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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深鹏电子有限公司(二次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19502项目名称东莞市深鹏电子有限公司(二次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大埔工业街30号建设单位东莞市深鹏电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能量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深鹏电子有限公司属于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大埔工业街30号(中心坐标:北纬22度59分19.939秒,东经113度58分16.298秒),主要从事汽车电子水泵、普通电子水泵的加工生产。因企业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在原厂区进行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1)增加产品产能,年加工生产汽车电子水泵由“30万台”增加至“500万台”、普通电子水泵由“170万台”增加至“500万台”;(2)SMT工序改为外发加工;(3)新增抽水测试用水,抽水测试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4)新增烧录、检测、浸锡、涂覆、固化、浸漆、灌胶、烘干等工序,并新增相应生产设备(详见表2-4)。改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12450.15m2,建筑面积11624.06m2,主要从事汽车电子水泵、普通电子水泵的加工生产,年产汽车电子水泵500万台、普通电子水泵500万台,员工人数38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测试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汇入市政截污管网排到东莞市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①涂覆、固化、浸漆、晾干、灌胶、烘干、超声波焊接、打标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②分板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③浸锡、焊接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④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的标准要求。噪声:项目噪声源采取适当消声、隔声、减振处理措施。固废: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公众参与情况无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遵守环保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公示时间2023-09-08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联系电话0769-82822218通讯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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