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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乐普生商厦3-6层房产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百大乐普生商厦3-6层房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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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BFFCJ00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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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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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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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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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5月12日9:00始至2024年6月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6月4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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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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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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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乐普生商厦3-6层房产 |
第3-6层 |
钢混 |
约12106.78 |
6 |
441.8285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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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步行街与徽州大道交口绿都商城B区百大乐普生商厦3-6层。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资产物业公司为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另行结算,目前物业费用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如后期物业费有调整,以物业公司公示的物业费为准。水电费用由委托方代收代缴。 4.标的房屋具有自动扶梯18台(南边8台、北边10台)、垂直电梯2台(客梯1台,货梯1台),具体情况如下: (1)南边8台自动扶梯老化无法使用,如承租人需要安装新的自动扶梯,则由委托方在租期第一年的免租金装修期内完成原自动扶梯拆除及处置工作,新自动扶梯的采购、安装、维保、年检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原自动扶梯无需拆除,则由承租人负责对原自动扶梯进行安全管理。 (2)北边10台自动扶梯及2台垂直电梯可以正常使用,承租人如需使用北边10台自动扶梯及2台垂直电梯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北边10台自动扶梯及2台垂直电梯使用后产生的维保、年检、维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标的3-6层的吊顶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处置收益由承租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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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委托方建议业态为办公、娱乐、餐饮、健身体育、茶社等;为避免同质化竞争,委托方要求承租人不得经营与委托方及其控股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的业态种类(如:服装服饰销售、化妆品销售、黄金珠宝销售,电器零售,连锁超市经营,线上销售、直播销售,跨境业务等)。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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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年每年租金均为首年成交价,第三、四年每年租金在首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每年租金在第四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租赁期前3年每年免租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成交人逾期未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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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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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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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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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间,承租人如需对租赁房屋既有结构建筑主体进行改动,需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如承租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承租人应承担并完成政府备案、核准、审批申请等相关工作,消防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改造施工。审批文件及施工文件等全套资料在审批通过后10日内交付委托方备案。因装修改造及其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或办公用品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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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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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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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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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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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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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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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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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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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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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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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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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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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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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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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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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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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赵军,联系电话:13003008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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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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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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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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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甲方):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承 租 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安徽合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2024年 月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百大乐普生商厦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位置及计租面积
房屋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步行街与徽州大道交口绿都商城B区百大乐普生商厦3至6楼】,计租面积为【12106.78】平方米。(具体见附件1)乙方租赁该房屋不可用于经营与甲方及其控股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的业态种类(如:服装服饰销售、化妆品销售、黄金珠宝销售,电器零售,连锁超市经营,线上销售、直播销售,跨境业务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起算
1.房屋租赁期限6年,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30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为6个月,租赁期前三年每年免租2个月(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24年 月 日,自2025年 月 日起至2025年 月 日,自2026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
2.6年房屋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之行为,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续签合同4年。
第三条 租金标准、费用及缴纳方式
1.双方确定租赁期限内起始租金为 元/㎡·月,自交付日起租金每两年递增5%。租金不含交付后租赁房屋的水电等能耗费用及保安、保洁、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租金以六个月为一个缴租期,乙方须在每一个缴租期最后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缴租期租金。本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于2024年免租期结束前(2024年 月 日)支付。甲方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租赁发票。
