丹厅。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1 | 18.1 | 磋商时间:2022年07月21日15: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75号(蜀汉印象大酒店)二楼会议室牡丹厅。 |
12 | 23.1 |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 |
13 | 27 | 成交代理服务费: 27.1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7.2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开户名称: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账 号:7910000610120100029478 |
14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 |
15 | 磋商 保证金 | 本项目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6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工程 |
17 | 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
18 | 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历天。 |
19 | 质量标准 | 合格 |
20 | 质保期 | 1年 |
21 | 其他 |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规定:供应商登记免费领取磋商文件的,如不参与项目投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形,将被监管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 |
22 | 合同签订 | 本项目成交单位与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签订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
2.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监督机构: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2.1采购人: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名词解释1.1本次竞争性磋商所签合同使用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1.资金来源
2.9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2.8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2.7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6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2.5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一经证实,则该磋商无效。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合格的供应商2.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的单位。
3.7磋商费用自理。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3.6.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6.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3.6.1如果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接受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则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3.6联合体磋商3.5供应商必须在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方可参加磋商。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1供应商应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规格、质量、价格、有效期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4.合格的服务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6.1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了要求提供的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和澄清6.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磋商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第七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评审方法第五章图纸
8.磋商语言和磋商货币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7.4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7.3已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磋商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必要时将书面答复传送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2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1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磋商报价表(1)磋商响应函9.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含下列部分的内容: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8.2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其他说明(7)业绩(6)资格证明文件(5)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4)商务响应说明书(3)施工组织设计
11.磋商报价10.2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9条的内容及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10.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明确表达磋商意愿,详细说明磋商方案、承诺及价格。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9.3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对本次项目进行磋商,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对本次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响应将会被拒绝。9.2如果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磋商方案,否则,其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13.磋商有效期12.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文件处理。12.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11.3磋商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总报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11.2磋商报价表中标明本次服务的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文件处理。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11.1磋商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最终价格的体现,应按照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合同条款、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并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力量、设备装备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市场价格行情自主报价。组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在施工期间的政策调整、市场变动幅度、自然灾害、停电、停水、停工、窝工、施工现场条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包括人工费、工程费、社保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14.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14.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要求授权代表签字处由授权代表签署)。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准备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同时提供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版(U盘)一份及报价一览表一份,并标注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同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3.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3.1磋商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1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4.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副本、电子版须和正本保持一致。若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14.6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4.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分别胶装成册。14.4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
3)正本或副本、电子版、报价一览表“请勿在_____(磋商时间)之前启封”。2)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1)磋商响应单位的全称;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15.2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装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报价一览表”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15.1报价一览表除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信封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报价一览表的报价必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7.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6.3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16.2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16.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处。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5.4如果供应商未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磋商与评标18.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18.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18.1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18.磋商的修改与撤回17.1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1.评审组织及评审原则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20.评审程序19.2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记录,存档备查。19.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磋商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9.磋商大会
21.5.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在最终报价之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1.5磋商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21.4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21.3在评审期间,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2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2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2)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以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1.6.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21.6.1磋商小组将审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含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1.5.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1.6.5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磋商处理:21.6.4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1.6.5条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1.6.3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明显的标点符号错误或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供应商有串通磋商、以他人名义磋商、行贿、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存在有重大缺漏项;4)无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无效的,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1)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
