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名称:宁乡市人民医院安全用电智能系统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贰万叁仟元整 小写:¥3123000元整。
1、 标的物清单及价格详见附件《宁乡市人民医院安全用电智能系统项目方案书》。
2、本条第2款所指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叁年保质期内的系统维护费。保质期满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质保期后系统维护、技术支持等维护费用按每年智能监控系统管理平台预算的6% 收取。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预付款后1月内,将定制系统开发完成,并准备好相应硬件设备设施,同时及时与甲方协商交货时间,且在7 日内应完成全部供货。
运输及装卸费用:出卖人代办物流运输,报价含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1、 出卖人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或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安装和调试的工作,以使设备具备正常安全预定的使用功能及性能,并满足合同附件要求。出卖人也负责对买受人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直至买受人人员能正常、正确、安全操作该设备为止,以保证系统及相关设备达到预定的性能。出卖人承担安装期间所有的安装调试费用,接受并服从买受人的管理与监督。
2、 出卖人应在货物初步验收合格后30 日内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在出卖人安装调试过程中,出卖人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承担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安装调试期间本项目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工具等,由出卖人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由出卖人自行承担责任。
3、 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5 日内,买受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货物进行测试或试运行。若货物存在缺陷,出卖人应在7 日内及时整改,使货物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整改发生的费用应由出卖人承担。
4、 当本合同所列货物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并通过买受人的正式验收后,双方签字确认,货物正式交付给买受人,视为正式验收合格,在此之前货物的损毁、灭失等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出卖人的企业标准执行。同时应当提交供应商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
1、货物运抵交货地,甲方应及时进行验收,货物验收范围包括型号、规格、数量、设备包装、外观质量、随机介质、配件、货物装箱清单、货物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货物原产地证书及海关报关单。货物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签署《货物到货验收报告》之时视为交付。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2、在验收过程中,因交付货物的部分或全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外观变形或损坏等情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7日内更换、补齐,确保所交付的货物完好无损。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或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一、系统保修
1、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包括随机附带的系统软件等)原厂商叁年免费保修服务。
2、 保修期限:保修日期自签署《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部件、模块而导致货物停止运行的,保修期将按停运天数(按24小时计算)相应延长。
3、 保修期内,乙方及原厂商免费更换正常使用下损坏的配件;免费提供原厂商硬件质量保障服务和系统软件维护服务、定期对硬件和系统软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免费升级、备份软件版本升级、补丁程序及技术服支持等服务。若乙方需将有故障的机器或部件运至乙方指定的维修中心,甲方应协助乙方将货物适当包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地点及运回甲方指定地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在保修期内,乙方及原厂商应及时解决硬件设备升级等原因给应用带来的技术问题,免费提供补丁程序及及时更新服务等。
5、 在保修期内,乙方及原厂商对因产品本身或乙方、原厂商原因造成的各种硬件和软件故障,均应迅速修复。因乙方所提供货物性能原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效果不佳,原厂商必须提供高于所提供货物档次的产品或模块进行替换,至系统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及原厂商负责。
6、 若乙方所提供货物跟之相关联的硬件、软件产品出现兼容性问题时,乙方须积极配合,与有关硬件、软件厂商和甲方用户接洽,及时定位问题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7、 保修期内更换的配件必须是原厂商生产的新配件,换下的配件属于乙方的财产,更换上去的配件则成为甲方的财产。
二、知识产权与保密
1、 乙方保证,其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人对甲方使用该货物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和相关的费用。
2、 甲方尊重乙方产品、软件的专利权和著作权,不在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做非法复制和扩散。
3、 双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内部保密信息,除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 买受人中途退货的,应向出卖人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向买受人支付不能交货部分已付货款10%的违约金。
2、 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延期履行交货义务,按照未按约定交付货物的已支付货款的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未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总额的10%。
3、 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视为已接受,并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4、 买受人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1、 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即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3、 如未对配置做出特别说明,按照出卖人出厂时标准配置交货。
4、 不严格按出卖人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维护而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5、 买受人不使用原厂配件或擅自违规改装设备的,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6、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有叁分,乙双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