3.租金支付方式为转账,甲方指定的履约保证金、租金、水电等费用收取账户为: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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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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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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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承租范围内的保洁、保安等物业管理事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房屋租赁区域内涉及的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等能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并向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水电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合同签订首年6个月租金总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在乙方欠付租金、水电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付或预留。
3.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抵付或预留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全部保证金,否则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缴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20日仍未补足,则乙方除应及时补足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年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完成装修改造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的50%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到期且乙方按约定交还租赁房屋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装修改造内容涉及结构改造、手扶电梯移位或拆除等重大改造内容,委托方有权要求增加履约保证金金额,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场地交付
1.甲方应于租赁期起始日(2024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屋以现状交付,具体以移交清单为准(附件3)。
2.租赁房屋范围内的改造水电计量设备由乙方自行申报、安装、管理,水电费按实际用量及分摊的合理损耗由甲方代收。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甲方向供电或供水部门实际缴纳的标准。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前10日内向甲方支付上月水电费。甲方需在收到水电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甲方财务章。
3.租赁房屋电容若有不足部分,甲方协助乙方向供电部门增容。因增容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改造装修
1.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租赁房屋既有结构建筑主体进行改动,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乙方应承担并完成项目装修改造所需的规划、设计,改造工程施工管理,以及与装修改造有关的一切政府备案、核准、审批申请等相关工作。乙方应当对改造工程涉及的消防审图、规划方案、施工图等报规报建并获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的法定文件,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租赁房屋涉及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乙方不得进行改造施工。
2.乙方应将租赁场地改造工程涉及的消防审图、规划方案、施工图等全套资料在报规报建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10日内连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一并交付甲方备案(资料需加盖乙方公章)。
3.因装修改造及其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装修改造开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且装修改造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才可装修施工。如装修改造内容涉及结构改造、手扶电梯移位或拆除等重大改造内容,甲方有权要求调增装修保证金金额,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乙方未足额缴纳前,不得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不限于开业时间延迟、对第三方出租商户造成的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待装修结束完成验收后报甲方确认,甲方将装修保证金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装修改造保证金用于确保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依法合规,且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2)乙方须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甲方有权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指令,在该保证金余额范围内予以代发;
(3)如乙方在正式开业前停止施工,须负责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须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完成恢复原状后,甲方无息返还装修保证金;如乙方拒不恢复,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装修保证金并自行恢复,实际发生的恢复费用超出装修保证金范围的部分,乙方须予以补足。
5.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发包、施工履约文件、改造报审报建等改造引起的或与改造有关的一切行为,乙方均不得以甲方名义实施,且采取必要法律安排要求第三方豁免甲方作为产权人的责任。
6.乙方保证承担改造工程(含设备)在法定使用年限内可以正常使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使用要求或功能的正常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更换,以及在租赁场地时处于合理使用状态等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移交租赁房屋。
2.甲方承诺与保证,其交付给乙方的标的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均属合法所有,没有任何产权纠纷。
3.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报批报建,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报建所需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4.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租金等费用。
2.乙方保证对租赁房屋改造及装修均满足国家消防标准等相关安全标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核发证件后方可经营。
3.乙方保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房屋交付乙方后承担全部的消防和安全管理职责,避免发生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包括双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如乙方在内部结构改造、消防改造、内部装修、运营等过程中造成火灾、房屋损毁、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及其招商商户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承诺拥有合法的经营授权和经营许可,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如因乙方及其招商商户涉及黄赌毒等非法经营,或提供服务或商品存在欺诈、胁迫或造成顾客、第三方严重损害,或被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停业整顿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乙方承诺在招商运营过程中,如与招商商户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承诺认真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税款。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1.乙方应负责在承租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设置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乙方应保证承租区域及附近的公共区域内有足够的疏散通道,且应保持畅通无阻。
3.乙方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甲方备案,同时加强定期演练。
4.乙方应当加强经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如不乱丢烟蒂、不使用违禁的电器等。
5.乙方应为经营场所及公众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在发生安全事件后,将损失降低。
6.甲方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可在2层至3层间设置防火隔离设施,以防止火势蔓延和其他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条 租赁房屋交还
1.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终止或合同提前终止后30日为交还期,乙方须于交还期内撤出所有经营设备、器件并保持场地清洁。交还期届满后,乙方在租赁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2.如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甲方有权根据需求要求乙方:
(1)将既有结构建筑主体改造的部分恢复原状。对于乙方无法恢复或未予恢复的部分,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恢复房屋既有结构建筑主体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2)现状归还。乙方应于交还期内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检测单位完成对结构改造/加固部分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如乙方未在交还期内完成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则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如经鉴定结构安全度低于原设计安全度的,乙方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提前向甲方报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如乙方未在交还期内清洁场地、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对相应部位进行加固处理,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清洁、安全鉴定、加固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在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的同时,双方应当签署该租赁房屋交还确认书。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租赁房屋之后,乙方在该租赁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且无需赔偿或补偿乙方。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租赁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拆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已付未到期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当承担在乙方承租场地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乙方员工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因此被受害方索赔的,甲方可先行与受害方协商达成和解或通过诉讼解决,甲方因此支出的赔偿费用(如有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的,扣除甲方已从保险公司获赔的金额)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乙方应按所欠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拖欠租金等费用超过15天时,则甲方除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欠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外,还有权中断租赁场所之水、电等供应,直至欠款付清为止;若乙方拖欠租金或水电费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金的10%,并退还改造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所有租金减免及费用优惠,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2.乙方或其招商商户因经营许可、商品质量或提供服务等被依法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给甲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乙方应积极查处、积极整改,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消除相关事件对甲方声誉的不良影响,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乙方及其招商商户有涉及“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未足额缴纳装修改造保证金私自进行任何装修改造行为的或其他非因甲方过错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讨遭受的一切损失以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加固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金的10%,并补交改造装修期内给予乙方的所有租金减免及费用优惠,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4.乙方或其招商商户给甲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弥补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或经甲方提出要求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并向乙方追讨遭受的一切损失,以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加固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金的10%,并补交改造及装修筹备期内优惠租金,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5.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违约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月租金3倍或违法行为每持续一日支付10000元违约金两者取高支付给甲方。