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工期、质量标准、磋商有效期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1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9)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说明以哪一个为准的投标;9)供应商擅自改动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的;7)磋商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21.8成交候选人的确定21.7.2详细评审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评审方法进行。21.7.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1.6.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21.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4)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六.成交、通知与签约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推存3名成交候选人。23.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22.评审过程的保密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并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24.5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24.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4.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24.2采购人根据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24.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前3名成交候选人,作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24.成交程序
26.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6.采购合同的签订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1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5.成交通知24.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7.成交代理服务费26.6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6.5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26.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26.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6.2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8.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8.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8.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8.质疑27.2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27.1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8.5.4事实依据;28.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8.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28.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8.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8.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8.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8.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28.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2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28.5.6提出质疑的日期。28.5.5必要的法律依据;
28.7质疑答复28.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28.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28.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28.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28.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28.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28.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28.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8.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提起投诉。28.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9.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磋商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磋商小组有权决定磋商失败。29.1磋商步骤为:第一次报价---初步评审---分别磋商---第二次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以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分别磋商后,供应商现场填报的磋商响应总报价为第二次报价)29.其他28.8.5通讯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A座902室28.8.4联系电话:029-8625201828.8.3联系部门: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前台
关于信用担保的说明:说明:所投设备(产品)涉及中小企业制造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及其单独分类汇总并附相关说明材料。采购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提供上述说明材料供应商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0.1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及参考《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具体名单附后)。成交供应商如有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ccgp.gov.cn)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中查询了解。30.信用融资29.4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9.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西安市财政局市财函〔2022〕867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3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名单如下:(2)具体详见陕西省政府采购网(ccgp.gov.cn)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1)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融资等环节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担保的形式。
序号 | 合作单位名称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10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2)监狱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相关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上述声明函原件的,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实际价格扣除比例以本章组织评标中的约定为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4%-6%的扣除,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货物和服务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给予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上述声明函原件,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6)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品目清单的节能产品。”(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应当在清单之内采购。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13)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1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11)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产品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二是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10)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的有关规定,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9)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起,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是指在832个脱贫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8)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的有关规定,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将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予以展示。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仅供参考)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合同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安全生产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11.2承包人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
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2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14试验和检验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5.2变更权(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
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7竣工清场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否则,承包人应按2万/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虽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也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次的违约偿金。增加:(8)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应坚守工地,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业主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撤换项目经理或技术主管人员,按缺勤处理。其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不足22天为缺勤,缺勤按1000元/天·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偿金。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1.1.2.5分包人: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1.1.2.3承包人:本项目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人。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7联络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依通用条款,但对于结算价格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优先采用。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日期1.1.2.6监理人:签约时填写。
2.8其它义务:无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依通用条款。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以满足正常施工需要的范围为界。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监理人。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1)批准工程的分包;(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
自觉完成业主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4.1.10其它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4)以上权力的行使凡涉及费用增加时均须经发包人同意。(3)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依通用条款。4.11不利物质条件4.3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
8测量放线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永久性施工占地,由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依通用条款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依通用条款。8.1施工控制网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开工和竣工(完工)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觉按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9.7文明工地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降水、排水及施工围堰。其中对于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和工程整理事故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一周内无法正常施工;(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三天;(3)日气温超过39℃的高温大于3天;(2)风速大于50m/s的八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3天;`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11.6工期提前(1)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000 |
13工程质量(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依通用条款。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依通用条款。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
