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2/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南部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13212024000120
二、项目名称:南部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
被投诉人1:南部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南部县蜀北街道蜀北大道139号。
被投诉人2:四川荣信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部县新华路441号。
四、投诉情况
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南部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1月8日就南部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1202400012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不予答复。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六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不完整,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情形。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标的名称“南部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下面有多个“标的名称”,没有逐一对每个标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无法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格式填写该标的名称下的制造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情形影响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
投诉请求:取消采购文件的不合理条款,待采购文件完善后重新组织采购,如已宣布成交结果,取消中标结果,如已签订采购合同,立即中止合同的执行。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部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13212024000120
二、项目名称:南部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
被投诉人1:南部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南部县蜀北街道蜀北大道139号。
被投诉人2:四川荣信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部县新华路441号。
四、投诉情况
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南部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1月8日就南部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1202400012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不予答复。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六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不完整,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情形。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标的名称“南部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下面有多个“标的名称”,没有逐一对每个标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无法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格式填写该标的名称下的制造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情形影响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
投诉请求:取消采购文件的不合理条款,待采购文件完善后重新组织采购,如已宣布成交结果,取消中标结果,如已签订采购合同,立即中止合同的执行。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部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