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7/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407 | |||||||||||||||||||||||||||||||||
委托方 | 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7月29日9:00始至2023年8月14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8月15日9:00至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序号 | 转让标的 | 预估重量(吨) | 转让底价 (万元/吨)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备注 | |||||||||||||||||||||||||||||
标的1 | 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 | 50 | 1.04 | 5.2 | 本项目共分为7个标的,每个标的之间不区别猪肉生产日期、猪肉部位及品质等,仅作重量上的区分。意向受让方可参与任意一个或多个标的参与竞价。 | |||||||||||||||||||||||||||||
标的2 | 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 | 50 | 1.04 | 5.2 | ||||||||||||||||||||||||||||||
标的3 | 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 | 60 | 1.04 | 6.2 | ||||||||||||||||||||||||||||||
标的4 | 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 | 70 | 1.04 | 7.2 | ||||||||||||||||||||||||||||||
标的5 | 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 | 80 | 1.04 | 8.3 | ||||||||||||||||||||||||||||||
标的6 | 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 | 90 | 1.04 | 9.3 | ||||||||||||||||||||||||||||||
标的7 | 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 | 100 | 1.04 | 10 | ||||||||||||||||||||||||||||||
合计 | | 500 | | | ||||||||||||||||||||||||||||||
1. 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委托转让的一批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冻猪肉供应企业为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 2. 本项目转让的冻猪肉,最早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最后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质保期为18个月。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的涨跌波动,特别是质保期已近三分之二时间的冷冻猪肉价格在市场中的涨跌,进行综合研判。 3.原料生猪标准:本项目转让标的使用的原料生猪均未使用进口猪肉、老母猪肉、病瘟猪肉、库存冻猪肉等;屠宰日期均为2022年8月18日以后,按一整头猪的1:1:1比例进行配比(即两前腿、两后腿、两中段各一份)。 4.本次转让的冻猪肉在生产中实现“全程可追溯”,即冻猪肉包括猪源地、养殖企业、生猪检疫证、肉品检验证、法定检疫检验人员信息等全过程可追溯。冻猪肉质量标准符合《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中对冻猪肉的储备要求。 5.本次转让的冻猪肉由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存储,日常存储在冻库中,冻库常年温度保持在-18摄氏度以下。 6.本次转让的冻猪肉均为非标准件且存储过程中会产生重量上的自然损耗,成交人理解并同意,最终交付重量会小于或大于本合同约定的重量,差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重量的3%(含)。 7.委托方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入库存储前对冷冻猪肉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检测范围为色泽、气味、状态、水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8.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各标的履约保证金均为人民币捌万元整;多标的成交的,可以合并一次性缴纳。 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合同》。 3. 自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确认《交付时间计划表》,根据双方确认后的《交付时间计划表》,受让方应在首次交付前的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专户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实际交付重量为准进行结算。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一、资产移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装运、冷冻冷藏、清场等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二、交接流程: 1.提货地点 (1)委托方指定提货地点为: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冷库水产畜禽肉类交易中心大冷库B-202库对应的装货车位。 (2)提货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8:00,冷库吞吐能力上限为70吨/日。受让方须自行安排好时间提货时间,因受让方车辆迟到等原因,导致在提货时间内无法完成提货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3) 因冷库内堆放委托方其他资产,未经委托方允许,受让方不得进入冷库。 2.交货方法 (1)受让方自提。因本项目交付产品为冻品且交付时间为夏季,受让方须自行安排冷藏(冻)运输车辆,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交付时间计划表》至委托方指定提货地点自行提货。受让方车辆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后,委托方仅负责将冷冻猪肉从冷库内搬运至受让方运输车辆,其它一系列工作(包括运输、搬运卸载、检验检测核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不得指定批次或生产日期进行交付,由委托方随机交付。 (3)委托方向受让方交付的冷冻猪肉,原则上按前腿、后腿、中段的1:1:1比例交付。因为非标准件且由委托方随机交付,受让方须理解并同意,在实际交付中,存在委托方交付时不按前腿、后腿、中段的 1:1:1比例交付的情况,但委托方承诺此类偏差将控制在成交标的重量的 1%(含) 以内。 (4)委托方向受让方交付的冻猪肉,应为净重。每一箱冻猪肉的净重核算公式为:箱重-包装纸箱重量。本项目交付的冻猪肉所指的净重为即不包括外包装纸箱。其中,为便捷双方交付,双方约定:在计算净重时,不再按每个纸箱实际重量进行减重,而是统一按:前腿包装箱重定额为1.35KG/个、中段包装箱重定额为1.45KG/个、后腿包装箱重定额为1.85KG/个的标准进行核算。 (5)因本项目冻猪肉已在冷冻库中存储近一年的时间,在实际交付时,外包装纸箱存在破损、开裂等情况,并不影响其冻猪肉质量。受让方不得因外包装纸箱破损、开裂等情况,拒收交付货品或因此要求委托方予以赔偿。 (6)因本项目冻猪肉的存储地点实际情况以及冻品原因,无法进行现场逐一称重。受让方理解并同意,根据以下办法进行交付称重,并确认此办法获得的重量为交付结算重量: ①受让方提供的冷藏运输车辆,需在空载的状态下至百大周谷堆大兴物流园区的蔬菜、水果区等进口地磅处秤重,经委托方与受让方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获得地磅显示的此车辆的空载重量(单位:吨)。 ②获得车辆的空载重量后,方可至提货点进行提货。提货过程中,委托方与受让方双方需要确定提货的种类(即前腿、后腿、中段)及各种类的箱数。 ③完成车辆提货后,再至同一地点的地磅处进行载货秤重,经委托方与受让方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获得地磅显示的此车辆的载货重量(单位:吨)。 ④计算提货毛重。提货毛重(总箱重)=地磅显示的车辆载货重量-地磅显示的车辆空载重量(单位:吨)。 ⑤核算本车实际交付冻猪肉的重量,计算公式如下: 净重(单位:吨)=毛重-(交付的前腿箱数×1.35公斤+交付的中段箱数×1.45公斤+交付的后腿箱数×1.85公斤)/1000 3.交货时限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由受让方分批次完成提货。 (2)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交付时间计划表》。计划表须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执行。若双方协商不成,未按时签订的,则由委托方单方面指定提货时间,若受让方未在委托方指定提货时间进行提货,则视为受让方违约。 (3)受让方提供的《交付时间计划表》中除需填报提货时间外,还应填报提货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提货车辆牌照号码信息。信息不匹配的,受让方需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提货人员或车辆变更证明,以避免被冒领,否则委托方有权拒绝发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在受让方安排的提货时间计划中,累计提货次数不得多于4次(含),每次提货不得少于20吨(含),最后一次交付重量除外;若受让方中标多个标的,累计提货次数不得多于7次(含),每次提货不得少于30吨(含),最后一次交付重量除外。 (5)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作为交付日期。 4.验收 (1)受让方应当在自提现场进行检验与核对。对货物的数量、重量、规格、包装、质量以及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须在交付现场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委托方进行核实后处理。未在交付现场提出异议且提走货物后,则视为委托方交付的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 (2)受让方须安排冷藏(冻)运输车辆负责收货,且在收货期间,保持制冷系统开启。因货品交付验收、搬运、装车耗时较长,容易导致交付冻猪肉化冻,造成质量问题。受让方已充分考虑到此因素,并接受在此因素下造成的损耗。若因此导致交付冻猪肉质量问题的,按委托方交付合格的冻猪肉处理,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3)受让方应当根据《交付时间计划表》及时组织人员及时收货、验货。无故拖延收货、验货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 (4)委托方向受让方交付的冷冻猪肉,在交付中若受让方提出异议,经委托方确认后,对不合格或未到达本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受让方有权拒绝收货。但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合格的冻猪肉。 (5)如果因受让方储藏、运输、保管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包装、重量不足等问题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三、本项目中涉及重量转换的,按1吨=1000公斤标准换算;本项目中涉及重量及金额的,均仅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汪部长,联系电话:0551-65981300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江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3、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合同
甲方(转让方):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百大物流园粮油冷冻交易中心内百大合家康公司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受合肥市商务局委托,对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500吨冻猪肉储备进行出库销售。根据《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项目》(项目编号: )公开竞价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销售内容
销售内容:本项目销售内容为冷冻品--猪肉六分体(不含槽头肉),前腿、中段和后腿均按1:1:1的比例配比,由纸箱封装。存储于-18摄氏度以下的冷冻库中。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乙方成交价)
(1)本项目中,乙方成交情况:
标的 | 销售重量 (单位:吨) | 乙方成交价 (单位:元/吨) | 合计金额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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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乙方成交情况,合同总价款(含税价):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说明:合同总价款为乙方在本项目中对应成交标的合计金额之和。
(3)根据乙方成交结果,甲方应向乙方累计交付 吨本项目冻猪肉(本项目中涉及重量转换的,按1吨=1000公斤标准换算;本项目中涉及重量及金额的,均仅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甲、乙双方均理解,因本项目冻猪肉为非标准件,在实际交付过程中存在实际交付重量将大于或小于每个标的的应交付重量。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实际交付重量为准进行结算。
(4)交付所需的一切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费、材料费、包装费、冷冻费、存储费、运输费、过路过桥费、水电费、装卸搬运费、各类检疫检测费、保险费、疫情防控防护费用、税金、利润及其他各类风险费用等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已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的涨跌波动,特别是质保期已近三分之二时间的冷冻猪肉价格在市场中的涨跌,进行综合研判后进行的报价。乙方不得再因任何原因另行核减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5)因冻猪肉为纸箱封装且为非标准件,在存储过程中会产生重量上的自然损耗,甲、乙双方均理解和同意,最终交付重量会小于或大于本合同约定的重量,差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重量的3%(含),对此,不属于甲方违约。甲、乙双方最终的交付重量,根据双方实际交付验收重量为准,并依据实际交付重量,根据本合同单价据实结算。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个标的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2.若乙方同时成交本项目多个标的的,可以合并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为: 元(¥ 元)。
