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二中教室多媒体项目质疑回复
质疑人:四川蜀盟致善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号
邮政编码:610000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任昊
联系方式:13408690025
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泸县二中教室多媒体项目LZZFCGZX [2021] 5047
质疑书递交日期:2020年7月14号
被质疑人: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
质疑书收到日期:2020年7月14号
质疑回复日期:2020年7月19号
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泸县二中教室多媒体项目LZZFCGZX [2021] 5047
联系人及电话:罗先生,18015726489
针对四川蜀盟致善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质疑人)就项目名称:泸县二中教室多媒体项目,项目编号:LZZFCGZX [2021] 5047的招标文件向采购人: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以下称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经核实论证,现将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一、回复前置说明:
1、本项目招标项目技术方案,是我单位根据教学实践,结合目前教育装备行业技术发展、教学设备目前和未来的教学需求和用途,同时参考其他学校招投标类似项目建设的技术方案,结合专家建议、教学设备生产厂家及学校的综合意见,最后经过专家的论证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定稿而来的。本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遵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时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未违背第二十条的要求。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遵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综合评分法的目的,就是旨在通过对投标人应表示根据评审因素作出的响应,或正副偏离,或优/劣,或有/无等进行综合评审,以便选出最优选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的产品。
3、本质疑回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通知。
二、质疑回复
关于质疑事项1:1、采用液晶屏体:A规屏,显示尺寸≥86英寸,物理分辨率:3840×2160。(提供CNAS或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鲜章)。
质疑回复:
1、从产品本身的角度来说,A规屏的含义是指无斑,亮点和暗点3个以内,亮点和暗点加起来不超过5个,坏点更少、画质显示效果更好,显示稳定无抖动。是从用户的实际角度出发,希望采到更加优质、更加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市面上绝大多数主流厂商鸿合、希沃、长虹、海信等都可以满足,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指向项和排斥性。
2、其次质疑人提供了所谓的“鸿合”检测报告来质疑A规屏是鸿合独有。从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加盖厂商的有编码的公章,是否是鸿合的检测报告,我方保持一定的怀疑;再次质疑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品牌的检测报告来证明含有“A规屏”检测是鸿合独有的,单纯的说只有鸿合品牌满足,完全是缺乏说服力的。
3、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并未针对此质疑事项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证明材料,不能构成质疑证据。未能提供证明相关品牌独家满足,也未能提供其他品牌不满足的事实依据,不能构成质疑证据。
综上所诉,故质疑人所提出的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质疑事项2:4.屏体正面前置物理按键,带中文标识,按键具有:开机、关机、待机、音量调节、系统和信号源切换等功能操作;整机系统配备常用的快捷按键,快捷菜单图标可收缩并可自由移动。(提供CNAS或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鲜章)
质疑回复:
1、 从实际的应用和实际的学校需求来看,带中文标示的物理按键能够最准确、最直接的传递给师生所操作的含义,防止误操作。内嵌或者蚀刻的方式固然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表达含义和操作上,不够直接,不符合本校的实际需求。
2、 质疑人认为带中文标示的物理按键具有唯一性,并列举了所谓的“鸿合检测报告”(未加盖厂商编码的公章)并认定只有鸿合可以满足,实际上带中文标识的物理按键方式除了鸿合品牌,市面上还有其他厂家也能够满足此项要求,比如长虹、融通、恩腾等品牌,所以质疑人认为只有鸿合品牌能够满足是不成立的。(附部分证明材料)
(https://www.changhongedu.com/home/Listn/index?id=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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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虹官网截图查询地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并未针对此项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和充分的的证明材料,断言明显指向鸿合品牌,但并非鸿合品牌独家满足,不能构成质疑证据。
综上所诉,故质疑人所提出的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质疑事项3:5.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前置标准非转接HDMI接口≥1路,接口可用于音视频信号上传,且接入教学设备后可实现自动开机功能。USB3.0≥2路,Type-c≥1,用于日常教学使用,避免用户误操作,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前置接口均须具有中文标识。
质疑回复:
1、 首先接口的类型是市面上众多厂家均能够满足的,质疑人也承认这一点;带中文标示的前置接口,是从本校实际的需求出发,中文标示能够让师生更加直观的理解和使用,防止误操作,更加直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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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认为带中文的前置接口只有鸿合品牌能够满足,除了鸿合品牌、长虹、创显、欧帝等品牌据能够满足。(后附部分截图和查询地址)
(http://www.createview.com.cn/portal/list/product 创显官网查询地址)

(http://www.njodin.com/smart/index/sub/Smart3.html 欧帝官网查询地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并未针对此项质疑事项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证明材料,断言明显指向鸿合品牌,事实证明并非鸿合品牌独家满足,不能构成质疑证据。
