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点位优化调整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1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大气点位优化调整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1日 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 服务需求
一、项目需求:
为保证辽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科学、准确反映该区域空气质量真实情况,辽中区将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优化布设调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并选择两个有代表性的点位;编制比对监测技术报告及点位变更技术报告;新建监测站房1套,迁移、调试相关监测设备。
采购需求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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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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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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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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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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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数比对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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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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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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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颗粒物比对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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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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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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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监测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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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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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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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调整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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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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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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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及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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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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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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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附属设施搬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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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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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服务内容:
(一)站点选址及比对监测
1点位选址
投标人协助采购方进行现场踏勘,为辽中区确定若干比对监测位置,投标人提供监测设备并开展比对监测,择优选取2个位置。(监测及选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2比对监测
2.1六参数比对监测
2.1.1监测时间
比对监测时间不少于90日。
2.1.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六项指标。
2.1.3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频次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上传数据包括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零点跨度校准值、仪器设备状态参数等。
2.1.4监测设备
投标人需提供3套移动六参数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并按照采购方所确定的比对监测位置运输至监测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及联网。
2.1.5比对监测运维工作要求
比对监测期间投标人应遵守采购方关于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接受采购方的质控检查和考核,使各比对监测点位的监测系统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确保比对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2.1.5.1总体要求
(1)运维工作范围:投标人提供3套环境空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服务,包含所有监测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全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耗材和易损件更换、预防性维护、数据审核等工作。投标人承担各移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期内可能发生的场地、电力及网络通讯以及点位迁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运维目标: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要求;运维周期内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运维周期内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5%(以小时值计)以上。
(3)数据保密:在委托管理期间,投标人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采购方同意,投标人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2.1.5.2质量控制要求
投标人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比对监测点位的运行质量控制需达到以下要求:
