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煤厂房屋出租
金额
1.80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8/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l2024bj1001316
预算金额1.80元
招标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人李思嘉66177690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经理010-66295669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煤厂房屋出租
项目名称 |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煤厂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1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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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京能房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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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1.8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944.84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商业(不包括洗车服务经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9月02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年09月06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京能房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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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李思嘉 |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66177690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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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陈留村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建筑面积 | 944.84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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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4年第14期 | |
租金估价情况 | 估价单位名称 |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租金估价 | 1.4元/平方米/天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意向承租方在北交所报名时,需提交出租方与意向承租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的《踏勘确认书》,需提交盖章的承诺书,详见项目附件。 2.预约时间为信息披露期内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意向承租方须提前预约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预约截止时间为此标的本次项目信息披露期周期最后一天的上午10点整,预展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18511580907。 3.项目仅具备电力,项目周边不具备上水、下水、热力、燃气、排污管道等市政接口,需由承租方自行投资改造。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8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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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944.84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5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2年涨幅5%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押三付三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 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商业(不包括洗车服务经营)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现状出租,承租方在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所有内部重新装修改造须提前向出租方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改造的要提前与出租方协商,所有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实施。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做任何补偿。承租方需按规定报批消防等手续,直至报审通过为止,并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若在装修过程中产生投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投入使用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承租后如因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出租方房屋装修、房屋主体结构及设备设施出现损坏的,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并给予出租方补偿。承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改造手续,并承诺改造后相关基础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出租方所有。 2.承租方应保证装修后的租赁场所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环保、卫生许可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者安全的问题,如因承租方装修工程不合规、存在质量瑕疵导致出租方受到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等,承租方应全额焙偿出租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按照有关部门意见进行整改,同时应尽量大努力避免或减少对相邻单元的其他租户(如有)、用户(如有)的影响。 3.承租方确因约定租赁用途需要,对承租租赁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的,承租方应自行协调装饰装修期间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房屋周边居民、政府主管部门等)关系,负责合理解决处理与任何第三方可能产生的纠纷。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居民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且后续处理未达满意标准的,或因承租方原因引发负面舆情的,承租方应立即进行处理,最大程度降低对出租方的不良影响,若因此导致出租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索赔、处罚等以及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入场后的装饰装修方案要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的要求,施工资质、手续齐全,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所有人员按照当前安全和疫情防控要求进场施工作业。开工后,需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若更改施工方案,需重新进行审批。 4.合同非因出租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须按时将租赁标的交还出租方,遗留的内部装修、装饰及其附属物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承租方无权就承租期间的投资进行索赔。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权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经营、承包经营、股权转让、内部招商等任何方式变相转租。 5.租赁期内,租赁场所土地、建筑物如因政府征地或其他商业开发等而被要求拆迁、搬迁、征收等情形,双方应进行协商,对本合同作出必要的修改,如果双方未能就修改本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终止,但承租方应支付解除之前的所有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双方据实结算承租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多退少补。政府因征用支付给出租方的一切赔偿及搬迁后剩余物品的所有权应归出租方所有。其中如果政府或其他商业开发公司给出租方的赔偿包括对租赁合同终止及承租方财产的赔偿,出租方应将此部分的赔偿如数交给承租方,除此之外,出租方不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 6.租赁期内,租赁场所如因政府部门要求被强制拆除(非征收情况),双方应共同与政府部门协调并争取保留该部分租赁场所。若协调不成,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按照政府要求拆除该部分租赁场所,双方互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剩余租赁场所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就部分租赁场所被拆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不利影响,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拆除之前月租金标准为原有租赁场所面积*本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标准,拆除后月租金标准为拆除后剩余租赁场所面积*本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标准。双方对拆除部分租金进行结算,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该部分剩余租金。 7.出租方已将租赁场所的权属情况、规划情况如实告知承租方,且承租方已现场勘察过承租租赁场所,充分知悉承租租赁场所的现状,同时承租方已充分知悉承租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政府政策。因以上现实情况,承租方已知悉存在就此承租租赁场所无法办理合同项下约定的经营活动(即租赁用途)所需的各项资质、证照、许可的风险,承租方同意以上风险自行承担。承租方应自行办理上述各项资质、证照、许可,并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出租方积极配合并协助。如承租方未能取得经营活动相应资质、证照、许可、审批备案手续等,所有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及扩建费用、预期收益等)。 8.承租方负责该房产的消防设备设施、燃气设施、用电设备设施、室内外管线等所有基础设施的全部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维修,并对上述事宜进行安全管理与巡查,出租方有权对上述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承租方负责承担上述事宜与安全整改的全部费用,因上述事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10.在确认最终承租资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否则扣除项目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经济补偿。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丰台区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含),以营业执照为准;实缴资本不低于600万元(含),以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为依据。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要求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信用信息网中的查询信息,查询途径: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3.意向承租方在2022-2023年纳税信用级别2年为B级或以上,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评价信息为准。 4.意向承租方具备良好的支付能力,须提供在挂牌公示期内同一时点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 5.意向承租方需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交披露期内开具的社保证明,社保人数不少于2人(单位缴费信息)。 6.意向承租方在北京市丰台区至少有1个(含)经营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需不少于1年,以意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近一年租金支付发票为准。 7.意向承租方资产总计不低于600万元,以2023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8.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中任意一项。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承诺见附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6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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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图片:图片.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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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 附件: 踏勘确认书.docx 附件: 承诺书.doc 附件: 如何实名认证-企业用户.pdf 附件: 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企业用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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