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机构 (老年人服务中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机构 (老年人服务中心)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养老机构管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机构管理的通知》(甬民发〔2023〕10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改革发展,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实现特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提升特困人员生活幸福指数,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根据就近就便、相对集中、“一域一院”的原则分片确定硬件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的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为集中供养点(定点机构),满足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按照“精细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发展思想,推进养老服务内容向健身康复、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转变,提升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因地制宜拓宽服务对象范围,增加养老服务功能,成为区域性综合养老阵地。对于不再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服务中心,按照上级政策保留养老功能,加快转型发展。 定点机构设置后,实现设施焕新提档、服务拓面提能、要素融合提效、保障兜底提级,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作用。 (一)坚持公益属性。 定点机构应当强化社会公益属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不得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剥夺特困人员的应有权益。 (二)坚持提质增效。 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健全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硬件设施、服务水平、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达到符合《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文件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定点机构在实施改造及后续日常管理中都要符合《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民养〔2021〕113号)要求。 定点机构应根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3),细化制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明确资费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开。定点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通常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支持有条件的定点机构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人保健、急诊救护、安宁疗护,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稳妥有序。 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改革率先在各项准备工作成熟的定点机构开展,以便顺利做好特困人员服务交接,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稳定一批、迁入一批”的工作原则稳妥有序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定点机构设置。 根据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现状及意见征求,基于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特困人数、机构安全指数、优质医疗配套、交通区位5个方面综合考量(详见附件4),确定余姚市阳明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兰江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泗门镇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马渚镇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临山镇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陆埠镇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梁弄镇老年人服务中心为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7家定点机构承接区域如下: 1.余姚市阳明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现有床位114张),承接阳明街道、朗霞街道、低塘街道原特困供养老人。 4.余姚市马渚镇老年人服务中心(现有床位140张),承接马渚镇、牟山镇原特困供养老人。 5.余姚市临山镇老年人服务中心(现有床位201张),承接临山镇、黄家埠镇原特困供养老人。 7.余姚市梁弄镇老年人服务中心(现有床位85张),承接梁弄镇、大岚镇、四明山镇、鹿亭乡原特困供养老人。 (二)定点机构运行。 关于定点机构负责单位:余姚市阳明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兰江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马渚镇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临山镇老年人服务中心、余姚市梁弄镇老年人服务中心由舜瑞集团负责接收运行。余姚市泗门镇老年人服务中心由泗门镇负责运行。余姚市陆埠镇老年人服务中心由陆埠镇负责运行。 (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已实行公建民营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内入住的特困人员原则上按合同仍由原机构集中供养。乡镇(街道)也可以在同运营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将特困人员转入定点机构。机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必须及时把老年人转移至定点机构。实行公建民营的乡镇(街道)新申报的特困老人按照合同约定入住相应机构,合同没有约定的入住到划定的定点机构。 (四)存量公办养老机构转型。 剩余存量老年人服务中心应保持养老功能不变,因地制宜实施转型发展。 1.打造成为普惠型养老机构。区域内社会老人入住需求较为旺盛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可由属地乡镇(街道)自行运营或引入专业化运营团队,如舜瑞集团,打造成为老年人住得起、愿意住、喜欢住的普惠型养老机构。 2.建设成为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已经具备一定居家服务基础的乡镇(街道)要整合公办养老资源,实现机构居家融合,为周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留守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等照护服务。 3.探索建设多样化的养老业态。自然条件优越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在符合房屋及消防安全条件下,支持乡镇(街道)引入专业的康养公司,打造集入住托养、文娱康乐、异地养生、候鸟式养老等服务于一体的特色养老服务机构。 四、进度安排 为使工作稳妥有序,按照“分阶段、分步骤、分批次”逐步推进工作。 (一)调研摸底(2024年2月底前)。 市民政局开展专题调研,摸清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管理、运行情况。综合养老机构的各项指标选定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子方案。各乡镇(街道)开展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困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的梳理汇总。 (二)动员部署(2024年4月底前)。 市民政局向社会公示全市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名单,召开全市特困供养机构改革工作部署会议。各乡镇(街道)、舜瑞集团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有关定点机构应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运营商。 (三)入住准备(2024年8月底前)。 1.完善机构基础设施。由舜瑞集团负责阳明、兰江、马渚、临山、梁弄定点机构,泗门镇负责泗门定点机构,陆埠镇负责陆埠定点机构。做好定点机构安全设施、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并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需求,在照料护理、健身娱乐等方面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2.完善工作人员配置。由舜瑞集团、泗门镇、陆埠镇各自负责定点机构工作人员录用和聘任,依据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的生活能力评估,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护理人员配备。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原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妥善安置。乡镇(街道)与定点机构负责单位共同设置岗位,引导工作人员双向选择。舜瑞集团、泗门镇、陆埠镇原则上应全员接收定点机构原工作人员,并优先考虑愿意来定点机构工作的人员,三年内保持工作人员原有待遇不变,下步按照相关绩效考核建立工资晋升机制。定点机构负责单位与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3.走访动员特困供养人员。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召开特困人员监护人座谈会,解读宣传改革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乡镇(街道)集中供养人员的走访动员,详细了解供养人员的个人意愿和实际诉求,宣传改革的政策优势,缓解特困人员的焦虑情绪。 (四)组织实施(2024年9月起)。 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撤并工作分批分步推进。定点机构负责单位全面实施,所在地乡镇(街道)全面协助,原特困所在乡镇(街道)全力配合。 陆埠镇老年人服务中心、泗门镇老年人服务中心试点先行,梁弄镇老年人服务中心、阳明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临山镇老年人服务中心、兰江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马渚镇老年人服务中心逐步推进。 各定点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安排部分特困人员代表提前参观定点机构,帮助消除特困人员思想顾虑。为顺利稳妥做好特困人员服务交接,尽快适应新环境,由原特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派遣1-2名服务管理骨干进行护送交接,磨合期间跟班服务7-15天。 