综上所诉,故质疑人所提出的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质疑事项4:7.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具有物理开机防蓝光功能,并可通过扫描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前置二维码即可获取产品防蓝光检测证书。
质疑回复:
1、交互式一体机屏体去蓝光技术,是有效保护学生和老师视力的有效的科技手段之一,通过去蓝光技术,有效的降低有害蓝光对老师和学生和的视力伤害,降低近视率,是本校真实的需求,也是广大家长的真实需求。同时符合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2、通过扫描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前置二维码即可获取产品防蓝光检测证书,对于取得物理开机防蓝光功能的厂家来说,交互式一体机上贴前置二维码让用户直接获取查看相关证书是非常容易实现的,不是丝印或者蚀刻等工艺,当然并非生产工艺设计和产品设计;没有生产工艺难度,只是贴二维码而已,不存在是为了某一品牌单独设置的参数。众多厂家均可以实现。以便于师生监督查询方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并未针对此项质疑事项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此参数是为某一品牌单独设置的参数。
综上所诉,故质疑人所提出的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质疑事项5:10.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内置无线网络模块与蓝牙模块,采用前置信号接发设计且具有文字图标标识,信号接发源不局限在整机后方某一方向某一位置,无任何外接、转接天线及网卡可实现正常网络连接,保证信号不被遮挡。
质疑回复:
1、 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带无线网络模块和蓝牙模块,要求设计具有文字图标标识一是为了能够直观的展现交互式一体机的无线功能,让教学过程中的教师能够直观的看到交互式一体机带有无线的功能。无线信号的传播是受到障碍物、同频段电子产品等的干扰和影响,所以前置信号接发设计,能够有效的减少障碍物的干扰,我们本次安装交互式教学一体机的报告厅和功能教室,长度和宽度的都比较长,只有保证信号发射和接受良好,才能满足报告厅和功能教室无线信号的覆盖良好。并非为了排斥潜在的品牌参与。
2、 产品功能带有文字图形标示是为了方便用户理解,类似于汽车上各种功能的旋钮带标示、类似于交互式教学一体机的前置接口和按键的中文标示或图文标示一样。实际上都是为了满足本校的使用需求,并非为了排斥其他品牌而设立。
3、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并未针对此几项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相关品牌独家满足,不能构成质疑证据。
综上所诉,故质疑人所提出的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质疑事项6:具备前置物理电脑还原按键,针孔式设计防止误操作,并具有中文丝印标识便于识别,便于后期售后维护;(提供CNAS或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鲜章)
质疑回复:
1、 “针孔式设计防止误操作,并具有中文丝印标识”采用针孔式设计是为了防止误操作,带中文丝印是为了教师或学生在设备系统出问题后,能及时进行还原操作,也为了我校维护人员能够准确的识别按钮和使用此功能,有利于售后的维护和快速决解决用户的问题,是站在本校的实际需求层面上。
2、 交互式教学一体机电脑还原按键采用针孔式设计,是为了防止误操作,采用此设计的不仅仅是鸿合品牌,市面上东方中原、康丽珑等品牌均满足此设计。因此指明鸿合品牌独家满足是不成立的。(后附东方中原官网截图)
3、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并未能提供证明相关品牌独家满足,事实上也不是鸿合独家满足,所以不能构成质疑证据。
综上所诉,故质疑人所提出的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质疑事项7:质量及信誉中第2条“所投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屏体背光采用去蓝光技术,蓝光辐射能量“检测符合A级标准”,且蓝光加权辐亮度不造成视网膜蓝光危害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回复:
1、教互式一体机屏体去蓝光技术,同时能够达到相关的检测标准,是有效保护学生和老师视力的有效的科技手段之一,通过去蓝光技术,有效的降低有害蓝光对老师和学生和的视力伤害,降低近视率。既是本校真实的需求,也属于产品的质量范畴;
2、同时符合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3、此项评分标准是在满足基本参数要求上,优于同类产品的指标的加分项,包括产品的先进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可靠性等综合因素。允许出现正负偏离,并未指向某一品牌。各潜在投标人可选择满足或优于此项功能的产品来参与投标。质疑人并未能提供证明鸿合品牌独家满足,事实上也不是鸿合品牌独家满足,所以不能构成质疑证据。
关于质疑事项8:质量及信誉中:所投智能交互式教学一体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厂商通过 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同时所投智能交互式教学一体机所使用软件具有①备授课教学软件、②新课标教学软件、③仿真实验室软件、④教育云平台软件、⑤题库管理软件软件、⑥教学评测软件、⑦移动授课软件、⑧教师端系统功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别提供以上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单个证书包含以上多个功能的软件著作权亦可得分
质疑回复如下:
1、 本项目要求软件著作权,是根据采购人软件实际需要,结合市场上大量同类型产品的技术特点设置,并且允许投标产品的参数指标存在正负偏离,没有针对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或特定产品所独有的技术要求设置。
2、质疑人所提出的“著作权属于专利的范畴,因此具有唯一性”。据查询,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专利,属于著作权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是专利的一种,不受《专利法》保护 。两者是同属于知识产权概念,种类不同而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证明材料通过国家认可机构(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取得的,而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3、 云平台、备授课、教学评测等功能属于教学一体机厂家比较常见的教学功能,也属于实际应用过程中常用的功能,市面上希沃、长虹、联想等主流厂家都具备此功能软件,至于其提供的鸿合的教学软件著作权只能证明鸿合品牌满足,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并未针对此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构成质疑证据,未能证明鸿合品牌独家满足,也未能证明其他品牌不满足的事实依据,不能构成质疑证据。
故,质疑人所提出的质量与信誉部分几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本次招标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的制定,是做了深刻的市场需求调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且结合学校相关的真实需求,不存在排斥潜在的供应商等行为,也不存在指向性等特点。故,驳回质疑人所有质疑事项。
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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