3.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可以通过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转帐三种形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4.甲、乙双方在完成本项目所有冷冻猪肉交付及完成货款支付后,由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帐户。
5.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条件。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等额资金,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1)乙方违反合同任一条款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任一该条款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3)乙方违反了公序良俗、忠诚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应由乙方及时补足。
6.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期签订或不签订的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本合同履行的,履约保证金不作退还。
第四条 冷冻猪肉的情况说明
1.本项目中,甲方销售处置的冻猪肉,由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按生产批次,最早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最后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质保期为18个月(在-18摄氏度及以下冷冻保存)。
2.原料生猪标准:本项目使用的原料生猪均未使用进口猪肉、老母猪肉、病瘟猪肉、库存冻猪肉等;屠宰日期均为2022年8月18日以后,按一整头猪的1:1:1比例进行配比(即俩前腿、俩后腿、俩中段各一份)。
3.本项目提供的冻猪肉在生产中实现“全程可追溯”,即本项目的冷冻猪肉包括猪源地、养殖企业、生猪检疫证、肉品检验证、法定检疫检验人员信息等全过程扫描可追溯,符合国家冷冻储备猪肉入库标准。
4.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入库存储前对冷冻猪肉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检测范围为色泽、气味、状态、水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5.本项目提供的冻猪肉由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存储,日常存储在冻库中,冻库常年温度保持在-18摄氏度以下。
第五条 提货地点、交货方法和交货期限
1.提货地点
(1)甲方向乙方交付本项目冻猪肉的提货地点为: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冷库水产畜禽肉类交易中心大冷库B-202库对应的装货车位。
(2)提货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8:00,冷库吞吐能力上限为 70 吨/日。乙方须自行安排好时间提货时间,因乙方车辆迟到等原因,导致在提货时间内无法完成提货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3) 因冷库内堆放甲方其他资产,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进入冷库。
2.交货方法
(1)乙方自提。因本项目交付产品为冻品且交付时间为夏季,乙方须自行安排冷藏(冻)运输车辆,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提货时间计划表交货时间和甲方指定提货地点自行提货。乙方车辆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仅负责将冷冻猪肉从冷库内搬运至乙方运输车辆,其它一系列工作(包括运输、搬运卸载、检验检测核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冷冻猪肉,生产日期均在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乙方不得指定批次或生产日期进行交付,由甲方随机交付。
(3)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冷冻猪肉,原则上按前腿、后腿、中段的1:1:1比例交付。因为非标准件且由甲方随机交付,乙方须理解并同意,在实际交付中,存在甲方交付时不按前腿、后腿、中段的 1:1:1比例交付的情况,但甲方承诺此类偏差将控制在成交标的重量的 1%(含) 以内。
(4)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冻猪肉,应为净重。每一箱冻猪肉的净重核算公式为:箱重-包装纸箱重量。本项目交付的冻猪肉所指的净重为即不包括外包装纸箱。其中,为便捷双方交付,双方约定:在计算净重时,不再按每个纸箱实际重量进行减重,而是统一按:前腿包装箱重定额为1.35KG/个、中段包装箱重定额为1.45KG/个、后腿包装箱重定额为1.85KG/个的标准进行核算。
(5)甲、乙双方均理解并同意,因本项目冻猪肉已在冷冻库中存储近一年的时间,在实际交付时,外包装纸箱存在破损、开裂等情况,并不影响其冻猪肉质量。乙方不得因外包装纸箱破损、开裂等情况,拒收交付货品或因此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6)因本项目冻猪肉的存储地点实际情况以及冻品原因,无法进行现场逐一称重。则甲、乙双方均理解并同意,根据以下办法进行交付称重,并确认此办法获得的重量为交付结算重量:
①乙方提供的冷藏运输车辆,需在空载的状态下至百大周谷堆大兴物流园区的蔬菜、水果区等进口地磅处秤重,经甲、乙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获得地磅显示的此车辆的空载重量(单位:吨)。
②获得车辆的空载重量后,方可至提货点进行提货。提货过程中,双方需要确定提货的种类(即前腿、后腿、中段)及各种类的箱数。
③完成车辆提货后,再至同一地点的地磅处进行载货秤重,经甲、乙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获得地磅显示的此车辆的载货重量(单位:吨)。
④计算提货毛重。提货毛重(总箱重)=地磅显示的车辆载货重量-地磅显示的车辆空载重量(单位:吨)。
⑤核算本车实际交付冻猪肉的重量,计算公式如下:
毛重-(交付的前腿箱数×1.35公斤+交付的中段箱数×1.45公斤+交付的后腿箱数×1.85公斤)/1000
3.交货时限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由乙方分批次完成提货。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交付时间计划表》。计划表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执行。若双方协商不成,未按时签订的,则由甲方单方面指定提货时间,若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提货时间进行提货,则视为乙方违约。
