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长长线(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初步勘察设计
发布时间:2024-04-16 08:5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国道长长线(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初步勘察设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国道长长线(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大发改审批字〔2023〕6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的批复》(大政[2024]13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其他资金,招标人为大连市交通和航运物流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代理为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作为G507长长线的跨海设施,建成后将大连市长海县与大陆侧普兰店区连接起来,将成为大连市东部休闲旅游片区,皮杨-长海旅游区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也将成为海岛民众出行最便捷通道。本项目的建设对完善国家公路网布局、连通G507跨海通道,实现陆岛快速连通、带动海岛经济快速发展,升级与完善陆、海、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海洋渔业产业发展壮大、实现高质量发展,巩固国防建设,提高陆岛联系等建设目标和任务具有重大意义。
本项目起点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菜园村北侧,与现状G507长长线衔接,在皮口港东侧登陆,终点位于鹤大高速皮口收费站。项目路线全长约25.6km,包括特大桥2座,长约20.5公里(其中跨海域桥梁长约18km);全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80km/h(局部路段60km/h)。跨海大桥设置主通航孔桥1座,主跨长度约400m。合同估算约8000万元。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 |
长度(km) |
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
备注 |
1 |
25.6 |
(1)初步勘察:本工程路线、路基、路面、桥梁、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收费、监控、通信)及沿线设施(含绿化、景观、环保、机电、照明等)、房建(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满足办公需要的装修等)等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所需的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2)初步设计:本工程路线、路基、路面、桥梁、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收费、监控、通信)及沿线设施(含绿化、景观、环保、机电、照明等)、房建(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满足办公需要的装修等)等全部工程的初步设计,并负责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报批工作,直到初步设计获得批复; (3)其他:概算文件编制、与初步设计阶段相关的其他服务。 |
无 |
2.3服务期限
(1)合同签订后45日内(或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通过测量、勘察外业验收,提交测量、勘察报告。
(2)测量、勘察外业验收后45日内(或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2.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的资格要求详见下表:
项目 |
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资质等级 |
投标人(或联合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
企业业绩 |
2014年1月1日(指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完成过下述1和2项业绩: 1、含有跨江、河、湖、海的主跨不小于200米的斜拉桥或悬索桥或拱桥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2、单个标段里程不少于12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注:(1)同一业绩,可同时用以满足上述1和2项要求; (2)主体工程指至少同时包含路基、路面、交通工程等; (3)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不同阶段按一个业绩计算。 |
主要人员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014年1月1日(指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的个人业绩中“在岗截止日期”)以来担任过1项“单个标段里程不少于12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注:(1)主体工程指至少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工程等。 (2)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不同阶段按一个业绩计算。) |
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从业资质企业名录,且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具有设计资质。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一方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投标: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5.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进行网员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
6.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8日,每日8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匿名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
6.3 驱动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15&ZtbSoftType=DR
投标工具制作软件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09&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
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http://ggzy.ln.gov.cn/fwdt/xzzx1/gczb/jtgc/scxz/
7.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不组织。
7.2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5月7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于当日08时30分至09时00分将纸质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至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1楼4号电梯口(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投标人需要承诺纸质文件与网上递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除文件封皮外完全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随纸质文件一同递交);纸质文件仅在电子评标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进行评标活动时经相关管理部门授权同意后启用,纸质文件未被使用的项目,投标人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至代理机构处取回。
7.3 纸质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递交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递交备份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7.4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视为其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权利,纸质版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已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1)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或未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
(2)递交的纸质版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3)纸质文件的相关要求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及地点:定于2024年5月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16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公开开标。
2.开标方式: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在线解密,投标人自行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锁解密投标文件,同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工作(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延长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延长解密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
9.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9.1 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9.2 异议、投诉处理
9.2.1 异议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中完成。
(2)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
9.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0.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s://www.lntb.gov.cn/#/home)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http://www.lnggzy.gov.cn/lnggzy/)上发布。
11. 联系方式
招标人:大连市交通和航运物流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01号505室
联系人:王工
电话:0411-84315709
招标代理: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春晖大厦 8016 房间
联系人:姜工
电话:0411-83627771
邮箱:lnrhdl@163.com
第三章评标办法(双信封形式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1]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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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等; b.投标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可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可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未发现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13)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2.1.1 2.1.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 b.投标函、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未发现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企业资质信息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投标人的企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0 分 主要人员:25分 企业业绩:25分 企业信誉: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初步勘察:3分;初步设计:7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初步勘察费用总价、初步设计费用总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计算在最高投标限价范围内、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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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0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
5 |
优秀:结合项目特点对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全面,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水文、社会环境等)理解深刻到位,思路非常清晰的,得4.0~5.0分; 良好:结合项目特点对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比较全面,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水文、社会环境等)理解比较深入,思路比较清晰的,得3.1~3.9分; 合格:结合项目特点对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基本全面,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水文、社会环境等)理解基本到位,思路基本清晰的,得3.0分; 差:对工作范围和任务思路不清晰,得0~2.99分; |
