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性岗位外包劳务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973.7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1/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f2023112400742
预算金额1973.79万元
中标公司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973.7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F20231124007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综合性岗位外包劳务服务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31124007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综合性岗位外包劳务服务项目采购 人才服务 拟聘用98名劳务人员 1 19737960
 合计金额小写: 19737960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玖佰柒拾叁万柒仟玖佰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综合性岗位外包劳务服务项目采购:1973796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01 —— 2026-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提供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巡防、员级、初级、中级、高级员工综合性岗位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根据政府单位需要对综合劳务服务人员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相应增减服务人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服务费用采取按月支付、年度结算的方式进行。乙方应在每月5日之前递交上一月费用明细给甲方审核,甲方按月度考核验收结果进行服务费用核算,经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据实核定上月度服务费用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发票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度服务费用,甲方承诺的30日内支付指向财政申请付款期限,若因财政原因导致延期支付,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正式等额发票,其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延期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账号: 82010300000004719

开户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完成支付义务。

4.2 收款账户: 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47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明确乙方劳务服务内容及要求,由乙方自行提供并安排服务人员

2、甲方有权监督、考核劳务服务人员完成服务的情况,并有权提出更换服务人员的建议或意见。

3、对因乙方含乙方服务人员不履行合同条约、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服务过程中因故意/过失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4、劳务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期间,因病假、女性职工的“三期”、工伤尚未处理完毕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更换该劳务服务人员

5、当乙方劳务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场所内服务时发生人身伤害、死亡等事故时,以及在甲方安排的劳务服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乙方人员发生的工伤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如因乙方未及时参保或乙方处理不当,造成甲方损失或担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6、甲方有权利抽查复检经过乙方认定体检合格的乙方服务人员,有权抽查乙方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资料,对于复检不合格或资料不全、有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时乙方应及时更换,保证服务人数不影响甲方经营。乙方及其服务人员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7、对于乙方支付服务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或未按要求为服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

8、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服务费用,且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劳务服务费用。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甲方有关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有效性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备劳务服务人员,全力组织完成综合劳务服务,以确保甲方的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合同的目的。乙方应保证服务人员已通过乙方的岗前公共职业培训,且具备提供本合同服务内容所需要的技能素质和体能素质。

2、乙方应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乙方负责依法劳务服务人员签订劳合同并为劳务服务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劳合同报甲方备案),依法保证劳务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按时、足额为劳务服务人员缴纳保险,保持劳务服务人员的稳定性。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程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在服务过程中不接受甲方批评建议或不能胜任服务内容的劳务服务人员,甲方提供相关证据通知乙方后,乙方应7日内予以更换,并不再安排至甲方提供服务

4、乙方劳务服务人员从甲方领取的服务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劳务服务人员离职,乙方应在服务人员离职之日起3日内收回交还甲方。乙方应教育劳务服务人员保守甲方的各款秘密,如因乙方安排到甲方的劳务服务人员原因导致甲方有关的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劳务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该服务人员并安排其他符合甲方要求的服务人员到岗,保证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

1严重违反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 1000 元以上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提供的劳务服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服务内容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务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提供原服务内容

6劳务服务人员不能胜任甲方要求的服务内容,经培训或调整服务内容考核,仍不能胜任甲方要求的。

6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可减少乙方的服务内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撤回服务人员,甲乙双方应就减少的服务内容从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中进行核减

7、乙方与劳务服务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如因乙方处理劳动争议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劳务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健康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并随时接受甲方对其人员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管。

9、乙方服务人员造成其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10、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分包、转包给其他主体。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乙方未与其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支付当月费用后乙方未按时发放工资或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前述行为,乙方应按照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撤回相关服务人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服务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交还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本合同中的义务分包、转包给其他主体,乙方应按照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甲方由于政策原因发生单位分拆、合并、迁离现有办公场地,此合同自动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或其委派从事本项目服务的劳务服务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甲方保密信息泄露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还应当按照本合同总费用的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可继续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在合同有效期,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主张权利所必需的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

1.若因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不受甲乙双方控制的原因出现,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或无法履行,受阻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书面证明,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此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15天以上,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违约的,可以免除该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该违约方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保密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服务人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服务人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即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乙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为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5年内持续有效。

知识产权

乙方(含乙方服务人员)因履行本合同创作形成的资料/成果/作品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可以保留其副本供乙方内部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资料/成果/作品,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其他约定

1、乙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务服务人员。除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劳务服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主体泄露双方的支付凭证、费用明细、劳务服务人员个人信息等,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依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大道16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22、25栋202A室
法定代表人: 潘志国 法定代表人: 宋哲
委托代理人: 梁杏 委托代理人: 宋哲
电话: 0731-87331061 电话: 0731-87827966
传真: 0731-87331061 传真: 0731-87827966

附件列表
  1. 报价表(城发98人).doc
  2. 成交通知书(城发98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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