(3)乙方提供的《交付时间计划表》中除需填报提货时间外,还应填报提货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提货车辆牌照号码信息。信息不匹配的,乙方需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提货人员或车辆变更证明,以避免被冒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安排的提货时间计划中,累计提货次数不得多于4次(含),每次提货不得少于20吨(含),最后一次交付重量除外;若乙方中标多个标的,累计提货次数不得多于7次(含),每次提货不得少于30吨(含),最后一次交付重量除外。
(5)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作为交付日期。
第六条 交付货品的验收
1.本项目冻猪肉质量标准符合《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中对冻猪肉的储备要求。
2.乙方自提货物,应当在自提现场进行检验与核对。对货物的数量、重量、规格、包装、质量以及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须在交付现场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核实后处理。未在交付现场提出异议且提走货物后,则视为甲方交提的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
3.乙方须安排冷藏(冻)运输车辆负责收货,且在收货期间,保持制冷系统开启。因货品交付验收、搬运、装车耗时较长,容易导致交付冻猪肉化冻,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已充分考虑到此因素,并接受在此因素下造成的损耗。若因此导致交付冻猪肉质量问题的,按甲方交付合格的冻猪肉处理,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4.乙方应当根据《交付时间计划表》,及时组织人员及时收货、验货。无故拖延收货、验货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损失及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5.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冷冻猪肉,在交付中若乙方提出异议,经甲方确认后,对不合格或未到达本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有权拒绝收货。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合格的冻猪肉。
6.如果因乙方储藏、运输、保管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包装、重量不足等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 费用及风险承担
1.在乙方提货之前或甲方转移货权给乙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之后或甲方转移货权给乙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项目货物由乙方自提,则甲、乙双方理解为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自提,所产生的一切运输车辆事故、运输风险、运输冷冻猪肉损失风险、疫情防控风险、人员劳动争议、劳务纠纷、人员意外及由以上因素引发的所有责任和相关经济赔偿、补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负责,一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连带责任。
第九条 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确认《交付时间计划表》,根据甲、乙双方确认后的《交付时间计划表》,乙方应在首次交付前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交付完成后按最终结算价格多退少补。乙方未按期支付的,甲方将拒绝乙方提货,由此导致的一系列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本项目货款结算(重量以吨为单位):
(1)乙方应支付货款=(应交付重量-实际交付重量)*基准价
(基准价=乙方在本项目已成交标的中的最低成交价)
(2)若(已支付货款-应支付货款)>0,则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多余货款,在完成本项目交付结束后,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乙方;若(已支付货款-应支付货款)<0,则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不足,乙方应在完成本项目交付结束后,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
3.乙方支付货款(以甲方到帐为准)、货物交付完成后,甲方以乙方实际支付货款金额为依据,向乙方开据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和终止合同。鉴于货物质保期不足7个月且乙方对此充分理解,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鉴于货物质保期不足7个月且乙方对此充分理解,乙方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支付货款,乙方应按照未付货款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达到五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因乙方原因,未按《交付时间计划表》提货的,若已支付货款,则逾期仓储费(按每天15元/吨计算)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结清货款,则乙方除支付仓储费(按每天15元/吨计算)外,还应承担货物降价损失(按本条第5点执行)以及货值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4.乙方的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在本合同约定中应向甲方支付的资金等,甲方均可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5.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和责任。同时,因本项目货品为合肥市储备肉出库销售项目,冻猪肉的销售时间决定其价格。而重新开展网络竞价销售,因程序原因,时间将延后30天左右,故因此造成的销售差价部分(即再次竞价的中标价与乙方的中标价之差)属于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乙方须向甲方全额赔偿。若在本项目货品质保期内仍未重新完成交易的,则甲方有权按乙方的中标价进行追偿,且乙方须向甲方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双方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因不可抗力事故发生,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甲方有权决定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对甲方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经甲方决定延期履行合同的,在延期期限到达后,乙方仍不能履行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终止合同的,在甲方向乙方完成对未结算的货费、乙方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后,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十二条 双方银行帐户信息