|
总体设计思路 |
8 |
优秀:本项目设计理念、思路在工可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优化,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可行,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得6.4分~8.0分; 良好:本项目设计理念、思路在工可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阐述和优化,设计方案比较经济、合理、可行,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得4.9分~6.3分; 合格:本项目设计理念、思路在工可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优化,设计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4.8分; 差:本项目设计理念、思路与工可相关较大,设计方案不合理,得0-4.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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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初步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8 |
优秀:投标人对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工作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阐述清晰,理解到位,并提出处理措施,措施合理、有效、可行,得6.4~8.0分; 良好:投标人对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工作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阐述比较清晰,理解比较到位,并提出处理措施,措施比较合理、可行,得4.9~6.3分; 合格:投标人对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工作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阐述基本清晰,处理措施基本可行,得4.8分; 差:关键技术阐述不清晰或处理措施不可行,得0~4.7分; |
||||
初步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3 |
优秀:拟定的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安排科学、合理,保障措施合理、可行,得2.4~3.0分; 良好:拟定的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安排比较合理,保障措施比较合理、可行,得1.9~2.3分; 合格:拟定的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安排基本合理,保障措施基本可行,得1.8分; 差:计划安排不合理或不可行,得0~1.7分; |
||||
初步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
3 |
优秀:针对本项目特点,拟定的初步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方案全面、科学,保证措施合理、可行,得2.4~3.0分; 良好:针对本项目特点,拟定的初步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方案比较全面,保证措施比较合理、可行,得1.9~2.3分; 合格:针对本项目特点,拟定的初步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方案基本全面,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得1.8分; 差:方案不可行或保证措施不可行,得0~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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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3 |
优秀:投标人后续服务安排(人员安排,报批及汇报情况的安排,补充修改完善成果文件的时间响应情况等)合理、可行,保障措施科学、可行,得2.4~3.0分; 良好:投标人后续服务安排(人员安排,报批及汇报情况的安排,补充修改完善成果文件的时间响应情况等)比较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比较可行,得1.9~2.3分; 合格:投标人后续服务安排(人员安排,报批及汇报情况的安排,补充修改完善成果文件的时间响应情况等)基本可行,有保障措施,得1.8分; 差:后续服务保障不合理或不可行,得0~1.7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 |
1、项目负责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 2、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每增加1项担任“单个标段里程不少于12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负责人职务的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 3、2014年1月1日(指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的个人业绩中“在岗截止日期”)以来,担任“含有1座‘跨江、河、湖、海的主跨不小于200米的斜拉桥或悬索桥或拱桥’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或以上等级公路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每有1项得1分,最多得2分。 4、2014年1月1日(指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的业绩中“在岗截止日期”)以来,担任的“含有‘1座连续跨江、河、湖、海的里程不小于9公里的特大桥’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或以上等级公路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每有1项得2分,最多得4分。 5、项目负责人获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2分。(勘察设计大师需提供勘察设计大师证书扫描件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关于公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名单的公告的网上截图,证书或公告中应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否则不予认定)。 注:1.上述业绩评分项2、主体工程指至少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工程等;2.同一业绩符合上述业绩评分项3、4项条件要求的可重复计算;3.连续跨江、河、湖、海里程指全部位于海(江、河、湖)岸堤之间的里程;4.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不同阶段按一个计算。 |
|||
2.2.4(3) |
评标价 |
10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其中,F=3(7),E1=0.2,E2=0.1。 |
|||
2.2.4(4) |
其他因素 |
企业业绩 |
25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 2、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每增加1项“单个标段里程不少于12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 3、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每增加1项“含有跨江、河、湖、海的主跨不小于200米的斜拉桥或悬索桥或拱桥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 4、2014年1月1日(指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完成的“含有‘连续跨海(含水域)里程不小于9公里的特大桥’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或以上等级公路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绩,每有1个得2分,最多得4分。 注:1.主体工程指至少同时包含路基、路面、交通工程等。 2.同一业绩符合上述业绩评分项3、4项条件要求的可重复计算。 3.连续跨江、河、湖、海里程指全部位于海(江、河、湖)岸堤之间的里程。 4.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不同阶段按一个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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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誉 |
10 |
根据投标人上两年度(以最新公布为准)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具体投标信用评价等级的认定原则详见注解)被评为AA 的得10分;上一年度(以最新公布为准)被评为AA的得9分、被评为A的得8分、被评为B的得5分、被评为C的得2分、被评为D的得0分。(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结果较低的单位确定。) 注: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优先原则认定: ①投标人具有“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辽交公水发〔2022〕22号)”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辽交公水〔2023〕155号)”的,投标按其认定; ②投标人无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 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以“交通运输部2021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交通运输部公告2022年第56号)”和“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61号)”为准。 ③投标人无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且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等级进行认定(由投标人提供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结果、以及体现投标人评定等级的文件作为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④投标人无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且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且无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由投标人提供系统查询后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B级认定。 ⑤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网上公布最新评价结果则以最新评价结果为准,公示期内除外。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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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本章第3.1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并对参与标段内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3.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及评分。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各评分因素(企业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含)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2所有参与标段内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在监督人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第3.3款规定进行开标;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第二个信封的评审,其第二个信封原封退回,不参与第二个信封的开标。 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本章第3.4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对通过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3.5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价评分。 1.4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第一个信封与第二个信封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推荐顺序则依次依据“企业信誉得分”、“主要人员得分”、“企业业绩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确定,若企业业绩得分也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建议书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推荐顺序。 1.5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条第1.4款中确定的先后排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1.6某一标段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这一标段的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这一标段中标候选人。 某一标段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这一标段全部投标;未否决这一标段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这一标段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这一标段中标候选人。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评标办法正文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