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跃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金额
200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1/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东莞市跃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28292项目名称东莞市跃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建设地点东莞市长安镇沙头裕成路25号建设单位东莞市跃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龙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跃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裕成路25号。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2000m2。项目年加工生产手机壳800万件/年,电子烟外壳800万件/年,纸箱50万个/年,塑胶收纳盒33.3万个/年。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吹塑、吸塑、油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者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喷漆、移印、烘烤、印刷、粘合等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雕刻、抛光、喷砂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颗粒物)、焊接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以及破碎、磨粉、筛粉工序产生的塑料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二者较严值,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雕刻、抛光、喷砂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颗粒物)、焊接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以及破碎、磨粉、筛粉工序产生的塑料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二者较严值。注塑、吹塑、吸塑、油压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排入外环境,零散工业废水,集中收储后交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噪声: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以及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公司承诺按照环评提出的治理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公示时间2023-11-24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联系电话0769-81152312通讯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一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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