五、特困人员安置和资金保障 (一)原所在乡镇(街道)要做好特困人员的思想工作,负责将特困人员转移至定点机构,做好转运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转移后特困人员的进退及资金保障仍由该特困人员的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救助站、社会福利院所属特困人员资金保障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市社会福利院(救助站)已落户滞留人员后续保障事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22〕36号)执行。 (二)定点机构运转经费根据供养服务机构照护成本综合评估合理确定,独立预算安排。定点机构暂按特困人员每人每月900元收取机构运转经费,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承担(救助站、社会福利院所属特困人员由市财政承担),按月定期将资金拨付到定点集中供养机构账户(实际运行一年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业绩考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市级资金按原渠道拨付至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配套后按月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特困人员居住的定点集中供养机构账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监管定点机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保障资金(详见附件2)。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定点供养是规范优化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管理、提升特困人员服务保障的有效实现方式。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革创新体制机制,齐心协力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改革工作取得成效。乡镇(街道)、舜瑞集团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深化权益保障。 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对服务对象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稳妥引导特困人员到定点机构集中供养,要加强对集中供养定点机构规范运行监管,确保特困人员权益得到高质量保障。 (三)加强监督,狠抓工作落实。 各乡镇(街道)要将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改革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市政府督查室、抓落实办将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市民政局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考核,考核细则另行规定。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管 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2.定点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相关资金保障要求 3.集中供养资金用途一览表 4.余姚市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打分 细化表 5.余姚市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定 位一览表 附件1 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 负责统筹推进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改革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 负责全市特困人员的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和监管,牵头相关部门做好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资产划转、资产结算、资金成本核算。 三、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对其使用的房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指导、监管。 五、市消防大队 负责对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六、定点机构负责单位 (一)负责接收和运营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 (二)负责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的设施设备采购及提升改造工作,设施提升改造在机构内部分区域进行,合理安排好施工区和生活区,施工时不影响特困人员在本机构的正常生活; (三)负责工作人员招聘,优先考虑乡镇(街道)推荐的原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做好乡镇(街道)对接工作; (四)做好特困人员日常管理、纠纷处理,特殊情况有需要原籍乡镇(街道)支持的,联系乡镇(街道)协助处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参议机制。按照特困人员参与院务管理和议事活动的工作要求,由特困人员、护理员和管理人员等成员组建院务管理参议机制,定期通报院内护理、后勤等服务情况; (六)负责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成薪酬体系改革,建立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激励机制; (七)负责特困人员日常就医问题。特困人员就医超出特困供养资金、护理费的开支,联系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处理; (八)特困人员离世后,联系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处理身后一件事,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开支。 (九)各定点机构负责单位要严格按照《宁波市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甬为老办〔2023〕3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政治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并定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演练。 七、各乡镇(街道) (一)履行好特困人员管理的属地责任,做好相应的人财物处置方案。设有定点机构的乡镇(街道)做好与承接方的交接工作,为承接方接管做好全面保障工作; (二)特困人员的申请、退出,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处理。入住定点机构的特困人员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按规定重新签订供养协议; (三)原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将特困人员转移至定点供养机构,做好转运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做好原特困机构工作人员的妥善安置。 (五)定点机构中原入住的社会寄养老人,在合同期内的,根据老人或家属意愿,可考虑继续入住在原机构或离院;过合同期的,做好妥善安排。 (六)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照护护理费、定点机构运转经费、医疗费、医疗护理费等,由特困人员户籍地乡镇(街道)承担并及时划拨至定点机构。特困人员就医超出特困供养资金、护理费的开支、日常慰问,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按原渠道承担; (七)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改革工作相关的信访问题,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解释、回复、处理。定点机构处理日常纠纷问题时有需要原籍乡镇(街道)支持的,乡镇(街道)应协助定点机构处理; (八)特困人员离世后,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处理身后一件事。经定点机构同意,可委托定点机构处理身后一件事,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开支。特困人员离世后财产,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按供养协议统一处理。 (九)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宁波市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甬为老办〔2023〕3号)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所属养老机构实现动态监管,督促养老机构落实24小时值班和定时安全巡视服务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人员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附件2 定点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相关资金 保障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规范的通知》(甬民发〔2023〕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余民社〔2019〕138号)文件精神,就全市定点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相关资金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定点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所有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保障,按要求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定点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定点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定期进行拨付,市级资金按原渠道拨付至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配套后按月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特困人员居住的定点集中供养机构账户。临时价格补贴、元旦春节慰问金等其他保障资金按原渠道拨付到特困人员居住的定点集中供养机构账户。 三、定点机构按特困人员每人每月900元收取机构运转经费,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各自承担(救助站、社会福利院所属特困人员由市财政承担),按月定期将资金拨付到定点集中供养机构账户(实际运行一年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业绩考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定点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救助供养资金规定范围外发生的费用(如住院医药费、照料护理费等),仍按原渠道列支。其中,照料护理费用由定点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照料护理费历年结余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划给定点机构,按一人一账管理。 附件3 集中供养资金用途一览表
附件4 余姚市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打分 细化表 (单位:分)
附件5 余姚市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定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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