备案资料。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依据相关验收规范;优良标准为:依据相关验收规范。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13.7质量评定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各类结构材料及压实土和拌合料。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质量及保管责任。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16合同价款(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发包人确定。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15.8暂估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的原则组价,并按原中标价同上限控制价相比下浮相同的比列确定结算单价。
16.2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最终根据实际工程量与单价(按成交供应商二次磋商总报价的同比例下浮)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总预算。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签约后填入)。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省市造价管理部门。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因物价波动等引起的价格变化按照《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的规定±5%以外的部分进行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7.3.1付款周期:按进度计量支付17.3工程进度付款(2)工程材料预付款:无。(1)工程预付款:无。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
新增项目按实际发生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据实计量签认,价格(或单价)采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所用定额计算,同时参照发包人同期的招标价或合同价,经双方协商、监理审核同意后,由发包人确定。工程支付(付款):结算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承包人完工后,做结算报表、提请监理、发包人审核无误后进行结算,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按进度付款。总价款付至不超过工程款项的70%时进行审计。工程结算:按照合同单价,以承包人实际完成并按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计量规定发包、承包、监理三方共同计量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实行按进度结算制度。工程计量: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及清单,工程实施过程中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清单据实结算,以设计图纸及现场签证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为准。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依通用条款。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3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17.4质量保证金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依通用条款。
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财务决算有关的所有资料。17.7竣工财务决算(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3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18.3单位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发包人认为需要其主持的关键分类工程验收,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重要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验收程序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18.1验收工作分类
18.7.3本工程签约时确定(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7竣工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水利验收规范和水保验收规范。18.6专项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依通用条款。18.5阶段验收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1试运行的组织:无;费用承担:无。18.9试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18.8施工期运行
投保内容:依通用条款;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依通用条款全部由承包人投保,20.1工程保险20保险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不做约定。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依通用条款;20.5其它保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含在一切险中;20.4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实体工程投资、保险费率依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期限按合同工期。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依通用条款;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条件:建设资金已落实;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依通用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1)成交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成交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它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最终根据实际工程量与单价(按成交供应商二次磋商总报价的同比例下浮)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总预算。工程决算以财政局评审结论为最终依据。
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合同正本一份,副本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年第二条质量保修期如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查明原因后进行返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为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四条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水利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进行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验收后,承包人提交保修证书,发包人扣留总价3%作为保证金。工程竣工后满1年,如无施工质量问题,质保金付清,但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继续有效。第五条其他
一、工程概况编制说明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合同签订时间:二零二零年月日授权的代理人:授权的代理人:
二、编制依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封育治理措施:对项目区53.54hm2疏幼林地进行疏林补植,并封禁疏幼林地513.49hm2;配套布设封禁网围栏220m;封禁碑1座,水保宣传牌4块。林草措施:营造水土保持林93.32hm2。工程措施:修建土坎梯田6.65hm2。本工程为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本项目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67km2(667.00hm2),包括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
图纸采用陕西杨凌绿诚生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2021年龙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及配套设计文件。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陕西省发改2017年颁发的《陕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安装工程:陕西省发改2017年颁发的《陕西省水利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陕西省发改2017年颁发的《陕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陕发改项目[2017]1606号《陕西省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定》。《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工程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分组工程量清单无三、其他说明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分组工程量清单分组名称:工程措施投资组号:1.1标段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数量 |
1.1.1 | 坡改梯工程 | h㎡ | 6.65 |
1.1.1.1 | 推土机修筑土坎水平梯田(10°~15°) | h㎡ | 6.65 |
1.1.1.1.1 | 保留表土 | ㎡ | 66500 |
1.1.1.1.2 | 修平田面74kw推土机 | m³ | 16364 |
1.1.1.1.3 | 田坎填筑 | m³ | 719 |
1.1.1.1.4 | 田坎削坡 | ㎡ | 4917 |
1.1.1.1.5 | 回覆表土 | m³ | 19950 |
1.1.1.1.6 | 人工筑埂 | m³ | 402 |
工程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分组工程量清单分组名称:植物措施投资组号:1.2标段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数量 |
1.2.1 | 水保林 | h㎡ | 93.32 |
1.2.1.1 | 侧柏(株高120cm) | h㎡ | 48.36 |
1.2.1.1.1 | 小鱼鳞坑 | 个 | 82210 |
1.2.1.1.2 | 栽植费(2.0m×3.0m) | 株 | 82210 |
1.2.1.1.3 | 苗木费(2.0m×3.0m) | 株 | 82210 |
1.2.1.2 | 油松(株高120cm) | h㎡ | 44.96 |
1.2.1.2.1 | 小鱼鳞坑 | 个 | 76432 |
1.2.1.2.2 | 栽植费(2.0m×3.0m) | 株 | 76432 |
1.2.1.2.3 | 苗木费(2.0m×3.0m) | 株 | 76432 |
一.评审方法:第五章评审方法分组名称:封育治理措施投资组号:1.3标段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数量 |
1.3.1 | 疏林补植 | ||
1.3.1.1 | 油松(株高120cm) | h㎡ | 53.54 |
1.3.1.1.1 | 小鱼鳞坑 | 个 | 10916 |
1.3.1.1.2 | 栽植费(2.0m×3.0m) | 株 | 10916 |
1.3.1.1.3 | 苗木费(2.0m×3.0m) | 株 | 10916 |
1.3.2 | 封禁措施 | h㎡ | 513.49 |
1.3.2.1 | 封育管护 | ||
1.3.2.1.1 | 封禁围栏 | m | 220 |
1.3.2.1.2 | 封禁碑 | 块 | 1 |
1.3.2.1.3 | 水保宣传碑 | 块 | 4 |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附件2初步审查要素表2.1.1资格性审查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2.1初步评审标准二、评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三、评审程序:(4)业绩: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3)施工组织设计: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2)技术评审: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1)投标价格: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2.2.1分值构成
2、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资格性审查阶段,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1.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1.1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1、政策性扣减范围四、政策性扣减4、综合评审: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供应商,由磋商小组各成员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按照下列《评标要素和分值分解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3、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它内容。实质性变动得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2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1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财库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2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1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投标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2.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2、政策性扣减方式:1.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3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附件2:初步审查要素表附件1:2.4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2.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财务状况报告 | 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税收缴纳证明 | 提供2022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 提供2022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承诺 |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书面声明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资质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项目经理 |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提供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省外企业 | 省外企业须在陕西建设网“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信用记录 |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系统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以纸质方式留存)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控股管理关系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其他 |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
