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水产)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434.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9/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0902合同签字盖章.pdf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105070175-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水产)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10507017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9-02 ——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湖南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位置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完成设备供货、软件开发及安装调试并完成验收通过 ,甲方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73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在合同生效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040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硬件设备到位并通过合格性审查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520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项目硬件设备安装到位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17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8,说明:项目软件开发完成,联调(联合软件、硬件、服务器等调试)运行并验收合格,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216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说明:合同总价的12%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之日起,每满一个年度达到运维标准付合同总价的2%,六年后总金额付至合同总价100%为止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966779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招标单位收到中标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后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规定,组织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申请,进行验收。通过项目验收后,双方需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视为验收通过。 (2)要求投标人配合甲方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乙方投标文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9月2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 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担保手续并送达采购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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