6.甲乙双方应本着契约精神,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甲方无故停水停电,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以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7.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或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签字人如为代理人,须提供法人代表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2.乙方声明已收到并知晓甲方《百大集团租赁物业消防安全协议书》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并承诺遵守该文件相关规定。
3.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传播媒介及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4.双方必须保持通畅的联系,如改变联系方式需在三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以下地址、联系邮箱通知即视为送达知晓。
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甲方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邮箱:乙方联系邮箱: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并经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订时间: |
签订时间: |
合同附件1:《租赁场地具体位置图》详见本公告图一
合同附件2:
场地交接验收确认书
【 】年【 】月【 】日(下称“验收日”),【 】(出租方,下称“甲方”)与【 】(承租方,下称“乙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约定,对位于【 】场地进行了交接验收。
经现场核实,甲方移交的房屋符合租赁合同(包括附件《交付标准》)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没有异议。甲、乙双方确认,自验收日起,甲方正式将该房屋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交付标准
具体事项 |
甲方房屋内交付状况描述 |
天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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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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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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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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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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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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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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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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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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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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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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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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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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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4:
装修设计文件要求
一、乙方承诺于开业日【90】前向甲方提供基础工程条件改造设计方案,该方案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平面图,标注燃气灶具主接入点、厨房排烟孔预留点、主上下水预设点、主电源预留点;
2.基础设施数据,包括燃气用量数据、排烟管管径数据、燃气压力数据、空调制冷量、总用电量数据。
二、乙方承诺于进场日【15】日前向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包括:
1.项目平面设计图(1份);
2.项目外立面设计图(1份);
3.电路及电量分布图(1份);
4.彩色装修效果图(内部、外立面1份);
5.装修设计图纸需由乙方自行申报至消防主管部门,并取得同意批复。
三、除彩色装修效果图外,设计图均采用A3格式打印,并加盖乙方公章。用量数据采用行业通用单位,A4格式打印,并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5:
百大集团租赁物业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合肥市消防条例》的要求,甲方为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的物业、场地和处所(以下简称出租物业)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出租物业所处位置:
二、出租物业用途、经营项目:
三、甲方责任:
1、出租物业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出租物业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履行对出租物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租物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责任:
1、对承租物业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承租物业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承租物业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凡涉及安全许可的,应在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凡涉及使用特种设备的,必须在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5、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承租物业及其周围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锁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6、全面负责承租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四会”: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7、在承租物业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
8、承租物业若作为库房使用的,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禁止利用承租物业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10、严禁“三合一”(“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禁止在承租的非居住用途的物业(包括厂房、车库、商场、办公楼、市场等)内居住人员。
11、乙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原用途、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
12、乙方对承租物业进行改造或装修时,必须先经甲方同意。然后由乙方按政府规定报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涉及政府规定需要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的,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批准文件交给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物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未经公安消防和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临时物业,已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搭建的临时物业使用到期后必须拆除。
14、出租物业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并派员现场监护,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物业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枯叶、废旧物品等。
15、出租物业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购置。
16、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的费用。消防器材要适用于其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型、数量足够、摆放合理、专人保管、定期检测。
17、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18、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出租方及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保护好现场。
19、公众娱乐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五、违约责任:
1、若违反本协议书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若因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应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3、若乙方拒不执行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且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又不按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出租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4、若乙方擅自改变物业原用途、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租赁合同,并追索乙方由于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国家法律法规对出租物业有新的规定时,双方须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
七、本协议中的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经济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订时间: |
签订时间: |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