注:以上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资格审查时以响应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为准,原件备查。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格式 | 应符合“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有效性审查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文件份数 | 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版、报价一览表文件数量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内容 | 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除评标因素外)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性审查 | 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 | 要求全面响应,不能有任何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性审查 | 工期 | 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工期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性审查 | 质量 | 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质量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性审查 | 实施地点 | 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实施地点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性审查 | 磋商有效期 | 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
五、成交:注:评审办法中要求提供原件的得分项,供应商如提供原件的同时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相应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设计”、“工程质量保修承诺”、“后续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赋分。评价和比较以投标响应文件为依据,从“价格评审”、“业绩”、“施工组织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价格评审 | 投标报价(30分) | 1.经初审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其磋商报价为有效磋商报价,对符合政策性扣减的供应商的有效磋商价格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评审价格)进行价格评审。2.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30分。3.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的公式计算得分。4.磋商报价不完整的,不进入磋商基准价的计算,本项得0分。 | 30分 |
业绩 | 业绩(10分) | 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10分。(以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为准,原件备查;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磋商、成交资格) | 1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3.施工进度计划及措施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5.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6.施工设备、实验及检测仪器设备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7.关键工序、复杂环节相应技术措施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8.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9.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10.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2~5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有严重错误或漏项,该项得0分 | |
工程质量保修承诺(5分) | 质量保修承诺完整、合理(0-5分) | 0~5分 | |
后续服务(5分) | 后续服务条款具体、可行;并有详细的后续服务措施承诺且具体、可行(0-5分) | 0~5分 | |
1、各评委独立打分。2、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表规定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作废,不计入汇总分。3、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价格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价格得分仍相同,比较措施项目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措施项目得分仍相同,比较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此项得分仍相同,则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4、各种计算采用插入法,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5、评标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暂停评标,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
(正本或副本)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第七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另册)图纸2、采购人根据磋商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复函通知采购代理机构。1、磋商结果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目录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公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六、资格证明文件五、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四、商务响应说明书三、施工组织设计二、磋商报价表一、磋商响应函
根据贵方“”项目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一式份、报价一览表份、电子版份。致: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磋商响应函八、其他说明七、业绩
5)同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和资料。4)我们同意在磋商有效期内(自磋商之日起90天),本磋商响应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3)我们已详细阅读和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含修改部分,如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工期日历天,项目经理,注册证号。如果成交,我们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磋商总报价为小写:(大写:)。我方承诺如下:
传真: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为:6)我们同意,如果成交,向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项目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供应商名称:磋商总报价(元)小写:大写:质量标准工期质保期项目经理姓名:注册证号:备注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项目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供应商名称:磋商总报价(元)小写:大写:质量标准工期质保期项目经理姓名:注册证号:备注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1报价一览表二、磋商报价表日期: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
分组工程量清单计价2.2磋商分项报价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1.本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单独提交。若有折扣声明,请与本表一并装订和密封。严格按照表格格式报价。日期: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 ... | ... | ... | ... | ... |
共计 |
项目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庵口湾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三、施工组织设计日期: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商务响应说明书日期: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项目编号:SXZHZB2022-ZC036-CS
3.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介绍或资格声明。2.对工期、实施地点、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等磋商响应。1.磋商报价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编制商务响应说明书,格式不限。但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五、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5.后续服务条款具体、可行;并有详细的后续服务措施承诺且具体、可行。4.工程质量保证承诺。
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3、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成交、成交。
六、资格证明文件年月日邮编:电话:地址:被授权人(签字):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承诺单位(盖章):
(5)承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基本资格条件:
附件1:(3)供应商若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3);(2)供应商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2);(1)供应商若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填写时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成交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成交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2(如有):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附件3(如有):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日期:单位名称(盖章):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6)控股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系统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以纸质方式留存);(4)省外企业须在陕西建设网“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提供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承诺书);(2)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分包。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地址:
说明:仅限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提供。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委托期限:自磋商之日起90天。我公司对授权代表的签名负全部责任。(供应商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年月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授权代表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本次(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致:西安市临潼区水土保持工作站/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所在部门: |
附件3说明:仅限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时提供。日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附:被授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
1.2股权关系说明:我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有。我单位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下属单位有:。1.1管理关系说明:1、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中,不存在与其它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有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承诺:关联关系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我单位承诺以上说明真实有效,无虚假内容或隐瞒。2、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说明:1.3单位负责人:我单位被单位控股。我单位控股的单位有。
附件6:控股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附件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系统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以纸质方式留存);附件4:省外企业须在陕西建设网“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附件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提供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承诺书);附件2: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月日
如有不实,我方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遵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我方属于/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作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供应商,在此郑重声明:致:(采购人名称)书面声明附件7:供应商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书面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参加(采购人)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为非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实施过程由本单位独立承担。非联合体不分包投标声明附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特此声明。
八、其它说明(格式自拟)七、业绩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可以证明供应商实力的文件。1、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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