1.甲方信息
以下为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帐户信息:
(1)单位名称(全称):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2)指定银行帐户开户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指定银行帐户账号:617010100100606415
以下为甲方收取乙方货款的专户信息:
户名:安徽百大合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开户行: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
账号:20010207246066600000055
2.乙方信息
以下为乙方向甲方缴纳各项费用的帐户信息:
(1)单位名称:
(2)指定银行账户开户:
(3)指定银行账户账号:
若有变更,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信息一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的,造成另一方未能按时付款等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不违反本合同内容的基础上,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若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或产生纠纷的,依次以本合同和乙方竞价文件中的承诺内容为准)。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失效或解除的,都不影响本合同内违约、赔偿和责任承担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3.合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全部完成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廉洁从业责任书
甲方: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商务行为,发展健康的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廉洁从业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等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业务交易环境。
3.加强所属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4.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对方纪检部门、领导举报,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及其亲属:
1.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券、会员卡、提货单、佣金回扣、实物、旅游、休闲娱乐、宴请、赞助及报销费用等。
2.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不得在乙方或其相关单位兼职、领取报酬,不借用工作关系及权力伙同乙方在甲方做生意获得红利。
4.不得向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5.不得索要、暗示、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购租和装修房屋、婚丧嫁娶、节庆、聚会等私事提供接待、服务和资助。
6.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及要求。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
1.不得向甲方任何部门、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券、会员卡、提货单、佣金回扣、实物、旅游、休闲娱乐、宴请、赞助及报销费用等。
2.不得为甲方任何部门、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任何资助等。
4.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资助等。
5.不得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企业兼职、领取报酬等;不伙同甲方人员及其亲属在甲方做生意获利。
6.不得向甲方人员打探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不泄漏双方的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二条条款,按甲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向甲方的部门或个人行贿,或满足其索贿要求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5万元-50万元违约金,并对本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行,并上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责任书作为业务合同附件,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未签订业务合同,本责任书独立有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业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责任书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责任书做为《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与《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违反本责任书内容的,则乙方违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2:
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项目
交付时间计划表
甲 方: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甲方收货联系人:汪斌 13855168021
乙 方:
乙方交货联系人:
因本项目冻冷猪肉均以箱装为单位,交付货量较大,存储方每日在本项中每日出库量最大为50吨,提货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8:00。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下交储时间计划,具体如下:
第( )次交付 | 交付日期 | 年 月 日 | |
交付称重地磅位置 | | ||
乙方车辆须于交付日期的____点前,到达本次交付称重的地磅位置。 | |||
预计交付重量 | 吨 | 运输车辆牌照 | |
驾驶员姓名 | | 联系方式 | |
备注说明 | |
本《交付时间计划表》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做为《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与《合肥市2022年应急保供储备冻猪肉销售处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违反本责任书内容的,则乙方违约。
本《交付时间计划表》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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