(1)量值溯源要求:投标人所使用的标准气体必须为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且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投标人流量校准所使用的流量计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投标人所使用的臭氧校准仪(传递标准)每年进行一次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定期对各个站点进行臭氧传递。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安装时、移动位置时、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投标人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采购人。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2.2细颗粒物PM2.5比对监测
2.2.1监测时间
比对监测时间不少于90日。
2.2.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细颗粒物(PM2.5)指标。
2.2.3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频次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上传数据包括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零点跨度校准值、仪器设备状态参数等。
2.2.4监测设备
投标人需提供2套室外颗粒物PM2.5连续监测仪,并按照采购方所确定的比对监测位置运输至监测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及联网。
2.2.5比对监测运维工作要求
比对监测期间投标人应遵守采购方关于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接受采购方的质控检查和考核,使各比对监测点位的监测系统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确保比对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2.2.5.1总体要求
(1)运维工作范围:投标人提供2套室外颗粒物PM2.5连续监测仪的运维服务,包含所有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等全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耗材和易损件更换、预防性维护、数据审核等工作。投标人承担各移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期内可能发生的场地、电力及网络通讯以及点位迁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运维目标: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要求;运维周期内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运维周期内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5%(以小时值计)以上。
(3)数据保密:在委托管理期间,投标人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采购方同意,投标人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2.2.5.2质量控制要求
投标人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比对监测点位的运行质量控制需达到以下要求:
(1)要求投标人流量校准所使用的流量计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安装时、移动位置时、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投标人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采购人。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二)提供技术报告
1编制点位选址监测技术报告
投标人根据各个比对监测点位监测数据,编写点位选址比对监测技术报告,报告需包含各个比对监测点位监测概况、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及数据分析等内容。
2编制点位变更技术报告
根据点位选址比对监测技术报告及采购方确定的变更点位,按照生态环境部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点位变更技术报告,包括城市级区域概况、点位调整背景情况、点位变更方案、比对监测数据分析、结论等必要内容。
(三)站房建设及设备迁移
1站房及防雷建设要求
(1)站房尺寸:站房面积不小于20m2,高度为2.7m(外部尺寸),站房长宽依据现场条件而定。
(2)材料:采用内外壁均为优质冷轧彩钢板,板材厚度不小于0.5mm,喷涂大于七层,然后喷塑,中间由100mm防火聚苯乙烯板材生成,超厚保温层。围栏及梯子采用铝合金型材,站房地面采用优质强化木地板或强化地砖。
(3)结构:无骨架拼装,屋面采用结构防水。屋面下有加强钢梁,子站房要有工字钢、槽钢或方钢组成的框架和立柱,以此增加站房整体强度。地板坚固,人员走动不应使仪器架产生晃动。
(4)站房内设立铝合金或玻璃隔断,将站房分为工作室和缓冲间,使得工作人员的进出不至于给仪器的工作环境带来影响。
(5)楼顶设置不锈钢围栏,高度不低于1m。
(6)设置到达站房屋顶Z字型外坡梯,楼梯使用便捷、安全、稳固。
(7)供电设施:站房内提供220V/30~40A容量的电力,配有普通电源插座(包含稳压和非稳压各4个)、空调电源插座2个,配电箱内配置1个三相电度表、1个三相空气开关,工作室有不低于40W照明灯两组,要求灯光无死角。
(8)防雷:按国家标准设置避雷设施,内容包括站房防雷、电源防雷和通讯信号防雷。避雷针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不锈钢材质,抗风强度不小于40m/s,防护范围涵盖站房顶部所有设施。防雷需通过防雷专业机构检定,提供检定报告。
(9)顶部预留采样总管入口一个,并且安装转接法兰(注意:开孔位置及尺寸按实际情况定)。
(10)根据现场情况建设混凝土地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50cm,长宽尺寸依站房尺寸而定,周边预留50cm通道,基础周边围白钢护栏,高度不低于1m,保证安全、美观。
2监测设备迁移
2.1设备拆迁
投标人需对原点位中环境空气常规6项自动监测设备(品牌:赛默飞世尔)拆除并运送至新建站点,包括:PM2.5分析仪、PM10分析仪、SO2分析仪、N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气象五参数(温度、风速、风向、湿度、压力)监测仪、视频监控、城市摄影等辅助监测设备及空调、UPS不间断电源等相关附属设施。
2.2仪器搬迁及调试要求
要求投标人对点位内所有监测设备如:PM2.5分析仪、PM10分析仪、SO2分析仪、N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气象五参数设备及机柜、采样管线等辅助设施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对其他如空调、稳压器、UPS不间断电源等附属设施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同时提供安装过程中必要的零部件,保障所有设备在新站点能够正常运行。
(四)人员设备配置要求
1.人员
投标人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数据审核人员、报告编制人员及运维工程师等岗位人员至少6人。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数据审核人员1人、报告编制人员2人,运维工程师2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2周内应配齐以上项目人员,并向采购方报备人员信息,经采购方同意后方可参与本项目工作,运维服务期间若有更换及时报备。运维工程师应为专职人员,具有2年以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经验,熟悉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质量控制、维修、更换备件等工作。
2.比对监测设备
投标人提供5套可完成比对监测的移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可以对5个点位同时开展监测工作,其中3套6参数移动监测系统和2套室外颗粒物PM2.5连续监测仪。监测设备需满足与原点位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相同且与国家要求等效。其中自动监测系统包括:PM2.5分析仪、PM10分析仪、SO2分析仪、N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每套自动监测系统需包含监测设备必要配备的采样系统、机架、稳压电源、供电系统、通讯系统等辅助设施,并包含必要的质控设备: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等。
配备标气等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标准气体1套,标准气体须为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一级标准气体。
三、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12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所有监测设备安置到指定位置,比对监测时间不少于90日。)
2.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完成比对监测服务并提交验收合格的比对监测技术报告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提交验收合格的点位调整技术报告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总体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3.履约地点:沈阳市辽中区
4.验收: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省及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