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拜财采投处【2024】4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30231]bc[gk]2024001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拜泉县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拜财采投处〔2024〕16号
投诉人:潍坊奎文区楚钦科技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东风东街399号阳光外滩小区1号楼50号-2
被投诉人1:拜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社局一楼
被投诉人2:拜泉县教育局
地址:拜泉县党政办公中心东楼
供应商:盘锦鸿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赵家村民委员会1-6-125(5楼-5014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因对拜泉县教育局的为各公办幼儿园采购教育教学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30231]BC[GK]20240016包号: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的独轮推车、独木桥、儿童篮球架、儿童平衡滑板车、儿童足球玩具、平衡脚踏车、趣味毛毛虫、沙池玩具、玩具三轮脚踏车、幼儿滚筒协力车(制造商浙江大风车玩具有限公司)属于儿童用品强制认证产品。根据查询,浙江大风车玩具有限公司未获得相关玩具的强制认证证书,盘锦鸿晟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合格产品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2:成交产品明细“菜板1、菜板2”产品制造商“哈尔滨市依多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对应产品品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投诉事项3:代理公司的回复我公司不认可,我公司未质疑招标文件内容,代理机构的回复与我公司质疑事项无关。成交产品明细“杂粮桶”产品制造商“潮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对应产品品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请贵机关依法裁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1,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关于儿童玩具强制认证描述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招标文件中采购的“独轮推车、独木桥、儿童篮球架、儿童平衡滑板车、儿童足球玩具、平衡脚踏车、趣味毛毛虫、沙池玩具、幼儿滚筒协力车”等产品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料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属于强制产品认证的适用范围。中标供应商没有提供出相关玩具的强制认证证书。经核查,招标文件中采购的玩具三轮脚踏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童车类产品,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河北豪气玩具有限公司申请认证的。但是,通过投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看到,玩具三轮脚踏车是制造商浙江大风车玩具有限公司委托河北豪气玩具有限公司生产,而该产品使用的商标是“KAITEER”,是浙江大风车玩具有限公司所拥有。本项目包是货物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须符合以下情形,“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中标供应商所作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关于“玩具三轮脚踏车”的声明就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中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菜板1、菜板2”产品制造商是哈尔滨市依多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而实际情况是“菜板1、菜板2”产品是哈尔滨市依多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市道外区博达塑料厂代加工生产。本项目包是货物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须符合以下情形,“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中标供应商所作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关于“菜板1、菜板2”的声明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是受托方取得的。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作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成交产品“杂粮桶”的制造商是潮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情况是:“杂粮桶”是潮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哈尔滨市道外区博达塑料厂生产,提供的是哈尔滨市道外区博达塑料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品牌使用潮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时代”品牌。本项目包是货物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须符合以下情形,“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中标供应商所作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关于“杂粮桶”的声明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综上情况,投诉事项1、2、3均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拜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泉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
抄送:拜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拜泉县教育局、盘锦鸿晟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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