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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主要内容为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采购。
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标准。
三、技术规格:
一、项目概况:
1、债券品种:2023年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2、申报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年承销费率上限1.7‰。
4、发行种类及价格:种类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5、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行情采购人与承销商协商后确定。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担保方式: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
8、发行时机:在本次债券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后的有效期限内,由采购人与承销商择机发行。
9、还本付息方式:具体根据申报时监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中标人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作为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制定发行方案,组织专业人员从事申报发行工作,为采购人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顾问策划、主管机关协调、方案设计和销售兑付等服务并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采购人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要求,为采购人设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发行方案;
2、对采购人本次债券的申报发行进行总体策划,起草债券发行工作方案,组织并主持召开采购人、承销商及有关中介机构参加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讨论,确定采购人本次债券发行总体方案及工作时间表;
3、制作、编制本次债券发行所必须的全部申请材料(法律规定应由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4、负责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申报、审批、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等事宜,以及发行后续服务支持;
5、法律规定和交易文件约定的应提供的相关服务。
6、全面负责本次债券的各项承销工作。
7、协助采购人做好本次债券发行后的付息、兑付和有关信息披露等存续期管理工作。
8、其他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工作。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时间: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确保公司债券发行按时、按量、按质的顺利发行,否则采购人有权扣减中标人承销费。
2、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发行成本。
3、与采购人、债券审批部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
4、及时、准确、充分的完成申报材料及申报方案并主动反馈相关信息意见的回复,直至主管部门出具债券发行所需的无异议函,并确保债券顺利发行。
5、中标人如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更换服务团队人员,须在更换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如因服务团队人员更换致使债券申报发行工作无法按计划实施,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销商应积极推动本次债券发行任务如质如期完成。如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未能发行成功,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采购项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验收标准:
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其他要求:
1、中标人负责本次发行工作,因政策或中标人自身原因(除采购人原因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审批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承销资格,有权取消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有义务配合完成相关后续工作。
2、中标人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负责向采购人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书,并与采购人共同确定发行利率和最终发行方案,与采购人共同编制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有关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编写、草拟等工作。
3、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关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专人负责完成本项目。
4、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开展发行工作,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本项目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的顾问策划费用、方案设计费用、申报材料撰写费用、公司债券销售费用、与本次公司债券的申报工作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举办路演询价费用(如有)、工作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与该项目管理有关的所有费用。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含鉴证费用)、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与本期债券发行相关的声明费用以及与信用评级机构发生的本期债券评级费(包含对为本期债券第三方担保公司(如有)进行主体信用评级而产生的评级费用,不包含发行人主体评级及债券存续期内跟踪评级费)以及因本次公司债券采取信用增进措施而发生的评估费和公证费。相关中介机构由发行人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在首期承销费中扣减。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若本期债券发行时未设置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含权条款,则本期债券承销费在发行后一次性扣收;若本期债券发行时设置了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含权条款,则首期承销费仅支付行权前固定年限对应的费用,行权后的承销费根据行权后的存续期债券金额、期限和中标年承销费率进行计算予以支付。
7、其他未尽事项,采购人有权根据公司债券发行情况作出相关规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本项目主要内容为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采购。
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标准。
三、技术规格:
一、项目概况:
1、债券品种:2023年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2、申报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年承销费率上限1.7‰。
4、发行种类及价格:种类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5、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行情采购人与承销商协商后确定。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担保方式: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
8、发行时机:在本次债券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后的有效期限内,由采购人与承销商择机发行。
9、还本付息方式:具体根据申报时监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中标人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作为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制定发行方案,组织专业人员从事申报发行工作,为采购人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顾问策划、主管机关协调、方案设计和销售兑付等服务并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采购人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要求,为采购人设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发行方案;
2、对采购人本次债券的申报发行进行总体策划,起草债券发行工作方案,组织并主持召开采购人、承销商及有关中介机构参加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讨论,确定采购人本次债券发行总体方案及工作时间表;
3、制作、编制本次债券发行所必须的全部申请材料(法律规定应由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4、负责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申报、审批、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等事宜,以及发行后续服务支持;
5、法律规定和交易文件约定的应提供的相关服务。
6、全面负责本次债券的各项承销工作。
7、协助采购人做好本次债券发行后的付息、兑付和有关信息披露等存续期管理工作。
8、其他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工作。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时间: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确保公司债券发行按时、按量、按质的顺利发行,否则采购人有权扣减中标人承销费。
2、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发行成本。
3、与采购人、债券审批部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
4、及时、准确、充分的完成申报材料及申报方案并主动反馈相关信息意见的回复,直至主管部门出具债券发行所需的无异议函,并确保债券顺利发行。
5、中标人如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更换服务团队人员,须在更换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如因服务团队人员更换致使债券申报发行工作无法按计划实施,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销商应积极推动本次债券发行任务如质如期完成。如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未能发行成功,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采购项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验收标准:
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其他要求:
1、中标人负责本次发行工作,因政策或中标人自身原因(除采购人原因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审批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承销资格,有权取消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有义务配合完成相关后续工作。
2、中标人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负责向采购人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书,并与采购人共同确定发行利率和最终发行方案,与采购人共同编制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有关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编写、草拟等工作。
3、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关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专人负责完成本项目。
4、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开展发行工作,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本项目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的顾问策划费用、方案设计费用、申报材料撰写费用、公司债券销售费用、与本次公司债券的申报工作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举办路演询价费用(如有)、工作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与该项目管理有关的所有费用。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含鉴证费用)、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与本期债券发行相关的声明费用以及与信用评级机构发生的本期债券评级费(包含对为本期债券第三方担保公司(如有)进行主体信用评级而产生的评级费用,不包含发行人主体评级及债券存续期内跟踪评级费)以及因本次公司债券采取信用增进措施而发生的评估费和公证费。相关中介机构由发行人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在首期承销费中扣减。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若本期债券发行时未设置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含权条款,则本期债券承销费在发行后一次性扣收;若本期债券发行时设置了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含权条款,则首期承销费仅支付行权前固定年限对应的费用,行权后的承销费根据行权后的存续期债券金额、期限和中标年承销费率进行计算予以支付。
7、其他未尽事项,采购人有权根据公司债券发行情况作出相关规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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